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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二百五十一页详情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无车承运试点资质及有效期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功能介绍,能显示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等能力。 三、经省国税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应按月代会员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天津国税推行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2日 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全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无报关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利用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免税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拟制了《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四、公告实施 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颖笔∷拔窬止赜诘髡劢缮瓯ㄊ奔涞耐ㄖ�

                      问:什么是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季)预缴。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预缴申报,适用预缴申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汇算清缴,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 年度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申报时已缴的税额,是企业应补或应退税额。对此,您还有什么疑问和想补充的呢?来论坛和大家一起聊聊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2014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实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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