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
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接触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清楚了吗?接下来网校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一起看看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必备的基本功,没有这项技能简直是对财务工作无从下手。,涵盖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 相关标签: 关于2021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向销售方索取的作为税收凭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向开票方(即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开票方在开具发票时填列这一内容,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办理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2.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3.变更品名的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4.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而没有明细的发票5.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6.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7.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差额征税)8.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三个字9.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10.充值卡发票税率11.发票税率错误的不合规发票12.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原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13.虚开发票14.假发票15.大头小尾发票想学习更多发票实操请关注发票技能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正保会计网校推出新课程—,涵盖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攻略之投资资产税务处理
甲企业于2008年初向乙企业借款300万元,利率10%,当年度支付利息30万元,企业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2010年初借款归还。2012年2月,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且挂帐时间较长,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向丙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10%,并提供了2016年支付利息40万元的相关凭证(银行回单及收据收据),相关利息费用计入中(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税关机关以甲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为由,要求企业补交2015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甲企业提出,2018年亦有相同情况列支费用。税务机关遂要求甲不仅应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还需补交2018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7.5万元,并处�?�8.75万元(按应纳税款的50%)。 该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一、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 二、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又不寻求专家的帮助。 三、不当举证,自投罗网----主动提供2008年借款利息未取得发票的证据。 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企业虽然少交税,但相关的利息支出已计入财务费用中,并不存在“伪造、变造”行为,也不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当然更不存在抗税和骗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也就是说企业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及滞纳金和�?�=19.55(7.5+8.3+3.75)万元。 那么面对这个事项,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如何妥当处理? 一、在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做到心里有数,才能积极应对。 二、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和了解情况,秉承的原则是:“有问必答 ,不问不答,能言不书”,不要牵挂过多与本案无关的事项,以免节外生枝。 三、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要对我们查补的事项。因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搞好关系的目的是尽量让税务机关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当然按日计算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 四、还有,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做一个“赖皮”的行为。 五、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补交2008年利息支出对应的及滞纳金和�?钍孪�,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要求听证----进行申诉,并列举相关政策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解。 更多税务稽查知识尽在 讲解的 本课程详细的介绍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系统从国务院立项到目前,近十几年的时间,其系统对企业监测能力大幅提升。未来所有企业面临的所有业务,均在国家税务系统监控之下。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对国家税法的了解、财务业务的精准到位,对自身企业财税应对能力提升意义非同一般,尤其,熟悉企业的权益,应获得的优惠,和自身权保障显得非常重要。不损害国家法规、保障企业自身利益成为企业财务内部急需掌握的硬功夫�?炖戳私庀掳桑〉慊魍计纯杀� 税务稽查时有哪些常见问题?检查方法是什么?企业需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