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营业利润包括什么内容?附计算公式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正在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发票管理规定。申报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霞圃孪鄱畛�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发票管理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吆熳址⑵绷鞒�: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 ●专注解决会计上岗实操,全盘讲解、软件实操、配套资料、工作答疑,帮你尽快成为职场小能手! 更多推荐:
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问题 税收优先权即税收之债优先权,是指税收之债和其他债权同时存在,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于某些债权而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众所周知,国家根据公益优先的原则,为保障税收的及时实现,在公法(如行政法和税法)的内容和程序设计上,往往把税收之债置于优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地位上,从而形成税收优先权的理念。但由于现代社会民本观念的不断增强,使税收优先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朝着更加尊重私权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向发展。这样,税收优先权在世界各国似乎有弱化的趋势。 税收优先权制度内容的设计,只有在税收之债和其他民事债权同时并存,且在相互冲突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不仅存在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而且存在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一)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的征收,在税收征管环节可以向纳税人催缴税款、责令其提供纳税担�:筒扇∷笆毡H胧�。尽管我国税法没有明确上述征管措施的优先效力,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它们事实上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不妨分别称之为:税收请求优先权、税收担保优先权和税收保全优先权(日本法上叫扣押优先权)。在纳税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在债务人同一财产上,发生权利并存与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这如何解决? (二)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税收之债虽然属于公债,但从其财产法律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看,应定位于民事债权为宜。既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之债的优先权,那么,它就有可能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相对于税收之债而言)之间产生并存与冲突。而根据我国民法设定的几种情况,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有以下种类: 1.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此类债权因债的性质而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资格,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担保债权。由于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排他性权利,故又可称为担保物权。此类债权因被担保而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如抵押权。 3.预告登记人债权。此类债权因债权人办理预告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该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4.关系人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共有、租赁、合伙等特殊关系,从而取得优先受偿的资格。对此冲突问题,如何解决?我们有必要求解于法律。 二、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分析 (一)税收优先权之间的法律位序 1.在分税制下,中央税与地方税如发生冲突,谁者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无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如法国)均在立法中规定,中央税优先受偿�?悸堑轿夜醒爰忧亢旯鄣骺啬芰Φ男枰脱现氐牡胤奖;ぶ饕宓仁导是榭�,有必要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税优于地方税受偿。 2.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税收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 (1)税收请求优先权,指税收债权优于普通债权,或税收请求权相互之间,以先进行交付请求的税收优先。我国法律对税收请求的时间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多以欠税发生的时间为税收请求交付的时间,这会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交易产生潜在的风险,需要改进。如果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的欠税公告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请求时间就比较公平合理,因为它可以使第三人有效获取交易情报,评估交易安全。 (2)税收担保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纳税担保的两种情形: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限期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担保是保障税款征收的有效形式。它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如保证)和物的担保(如抵押和质押),此文所称的税收担保是指物的担保,因为就人的担保来说.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义务,其实质还是在行使税收请求优先权,而物的担保则是把税收之债设定在债务人特定的财产上,所以,其受偿位序应在税收请求优先权之前。至于税收担保优先权之间的受偿位序,则以税收担保设立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3)税收保全优先权。它在于鼓励税务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征收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就税务机关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情形和强制执行作出规定,但对其优先受偿的效力,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其 扣押 (取其广义.意指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事实上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保全措施是在非常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又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在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上,与税收请求优先权及税收担保优先权之间发生冲突,其效力应以优于税收请求优先权而劣于税收担保优先权为宜�?悸堑皆谝写婵詈偷盅旱谋甑奈锷�,有重复冻结、查封和扣押的可能性,还要以设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扣押优先权之间的位序。(二)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法律位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即是普通债权,主要是指没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留置)的债权,而人的担保(如保证)的债权则视同无担保债权,不会与税收优先权发生冲突。这在税法上是清晰的。但是,相对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又怎样排定呢? 1.税收优先权与特种债权。某些民事债权,虽然没有物的担保,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或为了社会稳定,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这就是特种债权。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税款清偿则在其后。此外,我国的《保险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等法律均有类似规定。特种债权的内容往往涉及所欠职工工资、劳务费用、劳动保险费用、人身伤亡赔偿费用、个人储蓄、证券投资资金和清算费用等。 2.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这里的担保债权是指物的担保债权,具体指抵押、质押和留置三项。担�?梢苑治级ǖ1:头ǘǖ1�。约定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法定担保是指留置。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物权法规则,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但税法上的债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作用或功能,各国立法均赋予其优先权,具有税收债权物权化的性质。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权和担保债权两者之间的位序关系,以设立时间的先后作为受偿原则。由于我国《担保法》对质权和留置权发生的时间有具体规定,即质权成立的时间为质物转移占有时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留置权产生的时间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之时,故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容易确定。但是,就抵押权而言,法律虽规定为书面合同形式,但其设立却有两种情形:一是在法定登记情形下,自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二是在自愿登记情形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即使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在前,也不享有较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有特别规定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情形,此时,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就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的规定,即设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劣后受偿。而与此相反的法律特别规定也有,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债权反而绝对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如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吨税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的规定等。这两种情况属以设立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受偿次序原则的例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是把留置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置于同一水平上,这是不妥的。在国外,留置担保属法定担保债权,而法定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特别平衡。所以,一般将其置于特种债权的范畴,从而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否则.如由提供了加工承揽、保管或运输等保值与增值服务的债权人,来代替债务人承担税收义务,这不但不公平,也会使留置权制度的功能丧失。 3.税收优先权与预告登记人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主体通常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从法理上来看,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而非债权。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把债权物权化,从而限制房产商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房产商是无权处分商品房的,因为其所有权已不属于债务人,故税收优先权无从谈起。 4.税收优先 权与关系人债权。关系人债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关系人债权优先受让性,是基于同一物上,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原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基于 债权物权化 的原理。所以.出于对关系人这个第三人利益的考虑,税务机关一般是不能对涉及关系人利益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否则,会产生侵犯第三人物权的法律后果,除非在征得关系人同意的纳税担保的条件下。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关系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是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这不是优先受偿权,而是优先受让权。责任编辑:小奇
(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1.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2.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中,应设置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销项税额 、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等专栏。1. 进项税额 专栏 进项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2. 已交税金 专栏 已交税金 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3. 销项税额 专栏 销项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4. 出口退税 专栏 出口退税 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5.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企业在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企业的 应交税金 科目所属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二、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三、 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 科目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 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 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一)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若余额在贷方,且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三)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四、 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增设 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五、 应交税金 科目名称的调整 应交税费 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已交税金 等设置专栏。(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在途物资 或 原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 材料采购 、 在途物资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此,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来论坛和大家一起交流沟通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