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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发票专用章上的一串数字是什么意思?

      摘要: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激烈竞争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破产率相当高,如果中小企业建立和管理好营销渠道工作,就能很好地提高企业竞争力。讨论了中小企业在渠道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渠道建设与管理的制约因素、中间商的激励、中间商的评估、渠道系统改进及冲突管理方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营销渠道;管理 1 中小企业渠道建设和管理中的典型问题 1.1 招商难 精明的经销商选择产品,一般会注意生产厂商的实力、产品的需求潜力、盈利能力,以及厂商的促销支持(特别是广告)。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产品品牌力与营销资源,都不可能成为优秀经销商的首选。现实中,各类中小企业花了大量招商广告,但能够找到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的理想经销商却寥寥无几。 1.2 与零售商合作难 现代零售大卖场或大中型超市,凭借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销售能力,对于进入商场销售的商品一般会收取条码费(进场费)、节庆费、赞助费等费用,定期要求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有的还对销售较差的商品实行 末位淘汰制 ,以此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零售商建立的这道进人门坎,使许多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 1.3 渠道控制力弱 由于成本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可能选择直销。使用销售代理商时,代理商基于自己的利益。只对提高自己利润和影响力的商品品牌感兴趣。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产品难以成为代理商的主销商品,因此在市场开发、市场覆盖、存货水平、服务及信息提供等方面,代理商大多时候不会遵从小企业要求,而中小企业也无能为力。 2 中小企业渠道建设与管理的制约因素 2.1 产品因素 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是狭窄市场里的成本领先或差异化产品,产品品种有限,批量不大,以更新换代快、贬值率高、生命周期短的创新产品居多。这类特点的产品要求企业建立短而宽的渠道,具体可选择直销、一阶渠道、商物分流等渠道运作方式,同时要使渠道中中间商的数量或种类够多。显然,这种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财力和管理能力是不符的。 2.2 中间商因素 由于产品原因,中小企业的顾客特性表现为数量少、购买批量不大。因此,中小企业在中间商的选配上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1)实力雄厚、规模大、分销能力强的中间商不愿经销。 (2)中间商销售的产品中,中小企业产品往往成为配销角色,主要承担增加利润的辅助功能。加价高,销售资源配置少。 2.3 企业因素 中小企业在人、财、物上的弱势状态,是渠道建设的又一瓶颈。具体表现为: (1)渠道选择上处于两难困境。 选择与大企业相同的渠道,在激烈的竞争中可能被大企业摧毁;建设不同于大企业的全新渠道,常常需要大量投入;这又不是一般小企业可以承受的。 (2)较高的渠道更换成本。 中小企业的初建渠道随着企业的发展,很难适应扩张了的销售量和顾客服务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对原有渠道不断进行调整或者更换。由此产生的槊道冲突,以及对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建设的旧渠道的舍弃,无疑将产生高额的机会成本。 3 中小企业的渠道管理策略 3.1 建立合适的营销渠道 3.1.1 设计渠道 好的渠道应该符合经济的标准、控制的标准、适用可能性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品市场的营销渠道较长,工业品市场的营销渠道较短,当地市场的渠道较短,外地市场的渠道较长。在市场距离、商品、顾客相同的条件下,短营销渠道比长营销渠道更有效、更有利。日用消费品的营销渠道多为宽渠道,消费品中的选购品和特殊品、工业品中的零配件等多为中宽度渠道,机械产品、耐用消费品、特殊商品等多为窄渠道。 3.1.2 选择中间商 设计好渠道后,建立营销渠道最重要的是选择中间商。中间商的质量决定渠道整体的质量。影响渠道效率。 在选择中间商时,中小企业必须首先评价中间商,选择适合自己的中间商,选择渠道成员应该有一定的标准:如经营历史,经营产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偿付能力、信誉合作精神、对顾客的服务水平、其下游客户的数量以及发展潜力,最好选用实力与自己相当且全力以赴的中间商。 3.1.3 制定渠道协议 签订经销合同的期限不宜过长,最好以1年为宜,否则,中间商可能会利用长期合同及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从事投机活动。签订短期合同,合同条款也会给中间商施加随时可能被替代的压力。如果它真希望继续做企业的产品,会更加努力。 3.2 激励中间商的措施 (1)理解中间商。厂家应该站在中间商的立场上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心的问题,才能取得中间商的合作。对于中间商来说。首先是顾客的采购代理人,然后才是厂家的销售代理人。 (2)正确使用渠道权力。在处理与中间商的关系时,厂家可以采取不同类型的权力形式:强制服权力、报酬权力、法律权力、专家权力、感召权力。 (3)激励方式。中小企业在和中间商的合作中。大多数采取各种正面奖励,但有时也会采取降低毛利,减缓交货或者终止关系等制裁措施,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厂家并没有真正了解分销商的需要、问题、实力和弱点。 3.3 评价中间商。改进渠道系统 3.3.1 评估中间商 厂家必须定期按一定标准衡量中间商的表现,如销售定额完成情况,平均存货水平,向顾客交货时间,对损坏和遗失商品的处理,与公司促销和培训计划的合作情况。如果中间商不能胜任时,中小企业应该中止与其合作。 3.3.2 改进渠道系统 渠道系统需要定期改进,以适应市场新的动态,这种改进包括增减个别渠道成员,增减某些特定的市场渠道,或者创立一个全新的方式在所有市场中销售其产品。 3.4 解决处理渠道冲突 3.4.1 渠道冲突原因 渠道冲突产生的根本在于厂家与中间商分属各个独立的业务实体,目标和利益不可能一致。冲突的原因还在于中间商对厂家巨大的依赖性。 3.4.2 处理冲突策略 中小企业需要审慎选择要处理的渠道冲突,不应该对所有的渠道冲突一视同仁。一些冲突任其存在,可能对中小企业有益;有些冲突虽然表现为问题,但并不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解决;还有些冲突则处于厂家的影响和控制之外,是企业力所不能及的,此时,回避不失为一种更巧妙和有效的做法。 中小企业还需要认识到,使用渠道权力中的强制权力会导致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水平提高,而使用非强制权力对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则没有显著性的影响。 3.4.3 多种方式改进渠道通路 通常面对通路问题,厂商双方大多通过确立共同目标、加强渠道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决策权的明晰、规范销售行为等方式作为对渠道冲突的管理,而实际上,中小企业厂家多通过渠道调整的方式以改进通路问题。 中小企业的渠道管理策略是其营销策略的重要内容,必须服从于营销策略的总体思想,另外,随着外部环境和企业资源状况的改变,管理策略的观念、方式与内容也需做相应变化。 【】 责任编辑:老A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1月4日,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消息,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调至2%。这意味着,辽宁全省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2%。 此前,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区情况,在2%至10%之间确定具体税率。辽宁财税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后,最终确定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此举将有助于辽宁煤炭企业摆脱目前的经营困境,降低下游行业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辽宁还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辽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福建:“闽七条”出台 月销售额不超3万免增值税

                《中国会计报》:火车票,既没有发票监制章,也没有发票代码,为什么仍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答:以火车票为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这里就提出了专业发票这一概念,接着又规定: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 《》第四十二条明确: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杉�,火车票不是一般的税务发票,属于发票中的专业发票范畴,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这有着明确的政策依据。 《中国会计报》:专业发票不仅涉及铁路,还涉及民用航空、公路、金融、邮电等。这些应该如何把握呢?答: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对专业发票作了规定,但大家知道,《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下发实施的,至今已有十几年。 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对这些发票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革。有的专业发票,仍在继续使用,比如火车票;有一些专业发票,则已经取消,改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有一些专业发票的改革,各地区存在差异,全国并不统一。 关于公路客票问题,现在很多省、市、自治区的地税机关已经出台规定,不再使用专业发票,而是纳入地税的普通发票管理。比如,辽宁省地税局下发了辽地税发〔1999〕13号文件,明确公路运输业客运票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甘肃省地税局也以甘地税票〔2003〕14号文件的形式发文,明确将公共交通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由于各地的税收规定并不一致,企业取得的凭证,应符合开具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企业在合法有效凭证管理上,不仅要熟悉全国性的税收规定,还要熟悉相应的地方性税收规定。 关于民航客票,在2006年之前,它使用的是专业发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民航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39号),推出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暂不套印发票专业章,取代原航空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电子客票(也就是专业发票),这是一个过渡。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和民航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发〔2008〕54号),明确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对于金融行业,可分为银行和保险两大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1〕79号)明确规定,凡在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其后,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的关于保险业发票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太平人寿等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单联式发票,将电子存根存储在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因此,原有的作为专业发票的保险凭证,现在已经废止。至于银行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等专业发票是否仍然有效,全国并无统一规定。一些地区已经出台规定,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取代存贷、汇兑、转账凭证等。 如,广东省地税局就下发过《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也曾下发《》(闽地税函〔2007〕47号),增设了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因此,像广东、福建等地,银行的专业发票已经废止。但也有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尚未发文明确取消专业发票,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支出、转账手续费支出时,从银行取得的是其开具的业务凭证。因此,对银行开具的发票判断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当地的税收规定。 关于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等专业发票是否有效,全国也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已经发文明确废止专业发票,改为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比如吉林、宁夏、北京、陕西等地。而浙江则下发了《》(浙地税征〔2000〕42号),要求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收取经营款项时应取得统一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同时规定对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等仍可使用邮电专业票据。因此,在取得邮政业务的凭证时,应根据取得地区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做出判断。 【】 责任编辑:冠 “混搭”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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