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 三是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放得坚决放到位,该管得必须管好,要做到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的需要。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 基于以上背景,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发布的《公告》。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基本框架? 《公告》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强化政策效应分析,还设计了专门的统计表,以利于重组递延纳税效果的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三、如何理解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 《公告》不再执行59号文件第十一条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明确了以下管理内容: 第一,明确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需要进行单独申报。 第二,明确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明确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第四,鉴于重组主导方是资产(股权)转让方,是重组所得实现和递延的主体,《公告》规定: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六,设计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为后续管理奠定了申报基础。 四、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中,重组各方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有哪些? (一)关于重组各方的义务 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二)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一是跟踪监管。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加强企业申报与台账数据的比对分析。 三是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核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四是情况统计和上报。税务机关应每年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上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责任编辑:泥巴姐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兴起,税收管理的相对滞后,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政策困境,笔者就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明确会计制度、确定合理回报,然后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制订具体税收政策等建议。 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 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统鲎嗜瞬灰笕〉煤侠砘乇ǖ拿癜煅�,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 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 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赡芑嵘婕暗乃爸�,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统鲎嗜瞬灰笕〉煤侠砘乇ǖ拿癜煅�,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 税收政策概念�:�,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 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明确为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界定为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并明确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钍杖�、培训收入都可称为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 ,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 税收管理建议 2.1 明确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 合理回报 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 明确 合理回报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 合理回报 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 合理回报 ,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 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 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 合理回报 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 3 结束语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手段可引导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尤其是对起步不久属于战略产业、幼稚产业的民办教育,它的发展更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希望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地出台,真正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前进道路上的政策障碍。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县乡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税源不足、政府各部门各环节本位利益的驱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县乡非税收入膨胀的主要成因。县乡非税收入过度膨胀带来很多的负面消极影响,对县乡非税收入实施规范化管理,改革可以考虑采用 三而二,二而一 的归并方案。 关键词:县乡;非税;膨胀 县乡非税收入是指县乡政府税收以外的财政收入,是县乡政府通过收费、征收基金和附加、�?钜约捌渌绞匠锛挠糜诼男邢叵缯澳艿氖杖�。该收入由县本级预算内的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乡镇的预算内的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自筹资金收入构成。 一、县乡财政非税收入规模分析 关于县乡财政预算外收入的规模,国内目前还未有完整的全国性财政数据公布。据贾康等人的估计,县乡政府预算外收入加体制外收入大致与税收收入相当。周业安的调查资料也显示,县乡级政府的非税收入比重非�?晒�,平均能达到财政收入的20%左右,但据调查者推算,根据被调查单位预算员的普遍意见,实际非税收入水平大约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60%,按照这一估计,县乡政府的非税收入水平基本和贾康等人的数据相当。 财政支出的性质大都是 有去无回 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才是与其相对应的,而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规范化收费,不可能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收入结构也是以税收为主,辅以少量的收费。另外,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政府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收入形式,而非税收入是部分准公共产品筹资的辅助形式。因此,非税收入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一般说来,各国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一般比全国的非税比重略高。按照这一比例衡量,我国县乡非税收入比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高30多个百分点。非税收入比重过大,已形成对税基的侵蚀,县乡政府可支配财力结构严重失衡。 二、县乡非税收入过度膨胀成因 (一)税收不足是县乡非税收入膨胀的主要原因 衡量县乡税收的规模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和财政关系,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从不同角度反映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税负水平,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县乡税收占GDP的比重、县乡税收占县乡财政支出的比重来分析县乡税收不足的问题。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明确反映出地方税整体规模情况。从1996-2001年,县乡税收占GDP的比重均低于4%,2005年最高也仅为4.83%,而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最高时为16.83%,比县乡高出将近4倍。从国际上比较,世界上最富的10国的比重平均为28.8%,最穷的10国的比重平均为12.2%,而我国县乡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尚不到最穷国平均值的1/3。地方税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可以明确反映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地位,以及地方税在保障地方政府职能中的作用。这说明作为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县乡税收在县乡财政支出中作用有限,无法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进而不能有效保障县乡政府履行职能的需求。 (二)县乡非税收入膨胀的主观动因 税收不光是统一征收,也是统筹使用,而非税收入通常是收支挂钩,部门所有。目前,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一定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得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税收纳入预决算管理,而大部分收费不纳入预算。大部分非税收入很容易被随意支配和使用。即能够自收自支,收费项目的多少和收费数额的大小便同各部门的利益挂上了钩,其收费的积极性自然会越来越高。另外,县乡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上一级政府对其 政绩 的考核。为了仕途的发展,县乡官员往往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的指标,甚至不惜牺牲长远利益。 (三)县乡非税收入膨胀的外部动因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财政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赋予纳税人以投票权来实现的,奥茨、布鲁克和波米尔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有没有公民投票权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效的关键。这里的投票权包括 以手投票 和 以脚投票 两种形式, 以手投票 意味着居民按对地方政府收支满意或不满意的评判,投票赞成或不赞成地方政府官员当选或地方政府预算; 以脚投票 意味着居民按对地方政府收支满意或不满意的评判而决定继续居住该地方政府所管辖区域或迁徙。 在我国县乡的现实当中,无论是纳税人的用手投票权,还是用脚投票权都缺乏有效的实现机制。一方面,虽然县乡人代会拥有对县乡政府预决算的监督权,但实际的监督效果是不太理想的。因为在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政府往往有着过大的影响力,结果县乡政府领导人往往也就是人大代表,这样就难以形成真正反映纳税人利益的县乡人代会对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接受教育水平,城乡差别等等,总体来说,县乡居民自由迁徙成本十分高昂,尤其是农民,他们自由迁徙是行不通的。因此,县乡居民没有可能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来监督和制约县乡财政收支�?杉�,以手投票或以脚投票这两种监督和制约县乡收支的制度资源在我国基本失去了效用(张金艳,2003)。在这种情况下,对县乡政府财政收支的约束只有来自政府内部的约束。对县乡财政的监管上级政府往往通过颁发文件、派人检查等方式和以追究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责任的惩罚性措施来规范县乡收支,但往往对事不对人,重外部轻内部,重事后轻事前事中,导致屡查屡犯,缺乏威慑力。这一财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外部环境,自然助长了县乡政府筹资的随意性,在扩大收入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下,造成了县乡非税收入的膨胀。 三、县乡非税收入过度膨胀的�:� (一)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大部分非税不纳入预算管理,支出去向脱离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类腐败现象也就有了土壤和温床。如乡镇政府用来盖楼堂馆所,买高级轿车,配置移动电话,发奖金的钱,以及村干部用来大吃大喝和请客送礼的钱,几乎全部来自收费和�?钭式�。农民曾这样描述基层干部形象, 千只手、万只手,都向农民来伸手&rdquo1473 几十顶大盖帽,欺负一顶旧草帽&rdquo1473有的农民还把应交纳的税费称为苛捐杂税。出于县乡政府部门自立原则的乱收费使得政府的行为越来越像唯利是图的企业,而不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机构。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县乡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县乡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是直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损害了县乡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形象,也就损害了整个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二)影响了县乡经济的增长速度 经济学理论认为,税负高低与经济增长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高税对经济增长具有抑制作用?,低税则有利于经济增长。就县乡财政而言,政府非税收入已与税收作用相当,因而县乡居民的税赋负担应加上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等的收费。县乡消费、投资不足有很大一块是由于税赋负担过重的原因,所以税赋负担的降低,主要是针对收费这一块,必须对现今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所以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可大大增强县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县乡居民对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能力,最终拉动县域经济增长。 (三)拉大了不同地区县乡财政收入的差距 2002年我国共有2 860个县市区,亿元县643个,赤字县706个,财政补贴县914个。亿元县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主要因为这一地区县乡经济发达,财政实力较强,而西部地区县乡经济落后,县乡财力不足,因此财政赤字旗县所占的比重最高(姜华等,2005)。在一个省乃至一个市的内部,地区的差异也同样明显。虽然非税收入不是导致地区差距拉大的唯一因素,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非税收入能够被县乡自己掌握而不受与上级财政分成的影响,而富裕地区此项收入比贫穷地区的收入要多得多。 综上所述,我国县乡非税收入占县乡财政收入的比重应该在50%-60%左右。县乡非税收入过度膨胀带来很多的负面消极影响,因此要对县乡非税收入实施规范化管理改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年鉴[M].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3. [2] 财政部预算司.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1996-1998[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 姜华,王宇东.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研讨[EB/OL].[2005-04].. [4] 朱钢,贾康.中国农村财政理论与实践[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5] 张立承,李秉龙.中国县乡财政运行机理研究[J].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4(2). [6] 韩俊.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7] 周业安.县级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对策[EB/OL].,. [8] 国家税务总局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 课题组.直接税与间接税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收,2004(4)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电网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