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17日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一)关联申报对象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1.2020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2020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若企业2020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20年度关联业务申报。(二)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非按期申报】项目下,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申报表】按钮,进行报送。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具备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也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然后填写申报起止日期,查询已申报的记录,选择需更正的申报记录后,点击【更正】按钮即可进行更正申报。(三)申报期限2020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四)申报指引《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为必填项。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二、同期资料报送注意事项(一)报送对象根据总局42号公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在2020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不需准备同期资料。(二)时限要求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税务机关,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具备网上提交同期资料功能,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数据采集 同期资料。三、其他注意事项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咨询热线: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国际税收管理处咨询专线5315176。更多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 必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规范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50份。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合计数。四、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3月15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鲜∶魅贩康夭⒕笠邓盟凹扑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