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公司给客户打折或返利,会计应该怎么做账?
临近岁末,财务们又进入一段异常忙碌的时期,针对企业的跨年度业务,如何确认收入和支出呢?今天就带你来学习一下跨年度收支的税务处理方法!☆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跨年度收入一、跨年度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二、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三、跨年度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企业在2021年签订接受捐赠合同,2022年收到捐赠物品,则应在2022年确认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跨年度支出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此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了解更多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新政速递!节能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发布
黑龙江省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涉及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受理4个事项的具体流程,详情如下: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办理材料】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电子税务局24小时全天候【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单位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单位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5.单位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6.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8.单位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申请条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龙江税务APP、银行柜面、批量扣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和龙江税务APP24小时全天候、其他缴费渠道办理时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2.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设定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全文【办理材料】1.城乡居民:【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龙江税务APP、银行柜面、批量扣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代办员【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和龙江税务APP24小时全天候、其他缴费渠道办理时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2.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通过社保费缴费客户端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3.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受理【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受理【申请条件】单位缴费人发生多缴、错缴费款需要退还的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设定依据】《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医疗保险费退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主管税务机关初核完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向财政部门提报退款计划,最终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费款退还缴费人。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通知还规定,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通知要求,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还称,各政策享受主体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责任编辑:泥巴姐 7月份货物劳务税收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