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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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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和大家一起关注以下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政策方面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案例A科技企业的研发中心在2020年发生按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企业在可以按时扣除100万费用的基础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按规定归集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元×75%=75万元。加计扣除费用01企业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02下列活动发生的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03案例:B科技型生产企业2020年度发生若干研发费用,其中专门参与B1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工资100万元,专用于B1项目研发的设备折旧15万元,B1项目的产品设计费用30万元,B企业通用软件的年度升级维护费用5万元。上述费用中:允许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归集=专门参与B1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工资100万元+专用于B1项目研发的设备折旧15万元+B1项目的产品设计费用30万元=145万元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B企业通用软件的年度升级维护费用5万元。B1项目的加计扣除额=145万元×75%=108.75万元。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特殊规定01政策规定: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02案例:C科技企业2020年度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办理了相关登记、且受托方提供了费用支出明细)同为300万元,则:第一:计算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300万元×80%=240万元;第二:计算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额=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2/3=200万元;第三:计算C科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按第一步、第二步孰小原则)=200万元;第四:C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C科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200万元)=500×75%=375万元。七类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01政策规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7.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更多资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有何异同?

          购物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是不是会经常遇到这样的回复呢? 不开发票可以赠送店内小礼品! 不开发票可以享受折扣、赠送优惠券或者免去账单零头 、 我们的发票刚好已经用完了,要等到下月了 、 目前发票系统正在升级 、 使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不能开发票 、 10元以下拒开发票 ......总之商家为了不开发票可以说是套路多多,花样百出,你是不是经常被这样的理由套路呢?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呢? 花样一:不开发票可以赠送店内小礼品!不开发票可以享受折扣、赠送优惠券或者免去账单零头! 这个可是极具诱惑力的套路了,很多小伙伴觉得索要发票有那么重要吗?一听到有这样的诱惑就 缴械投降 了,反正要来的发票也没有多大的用处。然而,消费者在消费之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是消费者享受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发票也可以作为一种凭证,在商品遇到维修或退还时,作为一种购买依据。如果没有及时索取,往往造成正常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花样二:发票刚好已经用完了,要等到下月了! 这个可谓是商家的杀手锏,许多人听后也无法反驳,人家不是不给开而是的确开不出来啊,因此,许多人也就就此作罢了,尤其是逢年过节时,商场开发票尤其困难,甚至因为财务年底结账等等理由都出来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让商家写明购物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在单据上加盖商家公章,到约定时间后和商家换取发票。 花样三:目前发票系统正在升级! 这个理由听起来无法反驳,实则冠冕堂皇。因为国税局和纳税人的发票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即使国税的发票系统升级也不影响商家的正常使用。而且,纳税人的发票系统一般也不用升级,因此以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千万还要被忽悠了,要义正言辞的要发票。 花样四:使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不能开发票! 当你用优惠券或者以打折、团购等带有优惠性质购买了商品后去索要发票,商家有可能还会告诉你,使用优惠购买的商品不能开发票!好吧,面对商家层出不穷的逃税情况,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团购也好、优惠券也罢,这只是一种营销方式,但凡是购买了商品产生了购买关系,不管金额多少,商家都应该予以开去发票! 花样五:10元以下拒开发票! 千万不要因为消费少,就忽略了发票,或者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发票,更不能被商家的套路所 套路 了。发票可不存在什么标准,或者像出租车一样还有 起步价 一说。税法规定,只要消费者有消费并索要发票,商家就应根据消费金额依法开具发票。 去购物时,你是不是经常被商家的这些套路给忽悠了呢?大家在索要发票时,都还遇到哪些拒开发票的理由呢?快来谈谈吧!学点财务知识很有必要,让自己识破商家的阴谋诡计。匹配岗位:出纳、会计助理、基础会计等,目标薪资:3000-5000元。延伸阅读: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发票工作这7个特殊情形要清楚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部门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除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等情形外应取得办税人员同意。为落实《保护法》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了各领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的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成系统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省局已对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系统、自助办税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业务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熟悉《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内容,掌握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要求,注意在税务执法及纳税服务工作中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理合法利用个人信息。 (三)做好引导工作。设有视频监控设备的办税服务场所,结合实际情况配置视频监控提示标识,标识样式可参照附件4。办税服务场所要在办税服务窗口和其他显著位置放置纸质《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同时在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功能。上述同意书及服务协议签订以引导鼓励为主,各级税务机关应注意提醒办税人员,协议签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不得以办税人员拒绝签订同意书及服务协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税费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辅导,避免引起舆情纠纷。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深圳市发布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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