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偿还到期的短期借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其执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之间存在一些操作上的衔接问题需要解决。另外,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还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征管问题有待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 建筑面积 进行计算。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 无偿 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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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相关优惠政策呢?别着急,举例告诉您~0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该纳税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0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03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04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1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您在2021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05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06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财务人员如何将税收优惠快速应用到实操中?网校特别推出课程,助您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应用与申报!更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