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山东省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后,引发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跨国税源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江苏省国税局制定了《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从实践角度归纳总结了13类典型国际税收风险,提醒企业注意防范。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表现: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提醒:根据我国税法,虽然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入我国税收管辖范畴。企业应避免刻意筹划,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应主动申请居民身份认定,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实例参考:2010年境内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避税地设立B公司,通过集团内架构重组,B成为A的控股公司。经查,B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履职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在中国境内作出,有决策权、控制权的主要董事和高管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并最终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2.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表现:境内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关联企业,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 内保外贷 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提醒: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企业资金来源、流出途径、使用目的等方面,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跨境投融资实质并作出相应调整,抵消企业筹划带来的好处。实例参考:境内A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C.2010年初,A公司与C公司通过境内外银行办理了为期三年的 内保外贷 业务,A公司数亿资金被冻结,C公司在境外获得相应资金用于集团运作,该资金实质来源于A公司,借助金融工具实现了资金跨境转移。A公司巨额资金被C公司长期占用而未取得任何报酬,反而每年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税务机关已将其列入重点调查,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调整。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表现: 走出去 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提醒: 走出去 企业应对跨境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予以足够关注和重视,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时应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体现境内企业收入和我国税收利益。实例参考:境内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公司B,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用于B公司产品生产,但是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被调查后,最终B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内母公司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相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表现: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褪奔�,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提醒: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实例参考:境内A公司在某避税港设立子公司B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所得主要来自下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其形成利润后长期堆积于境外,不作利润分配。经进一步调查,企业利润不分配并无合理理由,B公司利润中归属于境内A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A公司当期收入。5.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表现:跨国公司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在集团内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提醒:对于职能承担、经济实质与利润表现不相符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采用风险提醒、专项询问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行遵从,对避税严重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实例参考:境内A公司为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契约加工商给其定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6.以关联方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表现:防范13类典型国际税收风险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提醒:税务机关日益重视对关联劳务项目的审查,了解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实际发生明细,并可借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审查境外劳务的真实性、收费的合理性。实例参考:境内A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都不足10%,且关联采购金额和比例逐年下降,但集团内关联劳务支付项目和金额越来越多,包括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众多名目。最终查实550多万元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并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有67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转入反避税调查环节。7.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表现:刻意抵消是关联企业有目的包含在关联交易条款中的安排。当一个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该关联企业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产生了抵消交易。提醒:对关联企业间的抵消业务,税务机关将按独立交易原则还原处理,取消 抵消交易 导致的税收影响。建议企业不要通过抵消交易进行筹划安排。实例参考:X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为某国W公司。X公司一方面为W公司提供来料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另一方面接受W公司的技术许可生产产品并销售给国内第三方企业Z.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W公司将其应收取的技术许可费 抵消 其应付的加工费,在X公司整体获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W公司技术许可费的收入,规避了特许权收入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机关对抵消交易进行还原处理,补征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8.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表现: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资产净值低、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提醒:税务机关对企业通过不合理商业安排规避我国税收的情况,将根据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对不合理的收购行为和收购价格作出调整。实例参考:境内A公司为境外B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A公司以5800万元收购境外B公司100%持股的香港C公司,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仅1000万元,差额部分4800万元冲减A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经调查,B公司通过上述股权转让间接收回境内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应视同利润分配,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9.提供关联研发服务,未体现相应收益或回报表现:跨国集团以其避税地子公司的名义建立研发项目,然后将研发项目发包给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开发,并通过较低的成本加成率确定研发服务回报。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在使用该技术时,仍向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醒:税务机关将评估境内研发活动是否获得合理回报,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作出纳税调整。实例参考:某跨国集团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A从事生产并于近年逐步开展研发,2012年跨国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子公司B,B公司成立后便与A签订研发协议。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之前的研发已经形成一定成果,后续研发在人员等方面也未发生实质改变,不能仅通过简单的合同签署就改变A公司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A公司对外支付特许权费用不适当。10.承担 隐性 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未得到相应补偿表现:有些集团出于整体策略考虑,会将一些交易捆绑起来形成组合,通过平价甚至是亏损销售一些产品,来创造对另外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实践中,有些境内子公司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 隐性 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提醒:税务机关将从独立企业的角度来审查境内子公司的经营和利润情况,对参与组合交易策略、承担集团 隐性 成本而连续亏损的,将主张合理的利润补偿,作出纳税调整。实例参考:A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生产销售打印机及其耗材,为了通过销售耗材赚取高额利润,集团要求境内生产打印机的子公司以成本价向客户销售,造成境内子公司长期亏损。税务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到该情况后,认为境内子公司出于集团整体利益,其亏损是为了让集团获取整体利润。因此,应从独立企业角度审查子公司的经营和利润情况,并要求集团对该子公司进行合理利润补偿,最终参照可比企业利润区间做出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1.设立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表现:有些企业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生产、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再通过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提醒: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目前中国已经与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等9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情报交换协议,在调查与避税地企业交易真实性、合理性时,将启动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对经营实质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对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等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应对。实例参考:某外国公司A是一家电器零件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C承担生产职能。同时,A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B公司。C公司完成生产后,将其产品以近似成本价的价格卖到B公司,B公司将产品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成50%后卖给A公司。经查,虽然货物销售都签有合同,资金流与合同一致,但产品都是从C公司直接发往A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核实,B公司无相关经营人员,亦无能力从事相关经营行为,实为空壳公司。税务机关目前已对C公司开展转让定价调查。12.利用筹建期获取资本性收益不申报表现:有些外资企业利用筹建期开展资本性活动,获取收益但不申报。如,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转变用途,向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或其他无偿使用;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购置土地和厂房后,转变用途用于出租取得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囤积资金获取汇率收益,清算时未正确申报;筹建期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申报等。提醒:税务机关已将筹建期外资企业纳入专项管理范畴,并与外管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银行账户追踪结汇资金流向,形成对筹建期内企业资本性收益齐抓共管的格局。建议企业主动申报筹建期资本性收益。实例参考: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其外方注册资本金到位并结汇后,并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将相当于注册资本金的额度无偿借给其境内关联企业使用两年,未收取利息。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无息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照可比交易进行调整,即使企业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仍应按规定确认该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13.通过三方合同规避非居民纳税义务表现:境外公司中标境内项目后,联合境内子公司共同与发包方签订三方合同,合同往往约定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主要劳务,少部分劳务由境内子公司提供,形式上看合同履行基本不涉及非居民常设机构。但事实上,境外公司仍会派员来华提供服务。三方合同在形式上将境外公司源于境内的应税收入转化为境外不征税收入,规避了纳税义务。提醒:税务机关将确认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核查境外公司实际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收支情况,根据事实而不是合同形式做出税务调整。实例参考:2012年1月,境外S公司与境内A公司签订一条大型生产线销售合同,列明安装调试服务由境外S公司负责,期限为1年,服务费包含在买价中。同时境外S公司与境内第三方D公司签署协议,由D公司按照S公司的要求,派员具体提供该安装调试服务,境外S公司另行向D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掌握这一情况后,税务机关告知境外S公司,由于第三方公司D代表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安装调试劳务,与境内A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仍是S公司承担,D公司派员提供劳务构成了S公司的在华常设机构,应就归属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相关问答汇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今天带你了解: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学习会计实操课程,就来正保会计网校,,做账报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汇算清缴、做账报税、纳税筹划、财务分析、行业财税这儿全都有~推荐阅读: 一文梳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论文关键词:税收信息 信息处理中心 信息数据仓库 信息分析决策系统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税收信息管理已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信息从信息的发出者到信息的接收者或使用者由于各种原因都会不同程度地被改变,甚至背离事实即失真,枕收信息也不例外。税收信息与日常征管工作和经济决策密切相关,因此要求税收信息要尽可能准确、客观地反映有关枕收的经济行为,从而为日常征管工作和枕收决策乃至经济决策服务。 一、税收信息的来源及管理流程 税收信息是有关税收经济行为、状态、效果的各种资料、数据、消息和情报的统称。税收信息的来源主要有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两种途径。来自于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不断产生的各种数据、资料,此外,还包括总局的文件、法规、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性信息。税务系统外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各种来源的税收信息汇聚到税务系统后要对税收信息进行管理,其全部流程包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的采集是对信息进行聚合和集中,是管理的源头。不同来源的信息采集的方式也不同,系统内部的信息和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主要是在上下级或部门之间传递和交流,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是通过他们的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直接被税务机关和相关系统所接收。税收信息的整理是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筛选、分类、排序、统计以及进行各种数学运算,以获得各种有用的信息和报表。税收信息的存储是指将整理后的信息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并把这些载体组织成为可供人们查阅的信息集合体。税收信息的传输是指将信息通过磁盘、电话、网络等媒介及时地传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供其使用。税收信息的反馈即由信息输人到输出,再由被控对象作用后反馈至原输人点,这样根据源源不断的税收信息的传输和反馈就能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在执行中的偏差,从而加以调节和修正。 二、税收信息质f低以及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源发出信息失真 税收信息来源广泛,不可避免会出现发出的信息失真的情况。一般来讲,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政策性信息和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信息以及来自外部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相对而言较准确,可以用于辅助日常管理工作。最难控制的是纳税人通过他们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的涉税信息。纳税人作为理性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涉及税收时力图少交税,因此,在提供涉税信息时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如假凭证、假账簿、假会计报表等,进行虚假申报,这直接影响了税收信息的准确性。 (二)税务系统对数据、信息集中整理、加工能力差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对涉税信息的管理较分散,集中程度也较低,目前仅以市级税务局为单位实现信息集中处理。我国税务系统五级机构有计算机征收中心近3万个,这些机构掌握大量的税收信息,但难以得到集中处理。一些发达国家在信息集中处理方面做得很好,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4个税收征收中心,新西兰从2001年初起将3个征收中心合并为i个,而且其税收信息的高度集中依托于多元化的网络、电话、邮寄申报,注重加强对各种来源的信息处理,缩短和淡化了地理上的距离,节约了办税场所、人力、网络设备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集中处理能力。 (三)数据、信息存储质量差 由于我国税务部门层次多,证收中心数量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同时还存在许多历史数据,而存储这些数据、信息的数据库规模较小,只限于以地市级为单位集中处理的数据库,这样难以将数据、信息大规模集中以便整理、分析,从而对税收决策和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同时,我国已建立的税收信息库缺乏对各种信息的分门别类,各类税收信息难以综合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一套完整的数据库系统。 (四)税收信息使用效率低 我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税收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税收信息为日常征管工作和税收、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是我们重视税收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而我们目前对税收信息的使用效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计算机应用还局限在传统业务的替代上,虽然有大量的数据,但缺乏利用统计学、数学方法建立的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因此很难实现决策智能化,这是我国目前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工作的重点。 三、改善税收信息管理的措施 (一)宣传诚信纳税,并采取奖罚分明的机制,促使纳税人讲真话,从税收信息源头保证税收信息质量 利用税法宣传月、网络宣传以及税务人员到基层等方式正面宣传,强调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与光荣感,要求纳税人讲真话,在纳税上提供真实信息。在宣传的同时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诚实提供税收信息。例如,在政府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稽查过程中,在征纳双方建立一种 特别解决方式 或 合约 ,对于诚信纳税人被审查而无差错时,不能仅仅不受惩罚,而应受奖励或者对其因受审查而产生的额外效率损失予以补偿。相反对不讲真话、不讲诚信、提供虚假税收信息的偷漏逃骗税者予以惩罚。建立奖罚分明的对称机制是为了政府对纳税人信息的获取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高信息的质量。 (二)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 首先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虑到人力、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可以先以省为单位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依靠计算机、网络等工具将各基层征收中心所采集的信息(如纳税人基础资料、发票管理、征收信息等各种涉税信息)集中到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整理、存储,由处理中心对上级即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监控数据,对下级单位提供综合性税收数据。提高税收信息的集中度不仅能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而且提高共享程度,为信息的高效使用创造条件。 (三)建立大型的分类税收信息数据仓库 经过信息处理中心加工、整理后的税收信息要分类建立大型信息数据仓库。信息数据库是税收信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若没有各种信息数据库,各类税收信息将难以发挥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状况,着手建立省级乃至全国大型数据信息仓库,其中包含各类税收信息子数据库,主要包括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库、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库、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库、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库、纳税业户基础数据信息库、税收征收管理数据信息库等。 (四)建立税收信息分析决策系统,提高税收信息系统的决策智能化程度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仓库,将存储的各类税收信息进行整合,运用边际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数学方法和统计学知识,构建多维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分析技术,通过分析数据仓库中的数据,构建模型提供给用户,作为各项决策活动的依据。比如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纳税人信用度评估模型,基于统计学方法的税收弹性分析和税收收人预测模型等,用户也可以根据经验和需求自行构建模型进行分析。建立税收信息分析决策系统,利用数学原理对经济与税收发展、税收征管数据等进行定量分析,不仅提高信息的使用度,而且使税收管理的组织、指挥、控制、调节等环节更加科学合理。 【】 责任编辑:老A 浅议现代企业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