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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负数时的账务处理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顾笆沼呕荽笳�,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前我国除了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外。多数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税收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立法层次较低。这导致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比较大、透明度低、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很差.这无疑会对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产生消极影响。而且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种税收条例及补充规定中,割裂了税式支出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加强税式支出的法制建设应该是强化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 从上述问题看。实现我国税式支出的法制化一是要提升现行税收法规的立法层次.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将分散在各税收法令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按照国家政策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税式支出法》。这样,各税收单行法中所体现的优惠都通过税制结构来规定并且仅限于长期稳定的内容:而统一的税式支出法则明确规定税式支出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税式支出的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享受税式支出的权利和义务等。以增强税式支出法规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三是,将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内容增补到《预算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 责任编辑:lcl 税务数据挖掘与深度利用

            【摘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人力资源的资产属性是研究和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个首要问题。本文试图从人力资源自身固有的特点出发,通过对人力资源与其它资源不同特点的分析,探讨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在会计确认上的诸多难点,并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对人力资源资产属性及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 资产属性 会计确认 在企业日益重视人力资源的背景下,研究和实施人力资源会计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和实施人力资源会计,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人力资源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多年来,学术界和企业界对此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目前对人力资源资产属性及会计确认还存在诸多认识分歧和误区,因此探讨人力资源资产属性的会计确认仍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那么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这样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就应运而生。但时至今日人力资源会计尚未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因主要是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报告以及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人力资源特点出发,在综合前人研究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对人力资源资产属性的会计确认问题作些思考。 1 人力资源的特殊性 研究和确认人力资源的资产属性,必须对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有个明确和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与企业其他经济资源相比较,人力资源具有其他资源无法比拟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1.1 人力资源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 人力资源以人体作为载体,是一种有生命的 活 的资源,具有人的自然生理特征和生命周期特征。同时,人类劳动是一种社会性的协作劳动,劳动者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按照一定的分工在相应的集体中从事劳动活动,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性的基础。社会经济条件对人力资源的再生产具有决定作用。 1.2 人力资源具有智力性和主观能动性 与其他生物不同,人力资源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激励和自我发展的动机和能力,并能通过不断的智力投入和开发,使自身的功能不断扩大,劳动能力不断得以积累、延续和增强。正是人力资源的智力性,使人力资源具有强大的主观能动性。 1.3 人力资源具有再生性和时效性 人力资源属于再生性资源,它通过个体的不断更替和劳动力耗费与再生产循环实现人力资源的再生产。当然,人力资源的再生产不同于一般生物资源的再生产,除了遵守一般生物学规律外,还受人类意识的支配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调节。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和使用都具有时间上的制约性。从事劳动的不同年龄阶段,劳动能力也不尽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拥有的最佳人力资源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丧失作用。人力资源长期闲置或配置、使用不当,更会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 1.4 人力资源具有独立性和共享性 人力资源以个体为单位,独立存在于每个生活着的个体身上,而且受各自不同的生理状况、思想与价值观念的影响。同时,人力资源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不仅可以为某一组织所用,也可以为其他组织所用,乃至为整个社会谋福利,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性,这就体现了人力资源的共享性。此外,它还具有可控性、主导性和内耗性等其他特点。 2 人力资源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难点 正是由于人力资源资产具有以上这些特殊性,因而在会计上作为一种企业资产来确认与计量存在着诸多困难,概括起来包括: 2.1 人力资源的确认与计量难以用实际成本来衡量 其中涉及到许多主观因素和假定条件,其计量模型过于繁琐,因此,至今未与传统财务会计融合,只能作为管理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提供信息。 2.2 人力资源的所有权界定的困难 企业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建人力资产产权所有者和其他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人力资源只能归属于其人身承载者,人力资源价值受个人意志支配,受制于其生理状况、思想、态度与价值观念的影响。因此人力资源所有权界定问题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和本质所在,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就无法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无法激发企业活力。这是知识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人力资源会计必须面对的问题。 2.3 人力资源的流动与价值增值的矛盾 从人才流动的角度来看,企业往往会采取些限制性措施限制人才流动,以避免资产流失,造成企业资产的无谓流失,有损有关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而人力资源的价值是要在不断的流动学习中才能保值增值。这种矛盾给人力资源资产的计量和管理带来困难。 2.4 人力资源资产的风险性较大 人力资源可能由于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失去原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这种不确定性以及可能为企业造成的损失都具有不可预计性。而且人力资源在企业发挥作用的大小还可能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制约,使人力资源资本化后风险可能被放大等等。 鉴于人力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特殊性和资产属性确认及计量方面难点,因而学术界对人力资源资产属性还没有一致的认识,如有人认为,人力资源完全不同于会计上的 资产 ,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完全被企业所控制,对其也难以用货币进行计量;也有学者认为,将人的价值货币化,把人与其他资源同样看待,有损于人的尊严等。许多著名的会计学家如坎宁(J.B.Canning)等都反对将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由于认识存在的一些误区和偏差,所以尽管人力资源可能符合资产的定义,人力资源信息对投资者也是决策相关的,但长期以来却被摒弃于财务会计的范围之外�?凸凵峡�,人力资源作为一种资产用传统的会计方法和技术进行确认和计量确实存在不少难点,但难以认定,并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人力资源作为企业一种特殊的资源,可以更新思路,运用一些新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认和计量,至今学术界已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 3 人力资源资产属性的会计确认 3.1 人力资源资产会计确认的现实依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根据这一定义,资产必须具以下四个条件:一、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二、可以用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三、可以交易;四、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是否是一种资产,是否具有资产的属性,可以用上述四个条件进行衡量和分析。 3.1.1 人力资源是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在劳动关系确定后,具有正常体力和智力的劳动者,只要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就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原理,人力资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不仅能弥补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还能带来超过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现代人力资本理论也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源比物资资源具更大的增值效果。因此,人力资源符合资产的第一个条件,人力资源是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3.1.2 人力资源是可以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 在现代信用制度和契约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便可在合同期限内拥有人力资源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从而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际上拥有或控制了该人力资源�?杉�,人力资源符合资产的第二个条件。 3.1.3 人力资源是可以交易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早已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人力资源载体的劳动者与企业是两个平等的利益主体和产权主体,双方按照各自的需求,通过劳动契约方式,人力资源可以进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付出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实质就是人力资源产权分解和交易的结果。因此,人力资源也具有交易的性质,符合资产的第三个条件。 3.1.4 人力资源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企业花在人力资源上的各种费用都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这就使得以货币形式不定期相对客观地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成为可能。这也符合资产的第四个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四个条件,人力资源在会计业务上可以作为企业资产来处理。 3.2 人力资源资产的属性确认 由于企业人力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它在会计属性上不同于流动资产,也不同于固定资产。它与无形资产相类似,但又存在诸多质的差别,因此界定人力资源的资产属性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把人力资源归入无形资产范围,它应该属于企业的流动资本。 3.2.1 企业资本的两种形态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企业生产资本按照其在生产过程中价值周转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使用价值可以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它独立的、原有的物质形态,并在多次生产过程中反复执行相同的职能;而且其使用价值根据它在使用中的社会平均损耗程度,部分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随着产品的出售以货币的形式陆续收回。正是这种特殊的流通,使得这部分资本价值获得了双重存在的形式:一部分仍固定在执行职能的物质形式中,另一部分则在流通过程中与其物质形式相分离而逐步转化为货币形式。与此对应,流动资本则在一次生产过程中被全部消耗掉,价值也一次性全部转入到新产品中去,并通过产品的流通,以货币的形式收回。 3.2.2 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本 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自创一次性注册申请完毕的,还是从外购入的,都可以使企业长期受益。如专利权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论企业生产多少商品,都可以无偿享有专利权的使用。在生产过程中,它具有双重性质:一部分价值始终处于生产领域,继续发挥着作用,另一部分价值处于流通领域,转化为货币�?杉�,其与固定资产类似,在企业中长期使用,使产品获益,并逐步从商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正是由于无形资产总有一部分价值固定在生产领域,执行着生产职能,我们才能得出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本的结论。因此,我们才对无形资产提取折旧。 3.2.3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流动资本 人力资本的使用具有特殊性,如果企业无力补偿人力资本者所消耗的,就无法延续企业的生产力。工资是人力资本者内在价值的体现,故而人力资本者必然就会按照工资的高低来决定投入量的大小。人力资本者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将他们价值的等价物加到产品中去,而且还将剩余价值加到产品中去。这个等价物和剩余价值随着产品的流通转化为货币�?杉�,人力资本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同产品一起经过了流动领域的两个形态变化,并且往复循环。鉴于此,人力资本者投入的人力资本应属于流动资本,并且无需提取折旧。 从以上分析可知,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在企业运营过程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和周转方式,不具有固定资本的属性;而无形资产则属于固定资本,因而人力资源也不属于无形资产,从本质上看,人力资源应属于是企业的流动资本。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将人力资源归属于无形资产,亦不能提取折旧,而应将人力资源资产归入流动资产范畴,进行单独核算。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报告2008.中国发展出版社,北京:2008,11. [2] 郝志文.浅议会计计量属性[J].会计之友,太原:2006,11. [3] 陈宏宇.关于人力资源会计计量的初步探讨[J].金融经济,长沙:2007,7. [4] 傅建设,孙玉甫.对人力资源会计的反思与建议[J].当代财经,南昌:2006,8. [5] 孟佳.我国人力资源会计计量的困难及其解决方式[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沈阳:2006,6. 【】 责任编辑:老A 促进甘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思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具体修改如下: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修改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修改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 经海关批准 修改为 经依法提供税款担�:� 。原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4: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打捞合同签订后,外商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原规定: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摘编自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今年出台的这些好政策 你都享受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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