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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通告》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现就我省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每年8月调整为每年的8-10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二、前溯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对每年保障金征期前申请注销需要缴纳当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时,我省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加权社平工资标准执行。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22年7月25日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诹锥涡曰航芍肮せ疽搅票O盏ノ唤煞�

                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及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实行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实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 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企业,其取得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必须履行相关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新文件 财税【2014】23号规定定率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但除此之外的国家未列举的其他税收优惠不可以享受。【】 责任编辑:泥巴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省人民同意,现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附件1 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省人民同意,现就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本款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减征期限为该纳税人残疾、孤老等情况发生改变,不再有以上情形为止。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证件之一,即《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公务员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伤残机关工作人员证》或《伤残民兵民工证》。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的、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上人员需持有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 (四)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职能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征收管理 税收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并抄送省财政厅。 五、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2 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政策内容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减征范围仅限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减征的限额或幅度、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在制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税政策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同时给予中高收入者一定税收优惠照顾。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按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同样按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90%。 主要基于考虑:一是遭受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可能无法开展正常工作或生产,没有取得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减征当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效果不明显,因此减免期限放宽到次年。二是同一自然灾害对不同个人和家庭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应给予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一定管理权限,视损失程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相一致。 财务人都在看的:【】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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