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税务师考试单选题有什么答题技巧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好党、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三、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四、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五、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6月15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现就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公告如下:一、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一)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罂上殖√峄�。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二)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四、相关法律责任(一)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按规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特此公告。附件: 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3月18日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近年来,金融机构为减少贷款资金管理风险,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借款条件的审查和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但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审核监管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贷款监管的重点环节进行包装,通过虚增业务、虚编报表、非正常手段回拢贷款资金等方式,编造借款条件获取贷款, 被动适应 贷款资金监管需求进行资金运作。小微企业在 创造 借款要件的同时,顾此失彼,给企业带来诸多涉税风险。 包装 贷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 包装 业务收入,增加税费负担并带来发票违法风险;二是 包装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带来财务核算和资金安全风险;三是 包装 财务信息,损伤信用体系、干扰税收风险监控秩序。加强贷款条件的实质审查和过程监管,表面上看是拒部分小微企业于借款门槛之外,实质上能从源头防止贷款资金进入投机市场,可有效遏制泡沫经济,促进经济结构回归理性,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既降低了贷款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实质审核。补充完善实质审查机制,了解掌握企业的有效销售额和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制度机制引导小微企业纠正对贷款条件进行 包装 的做法,促进资金市场规范发展。同时,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贷款标准,让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能更方便地得到扶持。二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固定资产采购的贷款支付,因用途单一,且大部分属时点资金需求,可以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建议授信借款企业自主支付,防止资金 旅游 现象,提高贷款资金运用效率,杜绝贷款资金回笼带来的税收财务风险,解决资金回笼安全问题。三是建立税务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体制。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探索推行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信用状况,出具财务和纳税证明等方法,帮助一部分小微企业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扶持;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合作,将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证明作为贷款条件审查的主要材料,推进纳税信用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继而推进国家信用体系的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15年2月18日B3版作者: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国税局,曾叶欣)【】 责任编辑:泥巴姐 国务院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