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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应交税费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怎样核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传言契税税率上涨这,是真的吗?温馨提示:这种说法是对契税法的误读,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今天就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吧。来来来,给大家划重点了↓↓↓?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哪些情形需缴纳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以上这些知识,你都明白了吗?财务人员必须要了解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个税问题答疑解惑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篇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由10%改为5%,新政策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由15%改为10%,新政策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在和小编一起看一看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应该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1.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进入功能界面。也可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檠�2.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选择“适用政策年度”、“所属行业选择”、“销售额计算期起”、“销售额计算期止”,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和“全部销售额”后,系统自动计算出占比;3. 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跳转至《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进行确认。如发现信息有误,可点击【返回修改】进行修改;如确认无误则点击【确认】按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进入界面。也可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檠�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选择“适用政策年度”、“所属行业选择”、“销售额计算期起”、“销售额计算期止”,填写“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和“全部销售额”后,系统自动计算出占比;3. 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界面跳转至《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进行确认。如发现信息有误,可点击【返回修改】进行修改;如确认无误则点击【确认】按钮。温馨提示:1. 该事项为即办事项,点击提交后即可生效。2. 声明申请内容确认后,将不能修改,请确定提交信息正确无误。3.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每年均需填写声明。如您2023年享受该政策,需先填写加计抵减声明。更多推荐: 高新技术企业,请收藏这份优惠政策指引

          【问题】公司上个月购进了一批货物,款项已支付,但年底还没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更多推荐: 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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