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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CMA必考知识点:净现值与内含报酬率的比较

      【摘 要】Web2.0的用户互动性、开放性和个性化特点给电子商务新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探讨了Web2.0博客下的两种电子商务模式,即博客+SNS(社交网络服务)企业专区电子商务模式和博客+Tag(标签)电子商务模式,将Web2.0引入了电子商务领域。 【关键词】Web2.0 博客 SNS Tag 电子商务模式 一、Web2.0及其应用实践 互联网实验室认为:Web2.0是 套可执行的理念体系,实践着网络社会化和个性化的理想,使个人成为真正意义的主体,实现互联网生产方式的变革从而解放生产力。Web2.0的典型应用实践包括博客(Blog)、RSS(简易聚合)、Wiki(维客)、Tag(分类分众标签)、Social-bookmark(社会性书签)、SNS(社会网络)、AJAX(异步传输)等,这些应用又都是在一些Web2.0体系下的理论和思想指导下形成的。 二、两种基于博客的电子商务模式 传统的电子商务基本上是现实商务模式的网络化,只是简单地依靠网络提供的便利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缺乏重大创新与突破。而Web2.0的理念就是开放、参与、分享,在电子商务领域引入Web2.0,不仅是技术的简单应用,而是这种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的更新,给电子商务带来全新的模式。 1.博客+SNS企业专区电子商务模式 SNS,即社交网络服务,理论依据是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Stanley Milgram在1967年创立的六度分隔理论,即 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 。按照这个理论,通过SNS,每个个体的社交圈都会不断放大,最后成为一个大型社会化网络。 博客+SNS企业专区电子商务模式是以博客为代表的Web2.0技术的电子商务模式,它有别于传统的B2C、B2B、C2C模式。它通过Blog(网络日志,每个企业乃至每个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Blog)介绍每个企业的相关情况,吸引同行相关的人来接近自己,同时也了解他人从而建立良好的双赢关系,目的是使职业相关者建立起企业专区,即博客+SNS电子商务模式。 企业专区是企业深化品牌形象、拓展网络营销、加强客户关系、传播企业文化、培育公共关系的一个平等、开放、多元的信息交互和市场营销平台。公共企业博客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消费者沟通、品牌打造、市场调查、新产品测试、广告发布、售后服务、客户关系处理等。因此,对企业而言,它是一个有效的市场营销渠道;对社会公众而言,它是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 建立企业专区,可使博客+SNS服务成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商家的中介商店+BSP(博客提供商),让广告客户成为博客+SNS社区的用户,产生可持续赢利的商业模式。 2.博客+Tag电子商务模式 Tag(标签)的一般定义为:Tag是有表征含义的关键词,它用于标注个人喜欢的电子资源,如网页、博客、音乐等。用上标签后,用户可以搜索系统中被标注为相同Tag的所有网址,从而共享其他用户的资源。博客+Tag主要有以下两种功能: (1)利用博客+Tag实现分众分类的管理。利用博客+Tag技术为企业的信息交换、共享带来极大的便利。Tag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分众分类的思想,Tag的自发性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随意地对资源进行不同的分类。与其他分类模式相比,分众分类的管理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用户在定制某产品前,首先就是要找到一个与自己需求相似的他人定制的某产品。而标签则能够很快地让用户找到这种产品。这是因为Tag创作的标签相对于原有的搜索和分类,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在建材批发的物流供应链中,上游供应商是建材批发企业的生命线,因此建材批发企业必须每时每刻了解供应商的确切报价、供应商的库存情况、产品质量,以及供货时间等。在传统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建材批发企业运作模式通常是:首先通过搜索引擎或行业网站搜索供应商,获得成千上百条条目;而后再仔细的逐条浏览,便可发现实际只有很小一部分确实是建材供应商;最后浏览每一家供应商的网站,查询报价、质量、库存、供货时间,做出选择。这样做业务,好比是大海捞针,工作量的确是太大了。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是最好的搜索引擎和行业网站。也只能覆盖部分的供应商。 而利用博客+Tag实现分众分类的管理,建材批发企业将会发现他们的工作变得轻松多了:企业只需要登录到该类型的网站,在那里查询所有提供建材的供应商,然后登录并录入需求,即可得到对应的报价、质量、库存等。博客+Tag技术将使整个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同时,在查询完各家的报价之后,系统可以自动的进行比较,选出其中报价最低者,并向其发出订单。 (2)利用博客+Tag进行市场预测。Tag为社会市场预测和引导消费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由于Tag代表个体的兴趣和爱好,因此某个时段的所有Tag就代表了该时段用户群体所关注的信息,某个时段Tag集中的方向则预示着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统计Tag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社会需求信息,从而做出有针对性的社会市场预测和引导,为产品的市场开发提供依据。 三、结语 Web 2.0特有的互动性、开放性和个性化的显著特点,给电子商务新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博客+SNS企业专区和博客+Tag这两种全新电子商务模式的影响已经超出技术和理念的范围,而是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营销模式。 参考文献: [1]陈志新:Web2.0及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商场现代化, 2006(31) [2]邵 鹏:博客的商务应用探析。财经界(学术), 2008(3)责任编辑:雨昕

            问: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 )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 新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会计处理需谨慎,如果出现差错要及时修正,想要学习更多会计处理方法,加入网校的,教你拥有一技之长。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有问必答: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北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ㄇ�、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ㄇ�、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beiji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北京市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三、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四、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榭咴鲋邓白ㄓ梅⑵焙突迪弁骋环⑵保òㄖ街史⑵�、电子发票)。十六、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 数电票样式??????2.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0月27日??????更多推荐: 上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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