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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初级会计坏账准备的计提怎么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 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 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9月22日更多推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在抵扣企业所得税时,不同项目的扣除比例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更是容易出错。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一起来看下~NO. 0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NO. 02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NO. 03职工教育经费1.一般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NO. 04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NO.05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NO.06党组织工会经费支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NO. 07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NO. 0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一般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NO. 0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一般扣除比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3.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NO. 010研发费用支出1.一般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NO. 01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NO. 0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更多推荐: 一组图带你了解: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2014年会计准则大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 其他综合收益 一级科目并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这样就会对资金账薄的印花税有影响,但很多会计都没有注意到。下面特别为大家找来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很详细,分享一下,请各位会计同行引起关注。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辅导的通知》于8月5日下发。通知指出: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按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 其他综合收益 一级科目,不再作为 资本公积 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 资本公积 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 资本公积 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相关法规阅读:《》(来源:涉税信息月报,作者:江苏淮安地税局)【】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为客户报销机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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