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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如何做账务处理?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成本控制重要的一环,但是如果税务筹划出现错误导致税务稽查。那如何面对税务稽查少受损失呢?快来一起看下吧!例,来跟大家分享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甲企业于2008年初向乙企业借款300万元,利率10%,当年度支付利息30万元,企业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2010年初借款归还。2012年2月,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且挂帐时间较长,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向丙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10%,并提供了2016年支付利息40万元的相关凭证(银行回单及收据收据),相关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税关机关以甲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为由,要求企业补交2015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甲企业提出,2018年亦有相同情况列支费用。税务机关遂要求甲不仅应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还需补交2018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7.5万元,并处�?�8.75万元(按应纳税款的50%)。该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一、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二、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又不寻求专家的帮助。三、不当举证,自投罗网----主动提供2008年借款利息未取得发票的证据。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企业虽然少交税,但相关的利息支出已计入财务费用中,并不存在“伪造、变造”行为,也不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当然更不存在抗税和骗税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也就是说企业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及滞纳金和�?�=19.55(7.5+8.3+3.75)万元。那么面对这个事项,企业的应如何妥当处理?一、在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做到心里有数,才能积极应对。二、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和了解情况,秉承的原则是:“有问必答 ,不问不答,能言不书”,不要牵挂过多与本案无关的事项,以免节外生枝。三、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要对我们查补的事项。因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搞好关系的目的是尽量让税务机关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当然按日计算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四、还有,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做一个“赖皮”的行为。五、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补交2008年利息支出对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和�?钍孪�,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要求听证----进行申诉,并列举相关政策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解。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本课程详细的介绍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系统从国务院立项到目前,近十几年的时间,其系统对企业监测能力大幅提升。未来所有企业面临的所有业务,均在国家税务系统监控之下。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对国家税法的了解、财务业务的精准到位,对自身企业财税应对能力提升意义非同一般,尤其,熟悉企业的权益,应获得的优惠,和自身权保障显得非常重要。不损害国家法规、保障企业自身利益成为企业财务内部急需掌握的硬功夫。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这些知识点提前了解一下

            【提问】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放在 工程物资 明细科目中核算吗? 【回答】不可以。准则要求业务招待费是费用化列支,税务上也有相关要求:按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仅有60%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不能超过销售总额的0.5%之上限。按此推理,如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资本化后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上述法规限制,在折旧、摊销年限内全部摊销入了成本费用。所以,这种方法是违背所得税法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即使列支在 在建工程 里面,税务上也会要求调整出来。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大毛 30种发票开具特例 会计小可爱们速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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