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有哪些特征?
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 服务业 代理 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一: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广厦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 000吨吉祥厂的水泥。 《》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 520=260(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 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广厦集团承担,所以广厦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广厦集团。广厦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 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 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 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 17%=0.8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广厦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广厦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 服务业 租赁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 交通运输业 缴纳3%的营业税。 案例二: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迷宋锪饔Φ笔杖∽饨�:10 6=60(万元)�?突Ъ壮柚Ц�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 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 (7%+3%)=0.3(万元)�:霞朴δ伤拔�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 方案二: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 交通运输 装卸搬运 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 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 (7%+3%)=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三、分别核算好处多 案例三:顺风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纳入试点的大型物流企业并且为自开票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的总收入为4 000万元,其中提供运输收入为1 400万元,提供仓储和其他业务的收入为2 60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 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那些纳入试点的进行多种经营的物流企业来说,如果分别核算运输、整理、仓储、包装等业务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务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统一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各项业务,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 000 5%=20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00 (7%+3%)=20(万元)。如果该企业分别核算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应纳营业税为1 400 3%+2 600 5%=172(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2 (7%+3%)=17.2(万元)。比较可知,分开业务核算可以节省税款200+20-172-17.2=30.8(万元)。此外,对于代开票纳税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因此代开票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将支付给其他联运企业的费用单独分开,由联运企业单独开具发票,而不要合并开具发票。 四、内部承租有技巧 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判断标准进行筹划。 案例四:东方物流是一家集装卸、搬运、仓储、租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公司,企业在向集团外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向集团内部提供服务,2006年企业决定将30间闲置厂房全部改造为门面房并以每间每年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租给内部职工6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企业以承租承包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者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服务业 租赁 交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交纳房产税;但是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方案一:承租人即内部职工领取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物流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0 000 30 5%=3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0 000 (7%+3%)=3 000(元),应缴纳房产税为600 000 12%=72 000(元),每年合计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为30 000+3 000+72 000=105 000(元)。 方案二:出租时要求内部职工不办理营业执照,并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则该企业不用缴纳每年105 000元的税收,6年就可以节省税款105 000 6=630 000(元)。 责任编辑:冠 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问:公司的一个房产目前有不动产发票和合同,无房产证,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依据《》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房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该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号,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合同效力,所有权人已经明确为合同或发票明确的购买方,房产税应有产权所有人缴纳。【】 责任编辑:泥巴姐
摘要: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网上支付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解决网上支付问题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环节。这一问题应从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系统、网上支付工具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从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近年来,由于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中国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膨胀。据iResearch预测,到2007年我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到605亿元。但在网上支付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试对当前我国网上支付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有关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 网上支付作为一项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明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这成为企业进入该领域的最大风险。近年来,我国虽已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但在网上支付领域,相关政策与法律还存在空白以及需完善之处。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笔者认为,在网上支付工具方面,立法的重点应明确利用网上支付工具进行违法交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法定的电子货币发行人、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以及电子货币使用中各方隐私权保护制度等法律问题。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中央银行则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严格技术标准,强化业务监管。同时,针对在网上支付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与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出台新的制度,弥补旧制度的不足之处,确保我国电子商务良性发展。 二、建立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 网上支付是基于Internet的一种结算方式,不同于传统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的物品交易,由于网上交易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信用问题成为网上交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产生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主要根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用问题决定着网上支付的发展。在今年3月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颁布了《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虽然这类信用体系的出现,对于加强我国整体的信用建设是有建设性的作用。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还较低,社会化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在我国还未形成一种 违规失信,处处制约;诚实守信,路路畅通 的社会氛围。笔者认为要促进网上支付的发展需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该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在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完善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健全个人资信档案,不仅包括个人的银行信用信息,还应包括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建立与整合各个省份的企业征信系统,并将企业征信系统进行全国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都可以共享这些信息;实施资信评估制度,增强社会信用力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建立惩罚制度,通过立法来警示、阻吓一些信用缺失行为。 三、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 作为网上支付的主力军,国内的各大商业银行都开设了自己的网站,并提供具有支付功能的网上银行业务。但这些网上银行互不相连,缺乏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技术不统一问题。我国大部分的网上银行是采用SSL(安全套阶层)协议进行安全控制;但也有些银行则采用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这种缺乏统一规划的先天不足,给未来的网上银行整合增加难度,也带来了安全上的隐患。第二,跨行支付问题。目前各开办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均只接受自己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这就使得在不同银行开户的收付双方无法完成跨行的网上支付。第三,统一身份认证工作问题。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各商业银行推出了电子证书以便交易时进行安全认证。在1999年建立CFCA(中国金融论证中心)时,央行就对各商业银行表达了统一电子证书的意愿,但直到现在,真正使用CFCA证书的商业银行屈指可数。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己成当务之急。各方的认证机构必须统一技术标准,还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支付资金清算中心,主要承�?缧兄涞耐现Ц缎畔⒌慕换缓屯现Ц蹲式鹎逅愕闹澳�,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跨行支付的问题,还可以进行信息共享,节约社会资源。只有国家出面建设统一公用的认证中心,才能起到认证中心公正、权威的作用,才能避免各方各自为政造成市场的混乱。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先由CFCA牵头,让现有各商业银行的数字证书可以相互通用,相互认可。同时逐渐整合各大商业银行的数字证书,逐步达到统一数字证书的目标,并通过加强我国CFCA的身份认证的技术和后台管理,进一步方便各商业银行统一证书的维护与管理。 四、实现网上支付工具多样化 作为网上支付业务载体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网上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网上支付的必要条件。在传统的银行支付结算中,具有各种多样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等,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互联网上的支付系统应是对现有支付手段的模仿。而在目前我国的网上支付业务中,主要支付工具是银行卡与邮局汇款。在国外还常用电子支票、电子现金以及其他各种电子货币作为网上支付工具。但在我国电子支票基本上还是处于空白,对于电子现金以及其他各种电子货币,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保证以及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更是无从谈起。 理想的支付系统要求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灵活性,它应该在不同的支付条件下支持不同的支付模型。逐步丰富网支付工具,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方便地使用网上支付业务,从而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按照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可在网上推行电子保付支票、电子商业汇票等,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结合起来。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力推广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电话支付等支付工具,扩大用户基础,满足个性化要求。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成熟后,再推出如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以及其他形式的网上支付工具,方便网上交易,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永波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问题讨论[J ] .中国科技信息,2005 ,(8) . [2]孙君.我国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 ] .江苏商论,2005 ,(1) . [3]张伟,焦萍.网上支付发展问题研究[J ] .商场现代化,2005 ,(12) . 【】 责任编辑:lc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