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代开宁波酒水发票【开票点击进入】辉通财税服务

代开宁波酒水发票【开票点击进入】所开票均可验|餐饮餐费|酒店住宿|广告费|技术服务费|会议发票—辉通财税服务

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增值税在申报成功后怎么做作废处理?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2020年7月24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第二章 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不予受理。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第三章 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第十二条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第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附件3)。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第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复核报告后,应对照附件3有关要求,审核复核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第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复核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复核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评审和答辩等形式,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继续享受政策时间、下一次免税资格复核时间,以及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继续享受政策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第十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将继续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第十九条已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于每年3月1日前将《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第四章 目录制修订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第二十三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附件5)。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应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提交的目录修订建议进行筛选和汇总,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修订建议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目录修订评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程序发布新修订的目录。第五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3年开展1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第二十九条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第三十条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反映。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附件: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享受优惠注意新变化

        问:应该怎么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额要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核算。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责任编辑:泥巴姐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摘要: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筹划;依法纳税;合理避税;价值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与避税、偷税有本质上的差别。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与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偷税是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税收法律,是政府严加惩处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是纳税人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选择,既不违法也符合道德规范,是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鼓励的。 2.税收筹划的前瞻性 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减少纳税支出,使其意义达到最大化。纳税人在各种经营活动发生之前,事先对各种方案的税负作出预测,根据测算结果确定经营行为的选择、决策。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经营、投资、筹资等经营活动的方式、数量作事先安排和筹划,它有别于纳税义务发生后采取各种办法少缴税的偷税行为。 3.税收筹划的时效性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各种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作为调节纳税人税收缴纳的税收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和完善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税收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4.税收筹划的综合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的全盘工作,在对某税种进行筹划时,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与低,不能一味为追求某一税种税负最轻而不择手段。这样的话,经过税收筹划,虽然某个税种税负下降了,但其他税种可能负担更重了;可能前期税负减轻了,但后期税负更重了。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全局,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的现象。 5.税收筹划的专业性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以及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也越来越复杂,单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公司等纷纷开办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说明税收筹划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特点。 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发行股票、留用利润自我累积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通过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企业筹资方式不同,会影响到作为税基的净利润,进而影响税负水平。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应将税收筹划运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以确定真正的最佳资本结构。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行业的选择 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这些税收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就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并对其进行比较。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的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于以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废 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 免、抵、退 等税收优惠。对于某些非生产性的行业,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2)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税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财政收入,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了不同的征税办法,这种征税办法的差别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分公司,则需汇总计入总公司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总、分公司盈亏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 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须纳税。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就不一样。在投资方式中,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投资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列支管理费在税前扣除,从而缩小税基。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会计核算方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合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减少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企业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交易事项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都应引起注意,以准确合理地计算应纳税额。 4.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按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某些西方国家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为此,企业需要从发展前景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来代替现金股利收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龙岩。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财经界,2007,(5)。 [4]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责任编辑:小雨 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的税收政策选择

            更多相关

          1. 改造租用设备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2. 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一十二页详情
          3. 捐赠物资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4. 天津:“金税三期”上线纳税申报有调整
          5. 计提城建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6. 个税汇算清缴办理常见问题解答,如何查询退税进度?
          7. 建筑工程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写会计分录?
          8. 个人借给公司款项 需缴纳什么税
          9. 年度财务报表和汇算清缴的数据是否一致?
          10. 企业加工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1. 捐赠支出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12. 关于我们 |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 | 086-6631789 传真 | 086-6631788
            地址 | 虹口区花园路00弄嘉和视野大厦1号楼110A室
            沪ICP备610800DA3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辉通财税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