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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乌鲁木齐: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 双限报解 ,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 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颖泵魅贩侵惫┑缌Σ房咴鲋邓白ㄓ梅⑵庇泄匚侍�

          【摘要】目的:浅谈我院新员工岗前培训的实施过程。方法:丰富岗前培训内容,岗前培训方式。结果: 全面提高新员工综合素质和临床适应能力。结论:完善岗前培训,有利于提高新员工综合素质和临床适应能力,从而激发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培训效果。 【关键词】 医院;新员工;岗前培训 根据医院发展的需要,以 发展我院、重视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为理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每年要从省内、外的高等院校招收应届毕业生,对他们实施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每位新员工成长的重要阶段,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1],是使新员工迅速转变角色,适应新岗位、新环境的重要环节之一[2]。医院实施岗前培训目的是,让新员工尽快适应医院新的环境,适应岗位要求,使新进员工自觉、主动和愉快地适应医院工作模式,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我院自1992年以来,每年对新员工进行全院性的岗前培训,至今共举办了17次,参加人员共约750人次,在此期间我们对岗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探讨与改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 岗前培训实施步骤 1.1 做好准备工作:岗前培训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需要进行周密计划与积极准备。岗前培训主要由医院人事处负责实施,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宣传部、科教处、医务处、护理部、审计处等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进行。 1.1.1 制定岗前培训方案:为推进医院岗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职工队伍,1992年我院制定《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岗前培训方案》。 1.1.2 拟定岗前培训计划、确定岗前培训的内容和目标:根据《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岗前培训方案》、总结历年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目标,并做好《新员工岗前培训日程安排表》。 1.1.3 与各职能部门做好及时沟通与联系:人事处实施岗前培训前一周,与医院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及时沟通与联系,并将打印好的《新员工岗前培训日程安排表》送到医院领导与职能部门主管手中,让他们及时了解岗前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每位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都做好充分的准备。 1.1.4 做好发放《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规章制度汇编》准备:此《规章制度汇编》是我院在日常每个环节的工作中做到严谨、求实、文明、高效的保证;是我院科学化管理和 执法 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激励全院职工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汇编》具体介绍了医院概况、医院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信息,学好《规章制度汇编》,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医院情况,在上岗前做好充分的心理和技能准备,使他们充满信心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1.5 其它准备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场所的联系与布置、准备培训材料与签到名册的准备等工作。 1.2 组织实施新员工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时间安排为七天,参加对象主要为毕业生及未参加过岗前培训的新调入人员。人事处处长负责下下属人员做好整个培训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1.2.1 欢迎新员工仪式:为了让新员工感受到医院的真切关怀,感受到自己已是单位的一员,使新员工尽快融入医院大家庭的氛围中,我们适时安排欢迎新员工仪式。首先医院院领导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总体概况,讲述医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以及对他们的期望等。接下来,每位新员工做简单的自我介绍。通过这样彼此互动方式,活跃了气氛,消除了彼此的陌生感。 1.2.2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分两个部分,包括公共课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每一位新员工到了新岗位以后,都有一段心理适应期,如何帮助他们更好更快地跨入职业新起点,将状态调整到位,是岗前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3],如何帮助新职工走好这个人生重要转折点,也是医院加强对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4]。 1.2.2.1 公共课培训:医院的环境、医院的法律法规、医疗工作核心制度、预防医院内部感染的知识讲座、消防安全讲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个人行为规范要求、员工服务意识教育、员工考勤细则等基本知识。公共课讲解时我们注重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从而提高新上岗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需要,恪守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建立和谐的医院文化。 1.2.2.2 专业科培训:专业科培训要重视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5]。专业科培训时我们注重基本技能训练及临床上易出现差错的环节等方面的知识,由专职老师集中示教,要求新员工反复练习,熟练掌握为止。从而避免临床上易出现的差错事故,进一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3 授课方式:岗前培训形式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内容选用不同的培训方式[6]。我们采用集中讲授和临床实践相交叉的方式,借助多媒体示教、互动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进行培训,这种授课方式使受训者能更好地理解学习内容和操作方法,激发新员工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从而增强培训效果。 1.2.4 各职能部门按《新员工岗前培训日程安排表》的要求,详细讲解各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同时解答受育者提出的问题,让新员工深刻理解掌握授课内容,把学到的知识,充分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1.2.5 组织考试:我们要求员工自学已发放的《规章制度汇编》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组织笔试、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1.2.6 建立培训档案:实记载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心得体会、培训效果,作为正式聘用的依据,也为了下一轮岗前培训取得更好地效果提供依据。 2 效果 经过七天的岗前培训,每位新员工对医院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使他们无论从心里、责任心、态度、形象等各方面都做好了进入工作角色的准备。从1992年至今考核结果来看,参加岗前培训的新员工共750名,其中优秀的比例占26%,良好占63%,合格占11%。最后每人都交一份心得体会,体会上大部分员工都认为岗前培训使他们受益匪浅,有的新员工希望医院今后提供更多类似这样的机会;有的员工认为课程互动性不够,个别讲座缺乏生动性;还有的员工提出课程的时间安排过于仓促,很多内容没有扩展。 3 讨论 3.1 要充实岗前培训内容: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质量的需求变化及工作实际,我们要不断充实岗前培训内容。对于新员工认同与受欢迎的课程,我们将继续保持,同时对于个别存在问题的课程我们也将作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 3.1.1 要注重专业科培训:医学是一个综合性强、需要在临床实践中磨炼及提高的知识技术。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护理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为了不断满足人们对健康的需求和不断提高诊疗水平,从而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我们要做好专业科培训。 3.1.2 要注重目标意识教育:使帮助新员工认识自我,认识自己所处的环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开发自己,积极克服职业道路上的困难,正确把握人生方向,为实现理想,走向成功而朝着既定目标努力奋斗。 3.2 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贯穿临床实践的全过程。培训内容按上述的公共课培训和专业科培训内容进行,授课形式全程多媒体、增强互动教学,从而激发新员工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培训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俐,张恩华,周雷雷,等.护理人员在岗培训管理工作的实施.护理学杂志,2001;16(10):618-619 [2] 陈阳生.医院新职工岗前教育形式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3,14(4):39-40 [3] 高小平.跨越从学校到机关的心理适应期断层研究[J].中国机构,2001,166(10):37 [4]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岗前培训之医院新职工上岗前培训探讨 [5] 郜正美,王惠琴,毛雅琴,等.新护士岗前培训的需求调查与分析.护理与康复,2005;4(5):330 [6] 关小玲.护士对岗前培训知识需求调查.中国热带医学,2005;5(4):919 [7]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213-218 【】 责任编辑:老A 浅谈岗位说明书在高校人事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那么,扣缴税款登记有哪些种类?负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如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六种类型根据扣缴义务人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登记类型分为六类:第一类:国家机关及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规定,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第二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第三类: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直接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四类:正常办理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另外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第五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六类:对非居民企业实施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法律时限对于前五种类型(国家机关除外),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视情况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于第六种类型,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风险提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 责任编辑:泥巴姐 退税规范落地 外贸企业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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