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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应收款项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11月24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领用和核发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十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频淖式鹜唇崴闫本�,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提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朔⒏玫ノ蛔式鹜唇崴闫本�。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同时废止。更多推荐: 简介

        据小编了解,迟迟没有收到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常见原因有申报数据存疑仍在审核中、银行卡基础信息有误导致国库无法退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纳税人汇算完成存在应退税款时,忘记提交退税申请!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完成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申报查询】,页面显示“未完成”、“已完成”、“已作废”三个菜单,均可点开查看申报记录详情。? 情况一:如果申报记录详情显示绿色的“已完成”标签(如下图),说明您已完成申报。? 情况二:如果申报记录详情显示红色的“未完成”标签(如下图),则说明您存在未申请退税或未补税的情形。对已申报结果无疑问且存在应退税额的,点击【申请退税】,确认退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继续退税】。若已绑定可退税银行卡,系统则带出核验通过的银行卡,纳税人选择对应银行卡。若没有添加银行卡,则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选择并录入银行卡号、所属银行(系统根据输入的银行卡号自动匹配)、开户银行所在省份、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点击【下一步】,绑定可退税银行卡,点击【提交申请】即可。注意!到这里!您申请退税的操作才算100%完成哦!系统会将退税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审核,符合退税规定的,系统会将应退税款直接退至您捆绑的、验证通过的个人银行卡,请耐心等待。★温馨提醒★1.纳税人发起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过程中可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右上角【消息中心】发送消息,提示需上传证明材料和填写情况说明。纳税人进入消息中心列表点击【年度汇算提醒】的消息,跳转至补充资料界面,可上传图片或补充填写文字说明。2.如果您汇算申报需要补税时,个人所得税APP提供银联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让您便捷缴税,建议您及时补缴税款。本期推荐胡静宏老师的,带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相关资讯: 我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吗?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二、政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ㄗ灾吻�、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霞圃孪鄱畛�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发票管理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吆熳址⑵绷鞒�: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五)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快速了解每月新政,推荐关注课程《2022年每月财税新政解读(12期合集)》,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全年财税新政持续更新,更多推荐: 好消息!两部门发文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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