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上需要计提吗?附会计分录
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涉税处理您做对了吗?
近年来,金融机构为减少贷款资金管理风险,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借款条件的审查和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但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审核监管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贷款监管的重点环节进行包装,通过虚增业务、虚编报表、非正常手段回拢贷款资金等方式,编造借款条件获取贷款, 被动适应 贷款资金监管需求进行资金运作。小微企业在 创造 借款要件的同时,顾此失彼,给企业带来诸多涉税风险。 包装 贷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 包装 业务收入,增加税费负担并带来发票违法风险;二是 包装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带来财务核算和资金安全风险;三是 包装 财务信息,损伤信用体系、干扰税收风险监控秩序。加强贷款条件的实质审查和过程监管,表面上看是拒部分小微企业于借款门槛之外,实质上能从源头防止贷款资金进入投机市场,可有效遏制泡沫经济,促进经济结构回归理性,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既降低了贷款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实质审核。补充完善实质审查机制,了解掌握企业的有效销售额和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制度机制引导小微企业纠正对贷款条件进行 包装 的做法,促进资金市场规范发展。同时,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贷款标准,让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能更方便地得到扶持。二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固定资产采购的贷款支付,因用途单一,且大部分属时点资金需求,可以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建议授信借款企业自主支付,防止资金 旅游 现象,提高贷款资金运用效率,杜绝贷款资金回笼带来的税收财务风险,解决资金回笼安全问题。三是建立税务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体制。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探索推行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信用状况,出具财务和纳税证明等方法,帮助一部分小微企业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扶持;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合作,将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证明作为贷款条件审查的主要材料,推进纳税信用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继而推进国家信用体系的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15年2月18日B3版作者: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国税局,曾叶欣)【】 责任编辑:泥巴姐 国务院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提问:企业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请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已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第三十一条所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筹建期没有收入的企业可否参加当期纳税信用级别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