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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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同意,现将2021年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执行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三、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鲜》⑽慕徊缴罨拔裣低撤殴芊母�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可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以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五、资料调整。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目录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现对《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近年来,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特制定本《公告》。二、主要内容《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领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报送。(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三、施行日期《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省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