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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CMA重点知识:金融环境

端午刚过不久,部分企业可能给职工或客户送了节日佳品棕子。 棕子虽然年年送,其中的财税问题有多少人弄明白了呢? 虽然本文只分析了端午节的 粽子 ,其他类似 粽子 等企业一些实物福利、实物赠送,都可以参考以下税务处理方法和原则。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 1、送单位职工 《》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第十条也提到: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 益。 粽子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粽子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粽子)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 工资薪金 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送客户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送离退休人员 《》(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粽子无论送给谁,都应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 具体政策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就是你们单位职工自己可以享受的而社会人士不能参与的 )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增值税涉税分析 1、视同销售具体分析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存在争议的问题:送客户用于个人消费,自产的 粽子 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说能抵扣,因为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说不能抵扣,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不能进项抵扣具体分析 《》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账务处理 1、自制的粽子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对此,您还有什么样的想法和问题,欢迎大家进入论坛讨论。【】 责任编辑:泥巴姐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昨天,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会议在南京召开。此次会议规格颇高,上至民政部和省,下到江苏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金融办等22个职能部门,100多个县市区负责人聚在一起,共同绘制江苏养老事业发展蓝图。 以房养老 ,明年开始探索 江苏省金融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监局、江苏省保监局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江苏将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昨天,江苏省金融办在会上透露, 以房养老 政策已正式列入计划,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以房养老)、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蒋同进介绍,南京、无锡等作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以在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先行先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 以房养老 在江苏已渐行渐近,南京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拿出试点方案。 减税养老 ,退休后再补缴个人税 昨天记者了解到一个新名称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蒋同进介绍说,按照要求,此项保险明年有望在江苏落地。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比如,一名30岁的白领,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他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加上所得税的起征点会变化等因素,等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还可能存在获得减免的可能。 其他 居家养老,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表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老龄办四部门新出台通知,全省将建立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老年护理险,明年在部分地区试点 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社会关注度很高的老年护理险有了时间表,江苏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明年苏州、无锡、南京等地将先行试点。 【】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深圳: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新规定

        单位购买无产权车位是否缴契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契税吗?...下面整理了契税常见问答帮你解决这些问题。Q:单位购买没产权的地下停车位,需要缴纳契税吗?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Q: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吗?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Q:我公司和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将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判决给我公司,我公司无法取得购房发票,应持什么材料申报契税?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Q:某公司以其房产投资入股我企业,我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吗?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Q: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契税吗?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Q: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Q:某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难题,将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需要缴纳契税吗?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Q:企业承受国家土地使用权,国家减征其部分土地出让金,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减征的土地出让金?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案例解析:红利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选择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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