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三项经费是指哪三项
我们公司收到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涉嫌虚受发票该怎么办?其实,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对方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怎么办?0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0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0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多推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税如何做账?
【摘要】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管理的范围、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增加。工资管理工作在高校日常管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提高工资管理水平,使高校工资管理立足于为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关键词】高校;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管理 高校工资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支付给每个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是一个人知识、能力、责任与贡献大小的标志和具体反映。同时,高校工资是国家给予每个教职员工的物质保障,也是教职工的主要经济来源。从目前的工资结构来看,高校教职工工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收入和高校内部的岗位津贴。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工资制度的主要特点、高校工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就如何加强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分配制度改革是其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不断增加,其中作为分配制度改革重要内容的工资制度改革已经走上了正常化轨道,国家开始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来调控高校工资的增长。高校内部的分配机制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知识经济时代,人才问题已成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核心问题,高校必须牢固树立 人才是第一资源 的观点,坚持不懈地实施人才强校的战略。因此,对大学来说,不光要注意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更要待遇留人。只有这样,高校在人才市场上才能始终保持竞争优势,稳定教职工队伍,从而实现 科教兴国 的战略目标。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在全国高校卷起了新一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制度改革热潮。这次高校工资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高校工资分配不应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应该和高校其它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共同推进高校的改革进程,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应根据学校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竞聘,将适合的人聘任到合适的岗位,既保证岗位绩效的提高,促进学校的发展,又保证了教职工潜能的充分发挥,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做到人与学校、人与岗位、人与人之间相互协调的最佳状态。强化岗位管理,设立绩效工资标准,是完善高校工资管理的关键。现在教师的工资结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工资4部分。岗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核心部分,按 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的原则,岗位工资的确立应以科学的岗位管理为前提。薪级工资根据考核情况一年晋升一个薪级。 高校现行的一套工资管理办法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手段,工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主要特点是由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工资分配政策,从正常情况下的工改、调资、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到特殊情况下的病假、探亲、旷工等的工资支付,无一不是按上级制订的有关政策对号入座,学�:妥魑投咧魈宓慕讨肮ね耆τ谝恢直欢�、服从的地位。高校工资分配与管理工作历来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从工资计划的编制到工资标准的调整,从正常的工资变动到日常的工资停发、扣发及工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都是由人事劳资部门按国家的规定来经手办理,各基层单位对工资分配缺乏自主权。这与高校所处的内外环境不相适应。 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工资变动频率提高了,工资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使工资管理的范围、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增加。这要求高校用一种新的模式来管理工资,在工资分配的管理上国家只在宏观上加以调控,学校将会有更多的主动性和自主权。因此改革高校现有的工资管理模式就显得十分紧迫。它可以扩大基层分配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改善内部分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职工收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教职工而言,其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会高于按国家政策规定应领取的工资,也可能会低于按国家规定应领取的工资。但在其退休时,只能按依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档案工资来计发退休费。 第一,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工资管理监督是实施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根本保证。历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的待遇中总有一部分是以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及学历为依据的,每个人的情况又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而工资的确定和调整连续性很强,如果不注意平时的基础工作,是无从下手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近年来工资标准、其它福利补贴标准变动频繁,而每次调整工资标准就意味着全校所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数据都需要更新一遍。这些基础性工作包括:一是建立个人工资信息档案,工资档案必须包括完整的历史数据,将教职工的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学历、职务职称变动时间、任职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等详细记录在案。二是对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的工资及时调整,新进人员必须核对清楚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工资管理的监督审核制度,对工资管理的各个环节设立专门的工资复核和监督人员,针对每月各项工资变动以及本月工资发放明细表进行逐一核对,包括电子表和发放清单等。增强工资管理意识,健全工资管理机构,加强工资管理监督。强化工资管理监督与审核,规范工资核算,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的发生是完善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根本保证。 第二,及时更新工资管理软件,是实施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重要手段。高校工资管理事务政策性强,数据量大,而且报表多、条目细,要求高度精确和高度安全,还要求报表标准化,工资管理部门每年底都要向各级部门提供各种统计报表。近年来工资变动频繁,采用灵活、高效的先进技术使得工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已经成为越来越迫切的要求。高校工资管理系统使工资政策数字化,可以实现工资管理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手工工作方式难以避免的数据错漏,使管理人员得以从大量繁杂、机械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大大地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系统将提供全面的工资管理功能,并具备工资信息查询、各类统计数字查询以及各类工资政策文件查询的功能,供日常管理用,也可以为领导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当职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称或其它与工资政策有关的身份信息有所变更时,系统将按职工新的身份自动更新工资数据。还应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尽快增加新的功能�?�,比如校内津贴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校内网上查询等�?�,便于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时通过校园网查询每月工资、税金、代扣款等信息,真正使工资管理处于职工的监督之中。 第三,规范分配秩序,是实施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目的。高校工资管理日常工作涉及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非常复杂繁琐,每个人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在政策的把握上必须严格,任何脱离政策宽严都是不允许的,而且也是有害的,要坚决杜绝无依据的变通和所谓的灵活。处理过程中要采取耐心解释,积极引导的方法,化解矛盾,取得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运用自如,给工资管理带来和谐轻松的环境。 工资管理工作在高校日常管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工资不仅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工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严肃性、连续性和群众性,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思想、业务素质及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高校工资管理是相对集中的,先由国家下达政策,涉及到每一位教职工。因而,要求工资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国家下发的工资文件,并予以落实、执行。加之,工资演变史较为复杂,且每位教职工看待、理解工资问题的角度不同,将会出现个别职工带着各种不同心情来咨询,这就要求工资管理人员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遇到问题,应耐心解释,并以政策、原则来说服人。 高校工资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对工资问题的研究,认识工资分配的客观规律,探索工资改革的目标、方向和途径,掌握和运用从事工资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以提高工资管理水平,从而使高校工资管理立足于为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工资是教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的正常晋升、职务(职称)变动重新确定工资、新进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职务补贴的变动、调整工资标准等,都是教职员工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学校已逐步推向市场,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各高等学校加大了对各类人才的引进,新进的教师人数逐年增加。经济体制的改变必然伴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搞好高校的工资管理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激发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而,向工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树立全方位的工资管理意识,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工资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加强工资队伍建设是提升高校工资管理理念和手段的关键。一方面,要培养和引进一批既懂工资业务、又懂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复合人才;另一方面,定期对工资人员开展业务和计算机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工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妍.浅谈现行高校岗位绩效薪酬制度[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11):23-27 [2] 李卫星,翟纯.对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2008(5):58-60 【】 责任编辑:老A 浅淡新时期高校辅导员工作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由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呓鸲钭芏疃�,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关于《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为此,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内蒙古部分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全电发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包括哪些内容? 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税务总局在总结全电发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行计划和步骤,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优化开票业务功能,增加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开具、特定业务发票开具、纳税人个性化发票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 二是完善优化用票业务功能,健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完善发票查询统计、查验功能,实现发票流转状态实时记录和发票查验、发票风险信息提醒等服务,优化增值税用途确认功能,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等功能。 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4月25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2022年4月25日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统一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2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2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2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2022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 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 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5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6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6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6月无需完成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6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6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6月1日至31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7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7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7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6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 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7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7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九、试点纳税人领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的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二、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十三、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四、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五、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7:2022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2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9:2022年9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2年8月30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未被H公司进行确认用途,也未入账。G公司财务人员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2年7月,从事机械加工的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2年7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7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J公司对该发票未确认用途也未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六、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例11:2022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试点纳税人S公司,2022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2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2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八、《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十九、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二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取得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一、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三、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十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例13:2022年10月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T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T公司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9万元(300万元×3%=9万元)。 情形二: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25份,期间开具17份,合计金额16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2年11月1日—20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8万元(300万元×3%+160万元×3%=13.8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开具8份纸质专票(本月领用且未开具),金额70万元。 2022年11月26日T公司再次领用纸质专票前,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3.6万元(50万元×3%+70万元×3%=3.6万元)。 情形三: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电子专票。 2022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2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15份和电子专票10份(此时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250万元,不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期间开具纸质专票15份、电子专票10份,合计金额240万元(不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重复扣除,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 2022年11月21日,T公司再次领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25份纸质专票前,根据11月1日—20日期间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2万元(200万元×3%+240万元×3%=13.2万元)。 2022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万元,并开具纸质专票10份,金额8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当根据2022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3%预缴增值税3.3万元(30万元×3%+80万元×3%=3.3万元)。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山西税局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