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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是什么?

        对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一年来企业所得税计缴过程中的各种遗漏、差错予以补充、纠正,以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收入及其确认方面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收入内容不能有错漏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分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中又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等。企业容易发生的差错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转为所得税收入,比如说不对捐赠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调整。其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对于前者将直接造成应纳税所得的差错,产生纳税风险;对于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错,但实际上仍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错,其中最主要的是使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少,并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二、非货币性收入需要正确计量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性收入,而且还包括非货币性的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为避免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和争议,建议纳税人在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时,尽可能让对方或者相关方开具发票,或者索取相关的市场价格证明,包括法院的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等等。三、不要提前确认货物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只要开具了发票的就需要确认货物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如此处理。其实不然,增值税法的收入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具体地讲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有时候,根据上述的条件也未必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还可以根据时间进行确认,具体地讲:(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提供劳务未收款也须确认收入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对外提供劳务时,常常以未向对方收取任何款项为理由不确认任何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实,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纳税风险,其中主要的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进一步讲,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能混淆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已有6年多了,但仍有相当的纳税人不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们说,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虽然在取得当年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者间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而免税收入则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只是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暂时不予征税;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相关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等都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则不存在此种限制。前一种差别是理论上的,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后一种差别则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而,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并注意将其支出单独核算。六、未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也需作应税收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企业来说,必须注意将未按照规定上缴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到收入总额员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七、收取的会员费酌情确认收入一些企业将收取的会员费一律作为应税收入在收取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还有一些企业却不管收取了多少会员费都不确认收入,更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恰当的,都是存在税收风险的。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会员费只是允许对方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八、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有特规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九、售后回购也可能不确认收入无论是地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的都需要无条件确认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通常也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售后回购具有融资实质,那么就可能不确认收入。十、商品折扣与折让可以冲减收入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即发生的销售,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另外,纳税人在发生现金折扣时,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是确认为收入否是作为财务费用,虽然并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却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因而从纳税筹划计,纳税人应当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十一、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十二、买一赠一商品不用调增收入无论是在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其赠品都必须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基于此,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就税收入。其实不然。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换言之,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用将赠品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的。十三、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可以享受优惠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ㄕ斜�、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十四、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全额确认应税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造成不要以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为理由,将转让股权中包含的股息、红利从应税收入总额中减除。十五、注意几种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些收入的确认时间都是非常明确的,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确认收入,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预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其应缴未缴部分也是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六、财政性资金不都是应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十七、不征税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剔除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以及上文所介绍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常常会将这些收入存入银行取得利息等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错误地认为,也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常常将其从收入各剔除,其实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有资金的利息收入都必须并入应税收放总额,除非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或者免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当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是作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十八、财产转让等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纳税人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人在2010年10月27日前未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特别是将相关收入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那么,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十九、处置资产并不都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如果资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比如说将生产的存货发放给职工,就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大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收入。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也不符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都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此时,在确认收入方面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相关资产为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其二,如果相关的资产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必须视具体情况确定收入的计量,无须都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二十、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有范围限额税法虽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收入都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下列范围内的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符合免税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至于企业从事营利性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上述五项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收入都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成本类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昨日(6月25日),《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其中包括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鼓励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等9方面内容。例如7月1日至明年底前,外地人在西安购90平方米及以上房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落户。这些措施是我市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的一次重要尝试�?纯�9大楼市新政哪些与您有关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将各类棚户区改造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15年和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徒�。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侠戆才抛》坑玫毓┯婺W》抗┯ζ嗲蚴实奔跎倩蛟萃W≌玫毓┯Ω菔谐」┣笞纯�,结合商品住房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的地块搭配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的用地供应,可采取分期或缓交土地出让金政策支持推进项目建设。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租赁型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加大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支持征迁项目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迁人价格优惠,组织被征迁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各级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在国开行贷款、项目审批和财税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可根据货币化安置实施情况将原棚改方案中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赏ü郝虼媪可唐贩孔魑U闲宰》�,也可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整体转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信贷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今年7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外地户籍居民西安购房符合以下条件可落户在满足本市户籍居民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营造良好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全面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鼓励资信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地产企业;适度降低困难企业项目转让条件,并给予税费减免扶持。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审批制度改革和税费征收清理工作,对重大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推行 并联 审批、 搭茬 审批,规范许可程序、技术性审查及委托行为,严禁指定服务和强制服务,切实消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和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做好教育医疗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提前布局自来水、电力、天然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信息

              问:个人参加商场的抽奖活动,获得一台小汽车,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因为车是无偿取得的,怎么确定计税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该文件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因此,纳税人因获奖取得的应税车辆,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今年两会财税领域十大焦点话题出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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