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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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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1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现在只有企业有纳税识别号 个人将来也要有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刘剑文介绍,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有纳税识别号。而征求意见稿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今后自然人纳税人也将有自己的纳税信息 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全覆盖意义重大。刘剑文解释,在国外,社会保障和纳税人识别号是紧密相连的,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这对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特别是解决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帮助。目前纳税都是自行申报 将来银行要向税务提供信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专设 信息披露 一章,意在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指出,现行《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更没有健全对涉税信息,特别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管理制度,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刚性约束权力。这导致长时间以来,税务部门无权查询公民个人相关的涉税信息。施正文称,目前纳税信息都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真实性都有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 降低税收处罚�?盍Χ日髑笠饧逡蔡逑至硕阅伤叭巳ɡ谋;�,着重强调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畹奶蹩钣�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改为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征求意见稿还将 滞纳金 更名为 税收利息 ,将 偷税 改为 逃避缴纳税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泥巴姐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发展民营经济及特色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省薏仁米加工耗用农产品实际,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糙米耗用1.50吨薏仁谷(带壳);购进薏仁糙米加工薏仁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17吨薏仁糙米。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连续生产薏仁米的,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755吨薏仁谷(带壳)。 三、《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附件1《贵州省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关于薏仁米加工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本文主要从如何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如何尽量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方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方式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2.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 管理费用 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 先认捐、后支出 ,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痛右等耸�,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其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这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据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的国家内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我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责任编辑:派大星 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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