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写会计分录?
【摘要】纳税筹划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资金。不同的筹资方式对纳税的影响也不同。本文以利华公司的筹资方式为例,对纳税筹划进行剖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筹资方式;财务风险;企业价值 企业筹资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低税负和最佳获利水平的一种决策活动。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很多,除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外,还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融资、向社会集资(发行股票、债券)等。这些方式,无论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不同的筹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影响大不相同。所以,科学地运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利益。 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不同,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对纳税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考虑包括税收因素在内的各方面因素,选择最佳筹资方式。 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筹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是企业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资金积累比较慢。且资金投入后,所有者和使用者合二为一,因而税收负担难以转嫁和分摊,从纳税的角度看,难以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其利率一般比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金融机构贷款要高一些。国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其利息可以全部进入 财务费用 抵减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发行债券的 节税 效果最好,当然,资金成本也最高,应综合权衡资金成本和税负两个方面进行财务决策。目前,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控制比较严格,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所得税税负相对于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等其它方式来说要重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会计利润的加项,计入应税所得。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3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基本上扯平了。因此,在以上3种筹资方式的选择中,应以资金筹集容易且筹资费用低的筹资方式为首选。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虽然也要对股东支付股息,但因股息的支付是在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并不影响所得税税基。 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以上筹资方式可分为负债筹资(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权益筹资(企业自我积累)两种。资本结构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即负债比率。众所周知,负债比率越高,意味着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越多,节税效果就越明显,特别是当息税前利润大于借入资金成本时,还可产生正的财务杠杆作用,即负债筹资比重越大,企业的权益资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负债过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就需要企业在筹资成本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均衡,合理确定资本结构比例。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从税收利益上考虑,还要充分考虑税收利益提高的同时带来的经营风险及风险承受能力。总之,企业在筹资决策中应对可能采取的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个既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的方案付诸实施。 例1,利华公司2007年6月筹集资金1 000万元,引进一条专用生产线。现有3种筹资方案: 方案一:发行3年期长期债券1 000万元(面值发行),债券票面年利率8%,债券筹资费用率2%。 方案二: 银行贷款1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9%,还款期限3年,贷款费用忽略。 方案三:运用企业自有资金。 按每年息税前利润300万元计算,投资报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利率为10%,三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为2.486 9,三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751 3。 现对3种方案分析如下: 不同筹资方式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表1所示: (1)从纳税的角度考虑,每年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一:(1 000 8%)+(1 000 2% 3)=86.67(万元) 方案二:1 000 9% =90(万元) 方案三:0 从纳税的角度看,方案二节税效果最好。 (2)从资金成本的角度考虑: 方案一:资金成本率=8% (1-33%) (1-2%)=5.47% 方案二:资金成本率=9% (1-33%)=6.03% 方案三:资金成本率=投资报酬率10% 从资金成本的角度看,方案一的资金成本最低。 (3)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 方案一:税后利润现值: 142.93 0.909 1+160 0.826 4+160 0.751 3=382.36(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1 000+382.36-1 000 0.751 3=631.06(万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现值: 140.7 0.909 1+157.5 0.826 4+157.5 0.751 3=376.4(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1 000+376.4-1 000 0.751 3=625.1(万元) 方案三:税后利润现值: 201 0.909 1+225 0.826 4+225 0.751 3=537.71(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537.71-1 000 10% 2.486 9=289.02(万元) 从现金流量即财务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看,方案一效果最好。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利华公司筹集资金的方案中,虽然银行贷款方式的抵税效用较大,但从资金成本、机会成本、税收收益及现金净流量等方面综合权衡,公司选择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决策是正确的,使公司现金流量净值增加5.96万元。通过分析,利华公司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获得了相应的税收利益,真正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 褚云.税收筹划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J].财经界,2007,(6).责任编辑:小奇 以假代理出口方式偷逃税款的两种情形及应对手段
论文关键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防范;外包商;信息安全 论文摘要: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最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得到飞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愈来愈多的民企将人力资源外包出去,但在外包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给予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外包决策,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民营企业 用工难 现象再次出现,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生产一线工人的需求,民营企业在转轨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项目研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人才需求不断加大。但是不少民营企业发展速度慢,而且产品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招聘全职的员工,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管理,显然不适合企业的实际。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选择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这种人力资源外包模式,在 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用工安全、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热情以及降低用人风险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目前人力资源外包市场仍然不规范,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外程中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一、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在自身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合同,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企业支付薪金的一种交易方式。外包后,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杨务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外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即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确切地讲,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承揽关系。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可以选择外包,这些工作具有不涉及企业机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经常性特征。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来看,它涉及到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分析 民营企业在外包人力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外包前的风险,如外包动机不明确、外包商选择不当等;第二种是外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企业机密文件、信息的泄露、内部员工抵触情绪的产生等;第三种是外包后的风险,诸如如何对外包商进行监督控制等问题。 (一)外包动机不明确 民营企业要外包人力资源,首先必须明确为什么要将项目外包,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哪些项目要外包并且该如何选择哪些外包商等。外包动机不明确,必然使得诸多风险产生。如一些民营企业在进行外包项目时,忽视了企业将人力资源外包的真正原因,反而将考虑重点放在了 经济性 和 效率性 上,盲目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因此在外包商的选择上,过度关注外包价格,忽视了服务质量,最终导致外包效果不理想。 (二)外包商选择不当 外包商提供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日后管理质量,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外包商的选择甚为重要,因此企业对于这一关键性的环节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进入门槛不高,加之市场需求巨大,因此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外包商,如一些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但是这些外包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高低不等,外包服务又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加之企业对外包商的信息不了解,使得企业难以掌握外包商的背景、提供服务的水平等,而往往真实的服务质量必须在外程中才能够详细并且确切地进行分析。 (三)企业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 我国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比较迟才出现,目前国内的市场还比较不成熟,外包商之间还存在着无序化、不规范化、诚信缺失的竞争,同时相应的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在外包中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向外包商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而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商业机密,如企业战略、管理现状等,-旦这些信息被不慎透露出去,势必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控措施来保障外包工作的顺利和切实展开,因此企业在外包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企业切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来自内部员工的风险 企业外包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同时面临着来自于内部员工的风险。企业员工对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敏感性极高,外包项目势必会侵害到一部分员工的切身利益,比如在对一些机构部门进行裁减后,要辞退部分员工等,这必然会使员工愤怒,产生抵触甚至反对情绪。如果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归属和利益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对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影响,而且也极易使利益遭受侵害的员工产生不满情绪,给企业带来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 (五)存在着对外包商进行监督控制的风险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项目进行外包,可以使得企业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核心业务,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然而由于外包商和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虽然双方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合约,但是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外包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风险。 三、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的防范对策 尽管民营企业在外包人力资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但是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防范风险对策,民营企业就能够借助外包更好地发展本企业。针对以上外包风险,主要有以下防范对策。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外包决策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包动机,企业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外包决策。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包业务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可以放手,企业应该成立相关的机构专门负责制定外包决策、外包项目计划书以及外包商的选择标准等;第二,明确需要外包的职能。对于高价值、高独特性的项目企业就不应该外包,必须自己消化;而对于一些标准化和日常性的活动则应该外包,以帮助企业培育并且加强核竞争力的培育;第三,在制定外包决策的过程中,在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必须以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宗旨,保障人力资源外包有明确的动机。 (二)选择合适的外包商 由于企业和外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策,因此企业在选择的过程中极易产生风险。所以民营企业要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应当重视外包商的服务质量、公司信誉和企业文化,它们直接影响到外包工作的完成情况甚至企业的发展状况。一旦外包商将企业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势必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其次,根据企业所列的外包商标准,将选择标准着重放在公司资质、服务质量、专业技能、服务经验、职业道德和服务宗旨等,据此列举出选择对象,企业内负责外包业务的相关机构要尽可能广泛地收集、分析信息,根据具体资料详细地分析所列举的外包商;再次,在与外包商合作中,要提前制定详细并且明确化的合约。明确合约的基础、内容、外包职能、外包商所提供的服务水准、预算成本、外包时间、合约终止等相关内容,从而确保双方的顺利合作。 (三)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包市场,建立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国家尽快制定并且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显得尤为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外包商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为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规范化的法律基础。对于外包服务价格的指导线进行统一的制定,督促外包商严格要求自己,提供诚信化的服务质量。为了预防道德风险的产生,民营企业应重视与外包商之间制定明确化、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在制定合同文本时,除了企业自身内部人员外,也必须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合同制定,预防法律问题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经营风险最小化。 (四)注重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由于外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导致员工抵触情绪的产生。为了营造和谐的气氛,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沟通显得尤为必要。因此企业管理者在外包业务之间就必须进行适当的宣传,让员工明确外包的重要性和优势所在,并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外包中。当然外程中,企业会适当地裁减部分员工,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充分做好分流员工的思想工作,从战略角度向他们介绍外包的相关事项,并且积极地听取员工的意见,在轻松融洽的环境中,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安置,如何适合的话,也可以介绍他们成为外包商的员工。这样不可避免地会使留下的员工感觉到危机感,因此企业要重视与员工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沟通协调,在企业内部营造信任融洽的氛围,让员工真正认识到外包的目的以及他们在外包中所承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外包商的沟通,并实施有效的监控企业和外包商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为了促进双方的共赢和发展,在签订外包合同的基础上,相互之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是必须的。为了促进外包工作的开展,企业 方面要适当地优化内部流程,为外包商提供顺畅的沟通网络,同时在沟通中企业在提供内部信息和建议的同时,也要了解外包商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等,以减少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另 方面可以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在外包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要适时随时地评估他们的服务质量,听取内部员工的意见,从而向外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建议,并且协助f电1门改进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对外包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不断地提高外包服务质量。 【】 责任编辑:老A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机制的研究
《》自2008年1月1日执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新条例执行时,有部分企业希望仍按照旧标准征收,故意把占地事实提前到2007年,以达到少交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我们在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他们对我们的征税主体和纳税标准提出了疑问。该企业占用耕地62253平方米,按照新标准应征收耕地占用税143189元。 笔者是从事基层财政工作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规定,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因此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征管职能未明确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前,为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防止税源流失,现在我们作为征税主体,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耕地占用税标准企业也一直坚持用旧标准。这主要源于占用耕地的时间,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于纳税时间,该公司提出其已经在2007年7月摘牌后已预交大部分地价款,就应该形成了占地事实,耕地占用税应执行2007年标准。根据我们到土地部门核实,确定其为为履约保证金,并不证明是实际占用耕地的时间。该企业是在2008年3月份开工建设的。 那么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标准确定的问题。因为在2008年1月1日前我们当地执行的是每平方米4.3元,按照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定,潍坊地区现在应执行每平米23元。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据此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即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以实践占地这一行为的发生为要件的。 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具体规定如下: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们根据以上有关耕地占用水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计税标准确定日,也就是说以实际改变土地用途时间计征耕地占用税,与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多少及时间无关,如果购置土地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该房地产企业到现在还没有办理好土地有关手续,土地使证书也在办理中,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7月实际交纳的是履约保证金,其实际形成占地实施是2008年3月。 我们认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占用耕地时间为2008年,应执行新标准。而不是按照企业的说法,应照老标准征收,属于尾欠,应缴纳267687.9元;按照规定应按新标准征收,即应收1431819元。 责任编辑:冠 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