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计入当期损益如何理解?
论文摘要:本文拟以发展的观点阐述21世纪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趋向。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新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人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的创造力成为企业核心的发展力,这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无可争议的真理。谁拥有最多最强的人才,谁就是市场的胜者;微软、思科、联想、宝钢、武钢,哪一家不是拥有数千名高级技术开发或管理人才。 人力资源管理至今已走过20余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环境的巨大变迁,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正在悄悄地改变着:移动办公、虚拟组织、网络化生存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为主宰的全新经济时代。在这样飞速变化的时代,一方面知识资本的优势与独特性成为企业重要的核心技能,而知识资本的拥有者 人力资源的价值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也从最初的生产导向演进为市场导向,目前正在进人人力资源导向时代,因此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导向将成为企业获取成功的基本导向。 在这样一个 人才是一切 的新纪元,企业将会以前所未有的努力去寻求人才和留住人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社会知识化及组织形态变化等的挑战和冲击,人力资源管理正面临再一次的调整和改变: ①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的弱化:如招聘过程中,面试、录用及起薪的确定越来越多地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直接进行。 ②人力资源职能的分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会将人力资源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如:用工申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办理等。 ③人力资源管理的强化:准确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影响和引导员工的行为,为实现组织变革提供保障,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并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帮助员工设计职业生涯从而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 ④人力资源管理的自动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将应聘人员资料筛选、考勤管理、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工作交由计算机处理,从而有更多的精力去专注人力资源核心业务的管理。 2.能本管理的涵义和作用 能本管理 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管理,是人本管理发展的新阶段。它是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从而实现能力价值的最大化,把能力这种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作为组织发展的推动力量,并实现组织发展的目标以及组织创新。传统的泰勒管理模式中最显著的特点是 物本管理 ,即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大机器,而企业的员工则是这一机器中的具体零部件,把人当物来管理。而 能本管理 则认为企业不再单纯是一种经济组织,人不单纯是创造财富的工具,人是企业最大的资本、资源和财富。 能本管理 的核心是以人的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内容。 能本管理 的理念是以能力为本。企业 能本管理 是企业管理新动向,认识 能本管理 的新思想,对于企业提升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与深远意义。我们不仅要确立 人本管理 思想,更为重要的是不断提升人的智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创新能力,实现以人的能力为本的管理升华。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人在组织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强调要围绕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行管理活动。然而,从时代对人的价值取向去考察,人本原则还有一些理论局限性和不足:第一,它未把人的实践创新能力这一人性素质的核心内容凸现出来;第二,没有深人具体地揭示以人为本的基点应以能力为本,唯有能力为本了,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第三,未能看到人的能力在确立与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中的核心地位;第四,未充分认识到现时代最需要的而又最缺乏的是人的能力的正确发挥。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实践创新能力这一核心素质将会被凸现出来;以人的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内容的能本原理将会对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发挥其理论导向作用。为此,可以认为能本管理是更高层次意义上的人本管理,是人本管理发展的新阶段。 能本原理新管理哲学的基本点,在于通过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释放人的潜能,实现人的能力价值最大化。人只有充分激发自己的潜在创造力,才有可能自由地生存,才可能从根本上同动物的生存方式区别开来。 能本管理 是西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发展的第三代,它是基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得到满足,对人的创造能力的关注日益增长,人的最高需要 自我实现正在成为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一前提下产生的。同时,它又是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呼唤创新型人才而生成的新理论。 3. 能本管理 在企业人才管理中的应用 以科技创新和集体创造力为核心的知识资源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企业中的另一种资本,有着原来资金资本无从替代的作用�?萍即葱潞图宕丛炝υ从谌说姆⒚鞔丛�、传授推广和实际应用,没有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知识资源也就不复存在,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财富。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人才,如何管理好人才,使人才为企业所用,是企业不能忽视的重要课题。 首先,在招聘人才时,要把好人口关,组织选人用工应严格按照岗位的需求和人的才能进行, 任人唯贤 ,努力杜绝根据人情关系随意安排人,拒绝 任人唯亲 和 因人设岗 ,避免 近亲繁殖 拉帮结派 ,必须尽力打破身份界限、特权门第和人情关系对用工的干扰,根据才能选人才,按照人才的特点用人才。招聘者应当把眼光放到鉴别应聘人员的现实知识水平上,不论你是否有学历和职称,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学历不在高,有真才实学则灵。因此,企业招聘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就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对本企业各层次、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创造能力、心理素质、行为规范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和考核测试方法,以此遴选出适合本企业需要的人才。人才进人企业后,就有施展其才华的 用武之地 ,真正为本企业所用,为本企业服务。 其次,能本管理在用人机制上,要力戒在少数人圈内根据人情关系、领导印象和主观好恶用人、选拔人,要根据德才兼备和政绩用人,把有能力有业绩的人推到重要的、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具体来说: (1)要根据人的不同能力合理分工,对人力作巧妙安排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才能,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 (2)应该敢于恰当合理使用 歪才 、 废才 和 辈才 ,将其用到 地方 ,用到 点上&rdquo1473 (3)要大胆使用和提拔 新人 和年轻人。努力做到 各尽其能 各尽其才 各尽其用&rdquo1473 (4)给每个员工提供和创造合适的发挥其才能的舞台、机会和条件,敢于选拔选好出类拔萃、能独当一面的能人,以能人启动众人,以拔尖人才带动一切有才能的人; (5)充分利用和发挥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和个性; (6)企业可开放内部人才市场,让那些既有专长又雄心勃勃,不愿长期固守在一个岗位上富有创新精神、勇于自我拓展的人才在企业内部流动。即企业内部的岗位,不论是管理层还是生产第一线,全部向员工开放,只要他们具有那个岗位技能、从业知识水平和上岗标准,就可以去竞争那个岗位,激励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开拓新业务,甚至可以创办子公司、新企业,获得成功后则给予不同凡响的重奖; (7)企业应认识到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量不断扩大,知识更新相当迅速,要保持本企业人才知识优势,就必须有计划地对本企业各类人才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制定计划,明确方向,采取培训、挂职、轮岗等形式,进行职业培训,不断增加他们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总体素质。对那些在培训中积极接受新知识,并在工作中有创新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乃至职务的提升。此举既可使得益者看到自己在企业中有光明发展的空间,增强报效企业的主动性、责任感,又可带动和激励更多人自觉注重自身智力开发,发扬积极向上的学习精神,企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由此而得以不断扩大,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由此而得以不断加固,企业的成功就大有希望了。总之,在用人制度上应做到选才不拘格,用人不求全,求才不嫌多,育才不惜金。要让有潜力的人能有所作为,有才能的人能各尽其才。 再次,如何从分配机制上激发人的才能是当今许多企业家思考的问题,能本管理在分配机制上,就是要建立以业绩能力考核为主的人才激励机制,工资制度上,实行 按能绩分配 ,根据人的学历、能力、岗位贡献分配收人,拉开一定档次;在岗位安排上,把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安排给那些最具实战能力的人;在奖惩上,实行各尽所能、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行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奖励。 最后,能本管理在领导制度上,企业的最高决策层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人格魅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这里所说的 企业最高决策层 是指现代企业中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们。在实际管理中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是有能绩且是重能绩、凭能绩进入的人;领导班子的结构组成要注重能力互补、年龄互补、知识互补和专业互补;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备统筹兼顾的筹划能力,多谋善断的决断能力,调兵遣将的组织能力,循循善诱的能力和正确交流的表述能力;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管理主体,还应当必须具有管理的能力,其中包括对组织中的人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对事物和问题的观察、分析、判断、选择、决策和解决;对组织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发展政策、发展措施的分析、选择、决策和实施,对组织内部人、财、物、信息等复杂要素的综合应对和把握能力;作为管理的组织领导核心,要有能力建立一种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充分正确发挥的机制,从而使班子领导成员能尽心尽责发挥其能力,使下属能各尽其能,凭能力在组织中立足。他们居于企业这座金字塔的顶端,为企业全体员工所瞩目,他们的行为举足轻重,都将给员工带来影响。因此,除了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之外,还要加强自我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人格魅力。【】 责任编辑:lcl 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撤销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其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 (三)具有满足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处置、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分别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清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等资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置风险监测专岗,持续监测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情况,建立备付金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各清算机构之间、清算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清算机构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进行备付金监督,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核对,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核对校验结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其辖区内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备付金协议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开展备付金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付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划转手续费收入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变更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十一)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进行监督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备付金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监测、监督客户备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账务的; (十五)其他�:突П父督鸢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户备付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相关标签: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4月起,这些新规将实施
【摘要】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去,可以促进医院在人事管理制度、薪酬体制和绩效挂钩互动中闯出一条适合本单位发展和完善的改革之路,在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以此证实了医院发展依赖于改革,改革能推动医院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融入;人事管理;分配制度;改革;效应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从探索到进取;从务实到创新;从发展到完善,走过了非同寻常的艰辛之路。是党中央的正确指引,是好的政策扶持和指导,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开拓奋进,实现了中国当代发展历史性的转折,中国命运由此改变,社会转型由此开始。在改革开放进入实质性的显著成效时期,党中央再次针对性地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这必将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满足市场物质需求都将取得重要推动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当前形势的要求,人们对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理解会从更高的境界去思考和认知其实践应用的效能,以及它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和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围绕以人为本和发展这二个主题内涵,可以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食粮,以此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经济协调有序地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由于科学发展观理论在奋斗创业和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在精神支柱上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和被时代验证,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领会和认可,在历史意义上是一个里程碑。同时又是一个时代的标志。这将鼓励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并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我们要保持思路清晰,目光望远看,目标放远处,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经反复实践、反复探索、不断总结、寻找规律中得到的科学依据。改革是中国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化的需求。改革的目的是更快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改革创新,追求完善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公益性服务行业改革的先行者。其改革的必要性是促使医院提升整体公众形象,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内部机制完善。取得效应是调动职工树立良好的自身素质和面对社会的职业道德。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活动中,继续履行以群众为中心,提高公益性医疗服务质量,健全行之有效的规范化配套措施,已成为医院当前工作的重点。医改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对患者的负责;对社会的贡献。这是职责所不能推卸的重任。也是对社会公益性要求的完善。 1 科学发展观理论促使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得到了飞跃 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院步入有序发展和稳定深化的指南针。要从实践中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贯穿掌握、运用、理解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①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②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③必须高经济增长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健康、文明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④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起到为工作服务的目的。⑤要树立 四个观念 既以人为本的观念,节约型经济的观念,保护医患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促进人和社会和谐的观念。作为综合性非盈利公立医院,其性质是公益性。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就医患者。要根治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环境和计划经济时期造成的不良服务理念,彻底纽转被动的患者看病先看医生脸色的工作作风和克服医患相处滞沟思想。首先要从源头找出路,寻研适合本院实际状况和发展需求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在思路明确,方法有效面前,对医院发展空间和生存前途提出科学创新及有效运用的服务模式,来推动医德医风建设,医患关系和谐以及文明健康的良性循环,促进环境优化。我院是2002年首家进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医院。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家坚持下来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卫技人员624 人,占医院总人数 79.80 %。(总人数不含后勤临时工)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 300 人,( 高级62人) 占卫技人员总数 48.08 %。对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方面是:(1)对知识型人才彻底改革了过去由国家计划统招统配的体制。医院实行自主招聘。进人必考,好中选优,择优录用;坚持因事设岗,不因人设岗,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录用程序实行阳光工程,采取自荐、单位统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测评后确定录用人选。通过这种形式招聘的人才,对院方最大的成效是:①对应聘者的个人形象和专业理论水平感到满意。②对应聘者的自信度和思想品德有了真实的了解。③直接体现出应聘者的专业理论表达能力和思维反映能力。④医院提前对所招人才有了初步认识。这充分证明了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提升医院综合实力,为今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到目前为止,医院已招聘新职工 318 人。人事管理全部实行协议聘用制。为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医院对临床岗位新招职工的要求是:在学历上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学位);对护理岗位新招人员,在学历上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就有效地堵封了多渠道走关系的不良现象。另外,对以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职工,由单位出资鼓励他们在职深造。(2)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为规范医院人事管理制度,配合医改方案实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关怀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关注人们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医院对一线因年龄和健康原因已不适应卫技岗位工作的人员(除临床)和行政后勤富余人员,实行自愿申请,只要符合医院规定的内退条件,都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举措既尊重了职工的意愿,又平稳地进行了新老职工的交替。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技能优势得到了真实体现。(3)专业技术职称按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开。以编定岗,以岗定薪。根据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工作责任意识。在技术上只要你有一技之长,阳光政策随时向你敞开大门。(4)中层干部实行素质和管理能力相结合。由院部进行背靠背的综合考评,竟选合格者上岗。同时推行任职年龄限制。使中层骨干力量始终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又具有一定学历和职称的阳光朝气、充满活力、业务拔尖、勇于创新的年轻者形象。(5)医疗质量和责任事故管理,采取职责与科室和个人的政绩、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挂钩。有效地降低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大大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2 切实有效的薪酬体制与绩效工资挂钩的互动是医改的真正目标 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加快完善职能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人事工作的价值导向作用。而改革的目的是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有所改善,达到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是当务之急。我院在试行了2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正式推行薪酬体制与绩效工资挂钩的改革方案。由于职工的具体情况不同,医院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具体操作步骤,既老职工全额享受院内改革工资。新职工入院后根据个人学历和职称享受院内折扣工资,2年后按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由分管职能科室和院部考核组对基层科室推荐的优秀新职工进行理论和业务技能的考评和综合打分后,达到医院规定要求的进行公示,确定是否享受全额工资。凡是被评为优秀新职工可以优先享受医院各种待遇。在开展阳光工程中,首先是凸出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其次在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和约束机制,联系和结合医院现实的状况和效能反映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在制定薪酬工资时,设定基数以浙江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为依据,测出各岗位等级的平均值作为院内改革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再与职称、工龄、绩效工资组成院内改革工资。绩效工资由院部宏观调控,科室二级分配。方案由院部和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回顾7年来的运行情况,总体是可行的。同时也得到了绝绝大多数职工的积极配合和认可。但还需要在总结中不断完善。 3 继续完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 如果说医院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是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的话,那医院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就应该是对科学发展观理论总结和概括的继续深化和不断完善。医院这些年的改革,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业绩肯定。在积极应对医院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医院抓管理促发展,抓服务促转变,抓创新促活力。年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各项收入指标稳中有增。在认真开展 三服务一争创 和 三创一治 活动中,切实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做到有学习教育、有研讨反思、有进步提高。通过这些活动较好地转变了服务观念,工作中以诚相待,以患为友,改善了医患关系。在业务上抓学科建设,提高带头人的综合能力。通过改革激发了职工内部活力,全院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人文修养。但改革之路也有曲折,不足之处有待改进和完善。如外地生源不稳定,部分卫技人员把见习期作为跳板,取得执业证书后就提出辞职。另外2006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至今,医院内部改革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老职工的工资反映比较突出。因此,医院要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尽快修订出新的实施方案。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重视工作中反映的各种问题。要认识到留人更要留住心的道理。关心他们的职业生涯,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在完善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多听群众和职代会反映的意见。既从全局考虑,又要协调好民生问题。相信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竟争机制,医院一定能在改革中成长;在发展中进步。齐心协力,共同为创建文明和谐的平安医院而努力。 【】 责任编辑:老A 浅谈我院新员工岗前培训的实施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