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公司收到设备投资如何做账?
之前只听说过企业所得税要进行汇算清缴,现在个人所得税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由谁来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 新个税专项扣除实施后 你到底少交多少税? 一图全看明白!
答: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如自行判断符合预缴期享受优惠的条件,则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将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相应栏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8号公告)规定,查账征收企业按以下条件计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简称 A类报表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第10行 实际利润额 15%。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栏=第10行 实际利润额 5%。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栏=第10行 实际利润额 5%。注意:1、第13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 的 累计金额 栏、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 累计金额 栏,在每期预缴申报时均须根据当期累计实际利润额进行重新计算并填列。2、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 本期金额 栏不能大于 累计金额 栏与上期申报 累计金额 栏的差值。3、当第10行 实际利润额 的 本期金额 栏为负数或0时,第13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 和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 本期金额 栏应填 0 。如第10行 实际利润额 的 累计金额 栏为负数或0时,第13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 的 累计金额 栏应填 0 ,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 本期金额 栏和 累计金额 栏均应填 0 。4、纳税人如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在填报第14行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时应填 0 。【】 责任编辑:泥巴姐 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及《》(以下简称 新细则 )已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细则对营业税缴纳范围、缴纳方式、纳税时间、地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比修订前的《实施细则》,突出变化是取消了总包方代扣代缴义务和为了配合《》的实施,取消了工程转包项目的缴税问题,明确了建筑工程在劳务发生所在地纳税申报,并继续实行总包方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缴税。地勘工程项目施工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经常成为焦点问题。新细则实施以来,特别是取消总包方代扣代缴义务后,总包方如何异地申报纳税,即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等,各地理解不同,执行尺度不一,这使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 一、修订前营业税细则对工程分包营业税缴纳的规定 根据修订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修订前《细则》规定比较明确,操作比较简单。具体而言,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非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总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总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此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二、新营业税细则对工程分包营业税缴纳的规定 新细则对纳税营业额、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只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或者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总包方、分包方各自向劳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税务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流程。但因为营业税为地方税,各地方为了本地税源,操作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规定,不论外出经营还是本地经营,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自设门槛,阻碍易地缴税;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更是简单要求,开发票必须按票额缴税。因此应对纳税行为、纳税方式进行规范。 对此,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缴纳方式,完善易地工程项目税务机关备案制或工程项目跟踪制度,让纳税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重不漏地缴税。 在税务机关暂时未出台统一的缴纳方式之前,可采取如下方式:(1)不论承包或分包工程,施工前必须签订合同,尽量健全完善工程项目手续。(2)与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沟通,跨区域作业的项目,签订合同后,及时到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3)施工前,积极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主动进行书面备案,介绍项目情况,包括总包方,分包方名称、价款,以及各类总包合同、分包合同。(4)最好由分包方先开具发票并缴税,取得分包方的纳税证明,而后总包方携带分包方的完税证明,再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总承包方承揽某业主工程价款100万元,分包额60万元,由分包方先行至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税开发票给总包方60万元工程款,而后总包方再到此税务主管机关开具1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并差额纳税。 具体而言,每个项目的总包方和分包方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一致。在机构所在地工程的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到总包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非机构所在地工程的分包,要求分包方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价格较低,总价不高的小型项目,对于地勘行业来说也不容忽视。如民用建筑的工勘施工,单一项目价款不高,但项目数量多,这类项目除了完善合同等资料外,最好确定在总包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责任编辑:冠 王兴归来 美团网能否成翻身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