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二是企业因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损失何时扣除?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如何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作了一般性规定。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对此明确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9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虽然2009年12月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10年1月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10年1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 25%)。 2.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580-(600 6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 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 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从资产损失角度作了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接上例,甲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公司股权的损失),A公司2009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2009年12月,由于该企业尚有其他不良资产,甲企业只能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假设甲企业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所得为50万元(1250-1200),应纳税所得额1050万元(1000+50),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1050 25%)。 2.甲企业在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损失为-310万元[1250-(600 60%)-1200],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2009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本年度确认并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690万元(1000-310),应纳所得税172.5万元(690 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262.5-172.5)。 点评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企业股权转让时,无论是股权转让收益还是股权转让损失,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配与否都是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在不影响被投资企业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应尽量要求被投资企业对获取的利润进行分配,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责任编辑:lcl 建筑安装行业涉税疑点详解
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37号各市(地)人民(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二、确保缓缴期间待遇应享尽享。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实行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齐缓缴的费用。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实行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每月25日前将缓缴信息汇总报送至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参保单位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诹∫搅票U暇趾诹》⒄购透母镂被岷诹〔普拔褡芫趾诹∷拔窬�2022年7月28日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2022年8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通知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海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海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D鲜∧伤叭送ü缱臃⑵狈衿教ǹ叻⑵钡氖芷狈椒段�,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海南省数电票由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海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海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呓鸲钭芏疃�,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榭咴鲋邓白ㄓ梅⑵焙突迪弁骋环⑵�(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 附件1:数电票样式 附件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3年4月25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