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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刚成立的新公司要怎么做账?

        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国务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 平移模式 ,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前几次营改增扩围相比,此次全面扩围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本期专刊专门对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 一、问:什么是营改增差额征税?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问: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三、问: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1+征收率)。 四、问:选择营改增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凭哪些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频牟普本菸戏ㄓ行局ぃ�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问:纳税人在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该怎样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六、问:发生适用于差额征税政策的应税服务时,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所有差额征税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全额开具。 七、问:实行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签证费、门票费等)。 八、问: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常见的差额征税项目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1、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该类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8、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财税〔2016〕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 教育辅助服务 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问: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问: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答: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十一、问:甲旅游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共计收到旅游服务费金额为506万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给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计400万元,本月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本月应纳税额=(506-400)/(1+6%)*6%=6(万元) 附表一第5行第3列(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处,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6/(1+6%)=500(万); 附表三第3行第1列,填入含税销售额506万,第3列 本期发生额 填入支付给提供旅游服务单位的费用金额,合计400万,第5列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填入400万; 附表一第5行第12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处填入扣除金额400万。 十二、问:某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2016年10-12月买入有价证券共计支付6万元,卖出有价证券共取得含税收入12万元,当季度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本季度应纳税额=(12-6)/(1+3%)*3%=0.17(万元); 提供应税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同时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填入含税扣除金额;金融商品买卖适用3%征收率; 第2栏 本期发生额 填入可扣除的买入价6万; 第5栏 全部含税收入 填入卖出价12万; 第6栏 本期扣除额 填入可扣除的买入价6万; 第8栏 不含税销售额 填入5.83万; 主表上将5.83万元填入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列对应的第一行,对应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为0.17万元; 由于差额扣除前的季度累计销售额已经大于9万,因此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贾莨敖獯鹪鲋邓翱鬯捌局さ�19个相关问题

          2016年12月3日大家期盼已久的如期而至,该文件出台对于规范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营改增试点深入与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脉络回顾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和改进而逐步形成的。从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是建立在企业会计发展到具有较高核算水准的基础上。早在1979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 城市实行增值税的试点。1984年,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 基础上,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 其零配件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它商品则征收产品税。当时对增值税实行 扣额法 和 扣税法 两种计税方法,税率从6%至16%共5个档次。以后又对增 值税进行了多次改革,征收范围已扩大到生产和进口环节的绝大部分产品。 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规定了价外计税的办法。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使成本、价格和利润均不含增值税因素,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2016年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核算将增值税的明细科目由1个增加至10个,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下专栏 5个增加至10个。 二、财会22号文的适用范围 针对全面营改增而制定的,22号文件是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全面的梳理,不仅仅是一个打补丁的规定,因此不仅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也适用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原来的传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应参照该文件)及小规模纳税人。 三、主要变化1.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下的二级科目:(2)三级明细科目变化 除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改名为 销项税额抵减 外,其他没发生变化。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 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 转账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代扣代交增值税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名称调整; 由原来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 转变为 税金及附加 ,很多人认为因为 营改增 了,所以就取消了 营业 ,变成 税金及附加 。因为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如果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 营业税金 、 费用性税金 和 资本性税金 ,其中 营业税金 应该在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 费用性税金 应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资本性税金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现在将 营业税金及附加 改为 税金及附加 并不是因为 营改增 了,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了,不存在营业税而改了,而是说将原来在管理费用核算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个科目转移到了 税金及附加 科目中核算,也因此不仅仅是 营业税金 还包括了 费用性税金 。 4.简化了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处理 该文件强调了不再使用 递延收益 科目,一般纳税人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 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 管理费用 。 5.明确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小微企业取得收入时,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 营业外收入 。 6.明确了应交税费各明细科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 应交税费 科目下的 应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 、 增值税留抵税额 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资产 或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负债 或 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 科目下的 未交增值税 、 简易计税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代扣代交增值税 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应交税费 项目列示。你都了解多少了呢?每一个科目的规定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核算,稍有疏忽,就会酿下大错,所以为了让自己快速掌握的最新的实务技能,快来加入吧,教你俘获实务技能的新姿势。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外籍个人年所得超12万 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问题 措施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这不仅使财政收入遭到巨大损失,而且还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因此,进一步加强个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是改善我国个税流失状况的有效途径。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收入作用,应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及提高征管水平上下工夫。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芏嘧猿朴星娜耸导噬喜⒉皇呛苡星�;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不在重点上。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 名人 、 权贵 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 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 。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 依法纳税 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算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我国现在已经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了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由于纳税过程比较繁琐,而纳税义务人的税法知识普遍较低,以致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交纳税事宜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难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联系的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五)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开始实行,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 全国统一、一人一号 。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制定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纳税档案 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化,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将纳税人的所有隐性收入显性化;另一方面,自纳税人出生起就为其设立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并据此办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行编码化管理,使其终身的收支和纳税情况都受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系统监督。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脑联网,统一进行监控。再者,对个人纳税记录建档备案,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证明。此外,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的管理。 总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约,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流失还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可观的成效。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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