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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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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十、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三章?审理范围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三)税务稽查报告;(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五)听证材料;(六)相关证据材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第五章?审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十九条?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二十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二节?书面审理第二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第二十五条?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第二十七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第二十八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三节?会议审理第二十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第三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第三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第三十二条?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第六章?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五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第三十七条?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第四十三条?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财务人员要想称职,必须要了解财税政策,想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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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短了 效率高了 又一个征收期到了,从事税收代理业务的专业会计石先生来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取号后等了两三分钟,来到1号办税窗口,给自己代理的6家纳税人办理申报事项。在打印机欢快的 吱吱 声中,不到半小时,他的业务全部办完了。 时间短了!效率高了! 从事税务代理19年了,石先生对纳税服务深有感触。他说: 我代理6户纳税人,每个月来办理申报、领购、缴销普通发票、申请减免税等业务。5年前起码要20天才能办完,现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的人手增加了,态度都很好,操作电脑的速度也快,我的全部业务最多3天就办完了,可以节约很多时间。 近年来,国税局大力开展前后台一体化办税,简单来说,就是把纳税人需要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申请、审批等事项全部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凡是税务机关自己能办的事,决不麻烦纳税人;凡是一个窗口能办完的事,决不让纳税人多走一步;凡是能简化、省略的审批环节、办税环节,全部进行简并;凡是能当场办结的事情,决不让纳税人重跑一趟。 普安县福安煤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肖浪说: 以前办税真的好麻烦,办一个防伪设备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要来回跑,来回审批。现在只要将审批相关资料交给前台人员,怎么审核、怎么流转都是国税局内部在办,我过两天去拿文书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了,真是太方便了! 环节少了 服务多了 蒋阿姨今年52岁了,做了30多年会计的她,操作电脑的速度慢了,走路慢了,办事效率也慢下来了,她担心自己的身体会吃不消,本打算提前离开自己喜欢的会计岗位。但是国税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的变化,让她渐渐打消了自己的顾虑。 以前公司要增加发票使用量,要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定、综合科审批、局领导签字,而且每一个环节几乎都要排队。排一天队下来,腰酸背痛的,干正事不怎么累人,相反是这些等啊、跑啊、四处找人啊累人。 说起以前重复排队、多头找人的经历,蒋阿姨想起来都觉得累, 幸好现在这些全都省了,直接在办税服务厅递交申请,当场就可以办完。 审批环节少了,办税更加方便和快捷,为蒋阿姨节约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弥补了她的不足。她现在觉得工作反而越来越轻松、越干越有劲头了。 推行前后台一体化办税伊始,该局对所有涉税业务的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简并流程节点,普遍压缩办税环节52个,减少办税时限70%以上。同时,将业务强、反应快的人员增补到办税服务厅充实前台力量,当场可以办结事项由过去的38项增加到67项,当场办结事项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80%以上。 对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批的事项,则按照 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的流程,在办税服务厅接到申请后全部内部流转,办理结束通知纳税人在原窗口领结果即可,彻底根除了过去需要纳税人在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流转的审核审批环节,实现了 一窗办结 。 普安县楼下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人贺仕能说: 环节越少越好!像以前我们需要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在县级办了之后还得等待州级审批,青山到普安的交通又不方便,来回还要花40多元的路费。现在好了,我们只要等待通知就可以印制了。 渠道多了 更方便了 相比石先生和蒋阿姨,年轻的老会计刁先生觉得自己很幸运,因为他没怎么受重复排队、多头跑的苦。虽然他是一位有10年工作经历的老会计了,但他从事会计工作的这10年,正是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从 一窗多能 到 一体化办税 的10年,是从手工操作到电子信息化办税的10年,信息化的办税模式让他更加省时、省力、省心。 由于喜欢现代化的办税方式,凡是有条件进行网上办税的,刁先生都动员自己代理的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业务,平时除了购买发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事项外,他很少跑办税服务厅,申报、认证、扣税全在网上进行。遇到什么不懂的业务,他就通过拨打12366、上纳税服务QQ群进行咨询,很快就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纳税人可选择的办税渠道多了,感觉办税更加方便了! 越来越方便的办税渠道,越来越少的办税环节,加上大力扶持小微企业、 营改增 行业税率普遍下降、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利好政策,刁先生在从事税务代理的同时,利用节约出来的办税时间,自己创业,创办了一家庆典公司。 自己当起了纳税人,刁先生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就不止停留在时间和服务态度上了。他现在最希望的,就是税务机关能定期组织纳税人学习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的宣传上能更加细致、更具针对性,最好做到分行业进行,每个行业的纳税人对自己适用的政策都能在某一个网站或者某一个载体上找到,而不是与其他行业的税收政策混在一起。【浙江:三道“防火墙”保护权益不受损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所剩时日不多,您完成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了吗?为您准备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和操作指引,一图速览~你了解生产经营所得吗?怎么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最新汇算清缴指引来了!加入课程,跟着吕乐老师一起学习吧!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更多推荐: 汇算清缴搞不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大全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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