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七、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pdf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2023年8月2日更多推荐: 8种情况 一字之差,缴税大不相同!
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企业因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的情况很多,为了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笔者对四类常见情况进行分析提示。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可以扣除实际已收益的部分,未取得收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预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举借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期限先预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列入税前扣除。但必须注意应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情况;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另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需要预提的利息可以比照前述三大条件考虑。 多项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预付下一年度租用各类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租金的情形,且会将预付的租金在预付当年列入税前扣除。还有的企业为了少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提下一年度的租金,以调节计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由此可见,企业预付、预提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 实际发放 、实际 发生的 和实际 拨缴的 等要求,所以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以及对企业预提后年末仍有余额的上述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工资薪金并不是当月计提当月发放。笔者认为,只要企业保持了这种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惯例,同时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按会计准则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税法对企业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没有规定统一的确认方法和明确的计量标准,且基本认可了会计处理结果,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仅要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认方法和计量标准,还要对弃置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准确选择折现率,合理运用资产折旧方法,同时,企业每年年末还需对已计提的弃置费进行自查,评估当年确认的弃置费用是否符合现时情况,若不符合则应及时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泥巴姐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声誉和媒体影响力。一是声誉。声誉理论有个人声誉理论和组织声誉理论两大分支。高管声誉是指企业高管人员作为行为主体时,其特定行为与能力给交易对象和利益相关者留下的印象,即利益相关者对其行为与能力的看法。高管人员声誉建立在其日常行为基础之上。良好的声誉等于向各种利益相关者发出关于企业管理质量等信号,使其得到利益相关者的信赖。从而取得各方的支持。由于声誉的信号传递作用,不仅能降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还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即:声誉租金。二是媒体影响力。传统的声誉理论认为,经理的工资取决于以往的经营业绩;从长期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对物质利益的考虑会促使经理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努力证明自己是称职的经理人。媒体作为一个有效的信息中介,不仅会影响管理者在股东心目中的声誉,而且还会影响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它会使有问题的公司管理者受到来自亲朋好友和社会大众的压力,从而增加管理者关心公众形象的可能性,并迫使他们对媒体的压力做出反应。回顾金融危机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管的天价薪酬报道,可以看出,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民的利益。媒体对此的披露不仅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还影响r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从而迫使他们对媒体的压力做出反应,纷纷降薪;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机构也在不久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因此,基于以上的分析,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并有选择地把信息传达给公众,起到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通过降低代理人搜集和评估信息的成本,为管理者树立和积累声誉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声誉的影响因素。一是声誉系统。声誉系统的效率越高,其传递的声誉信息越有效。若一个交易主体可以给予的信赖方面的有效性越高,那么声誉就可以为主体带来更多的收益,这也会激励潜在的交易主体更加积极的去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声誉。二是声誉环境。从经济学角度看,良好的声誉能给声誉主体带来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声誉主体的声誉状况会受到取得声誉环境状况的影响,如人们比较关注企业的声誉状况,且对其良好行为非常认可和赞同,那么企业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较高的声誉;反之,企业就要付出较大的努力才能去的声誉。这种良好的声誉环境会产生所谓的内部激励。内部激励不同于外部激励,外部激励仅仅是为了得到相应的报酬而被动地完成指定任务;而内部激励则是出于内心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其最大可能的发挥了声誉主体的个人能力,在工作中实现了自我的价值。三是市场总体中可信赖主体的比例。它对声誉租金的大小有重要影响。根据获取声誉难度的大小,声誉系统可以分为严格和宽松。总体可信赖主体比例较低时,在宽松的声誉系统中,由于声誉的取得十分容易,所以有的声誉主体相对于没有声誉的优势不是特别明显,声誉租金很低。相反,在严格的声誉系统中,如果获取剩余的难度较大,将只有极少部分个体能取得声誉,这时声誉主体可获得相对高的声誉租金。总体可信赖主体比例较高时,在严格的声誉系统中,如果取得声誉的难度较大,将会有小部分个体获得声誉;反之,在宽松的声誉系统中,如果获取声誉的难度较小,那么将有大部分个体获得声誉。 第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声誉机制构建的建议。一是保证经理人具有长远预期,是高管人员声誉机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这是因为只有对未来有长远预期的高管人员才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声誉,且声誉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高管预期到博弈能够长期重复进行下去且未来长期收益巨大,为了获取长期收益,他们就会重视自己的职业声誉,激励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克服 机会主义 行为倾向。二是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营造一个歧视机会主义行为的社会环境。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高管人员的声誉惩罚成本,可以对高管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促进高管自我声誉的建设和维护,从而进一步减少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与声誉是相对应的,没有机会主义也就没有声誉。机会主义倾向是经理人的本能,而声誉则是提倡克服这种本能,这就必须对此本能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和社会歧视。因此,提倡歧视机会主义行为,大力营造一个对机会主义行为实施社会歧视的舆论环境,这样才能保证高管人员声誉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三是提高上市公司声誉系统的效率,完善高管人员的声誉传播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声誉体现了其以往的业绩,也是对高管们拥有的创新能力、开拓能力和敬业精神等的一种证明。但声誉只有通过完备的渠道进行传播才能对高管们产生有效的激励,否则错误的声誉信息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要求每一位高管建立起全面、真实、连续、公开的业绩档案记录、信用记录。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为所有在职的高管建立一个公开的数据库,使得相关利益人可以自由地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和对公司决策的观点,对那些有 偷懒 行为的高管予以公布。因此,声誉系统效率的提高会引起声誉租金的大幅上涨,从而促进企业对声誉建设的重视程度。【】 责任编辑:lcl 民营企业环境业绩考核体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