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其他应收款是怎样冲销的?挂账时应该如何做账?
在实务学习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学习并不算困难,但是常常会有很多误区,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误区你了解多少呢?快来看看吧!一、企业一次性取得3年房租收入并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房租三年租金收到款项327000元,已全部开具发票,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327000 贷:预收账款 327000借:预收账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00二、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三、加速折旧一定对企业有利?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但只形成暂时性差异,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价值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妥翊臃缦�。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收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四、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中“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预缴时就可弥补。六、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吗?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如:19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弥补期从2020年算起,算5年。2020、2021、2022、2023、2024年截至2024年,不论2020-2024年各年度是盈利或亏损。七、企业代垫代缴的税款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猜你喜欢:100个纳税误区精解,深入解读让纳税人迷惑的误区,涵盖了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制精华,配合丰富案例,从多种角度讲解纳税操作实务,加入吕乐老师的课堂的一起畅学100个纳税误区详解及操作吧!相关标签: 新鲜出炉!2020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发布
摘要:本文研究了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主要从绩效管理的流程,绩效考核的原则,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0 引言 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和绩效结果运用等一系列子系统。其中,绩效计划是确立绩效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各个环节的功能,整合高校的信息和资源,推动团体和个人的进步,进而实现绩效管理的各种目的。 1 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流程 绩效管理的程序揭示了有效的绩效管理的展开步骤,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绩效管理困境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证。绩效管理是一个包括绩效计划、绩效、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以及绩效结果应用等环节的闭环系统。 1.1 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是绩效管理过程的起点。绩效计划是在绩效管理期始的时候由主管人员和下属共同制定的绩效契约,是对学校整体目标的分解和实。 1.2 绩效实施。制定了绩效计划之后,员工就可以按照计划进行科研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绩效实施的过程也是绩效诊断和辅导的过程,领导者和下级之行的双向沟通是实现绩效监控的重要手段。 1.3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一个按事先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其评估标准,考察教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的过程。绩效考核的步骤包括:一是召开绩效评估沟通会议,参与绩效评估的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进行自我评估和同事评估,教师和其他直接务于学生的人员还应进行学生评估。三是主管人员评估并与下属沟通。四是综合项分数,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五是上级主管审批评估结果,评估表格经教师本人、接主管、上级主管三方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4 绩效反馈。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过程并不是为绩效考核出一个、分出一个等级,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绩管理必须重视考核结果的及时反馈沟通,各类评估结束后,被考核人员有权了解己的评估结果,评估者有向被评估者反馈和解释的职责。 1.5 绩效结果的实施。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是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的和基础。绩效考核结果除了应用于教师的评优评先,对教师起到鼓励、鞭策后进的作用之外,更应运用于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即应把绩效考核作为员工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依据。 2 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原则 2.1 公开原则。应该最大限度的减少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双方对考核工作的神秘感、绩效标准和水平的制订是通过协商来进行的,考核结果公开,是考核工作的制度化。 2.2 客观原则。进行客观考核,即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武断。缺乏事实依据,宁可不做评论,或注上 无从观察竺、 待深入调查 等意见,按个体的绝对标准进行考核,引导成员改进工作,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攀比,破坏团结精神。 2.3 目标一致性原则。目标一致性是指绩效考核的目标与学校的战略、目标和文化一致的程度。目标一致性所强调的是绩效考核系统需要为教师提供一种引导,使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从而为学校的目标实现做出贡献,这就要求绩效考核系统应具有充分的弹性来适应学校战略形势所发生的变化。 2.4 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尚行杂悸�:和绩效标准相关的资料来源;潜在的问题分析,预测在考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困难和障碍,准备应变措施。实用性应考虑:考核的手段是否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考核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和相应的岗位以及考核的目的相适应。 2.5 以工作为重点的考核原则。绩效考核的重点应放在教师作为主体参与的以工作位对象的评价上,考核过程应就事论事,其直接目的不是要区分教师之间的高低,而是要辨析员工工作中的是非优劣,要探索更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因此,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核工作,更不可涉及人员的隐私。在现实的绩效考核中,往往分不清哪些和工作有直接联系,结果将许多有关人格的问题的判断掺进评判的结论,这是不恰当的。 2.6 重视时效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对考核期内的所有成果,形成综合的考核,而不是将本考核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当期的考核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过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绩效进行评估,这就要求绩效数据与考核时段相吻合。 3 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主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考核人员的操作失误,往往会给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在确定什么人来参加对教师的绩效进行实际考核尤为重要。绩效考核系统的考核主体应包括五个方面:①直接主管领导考核。由直接主管领导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是大多数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的核心所在,而且应占有相当的权重。②综合考核小组考核。学院综合考核小组由人事处、党委办、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的负责人、院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全院教师的绩效考核,对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把关,因为该小组综合了全院的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要占较大的比重。③同事考核。由于同事之间长期接触,一般彼此之间比较了解,相互考核是保证教师绩效考核准确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同事之间往往高估同事的业绩,因此在本系统中同事之间的考核不占太大比重。④自我考核。教师自我考核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但自我考核常会出现自我宽容,与他人的考核结果不一样,因此比较适合个人发展,不适合人事决策。⑤学生考核。对于直接服务于学生的教师,学生对其职业道德、学识水平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因此,对此类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应引入学生作为考核主体。 4 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是一个绩效管理周期的最后环节�?己私峁挠τ檬侵敢谰荻员黄拦勒叩钠拦澜峁�,实施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将绩效管理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联系起来。绩效评估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绩效改进的主要依据。二是作为职位等级晋升(下降)和岗位调配和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与薪酬制度接轨。三是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依据。四是记入教师发展档案,为制定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4.1 绩效改进计划的制定 教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及绩效持续改进与发展,是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所以,绩效改进与导入工作的成功与否,是绩效管理系统是否发挥功用的关键。管理者和教师应及时针对评估中未达到绩效标准的项目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管理者有责任为教师实施绩效改进计划提供指导、帮助以及必要的培训,并予以跟踪检查。 4.2 薪酬发放、奖惩、职称评定、聘任等 这是实施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结果的最基本应用,通过这些活动有效地达到激励目的。 4.3 岗位聘任。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待岗。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除按制度规定降低其职位工资等级外,还应酌情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脱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做辞退处理。 4.4 考核奖惩。绩效考核与奖惩相挂钩,是激励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激励包括正激励和负激励,既要对优秀人员进行奖励,也要对不合格人员实施一定的惩罚。院校自行确定各等次奖励标准,对优秀者、基本合格人员分别规定不同等级数额,不合格者不发,从而体现差别。 4.5 培训开发:绩效管理本身也是一次培训需求评估,通过对教师绩效的考核,管理者可以明师出现业绩问题的原因所在,达到一个培训需求分析的目的。将考核的结果与教师的培训相挂钩,也是一种激励方式。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给予其优先参加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培训进修的机会;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者,学校将取消其国内外进修资格,同时安排针对性的培训。这样既可以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增强广大教师对培训和学习的重视。【】 责任编辑:lcl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对“体外循环”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通常因担心出现购销不匹配、存货周转率异常等涉税问题,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也不按规定申报抵扣。当相应的货物销售被查出隐匿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否追溯到隐匿销售收入的税款所属期抵扣?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在讨论账外经营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之前,需要先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法定的抵扣范围;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按规定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并申报抵扣。(一)符合法定的抵扣范围进项税额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但并非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都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主要有六类,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六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相关规定,采取账外经营手段购进货物并未被列为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项目。(二)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还包括部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票行程单等,如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道路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按规定进行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手段,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会丧失进项税额抵扣权益。(三)按规定办理认证、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需按规定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否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为简化办税流程,自2016年3月1日起,陆续将A级、B级、C级和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用于抵扣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为抵扣用途,并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通常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虽取得扣税凭证,但未按规定办理认证或申报。对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间需视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用途的所属月份,而并非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所属月份或追溯至交易所属月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分析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手段,其购进环节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但未按规定入账核算、申报抵扣;二是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一)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未认证抵扣纳税人账外经营的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未按规定认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畹耐ㄖ罚ü胺ⅰ�1998〕66号)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上述两个文件出台于不同时期,国税发〔1998〕66号文件出台时,尚无认证抵扣时限要求,但进项税额部分抵扣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未考虑进项税额抵扣需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等形式要件;国税函〔2005〕763号文件是在增值税扣税凭证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证、申报的背景下出台,而45号公告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不会因超出认证、申报时限而不得抵扣。如隐匿收入所对应的货物已按规定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确认,并在确认抵扣用途的所属月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例1】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经营宠物食品、服装、玩具及用品批发,当年8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被查出存在进销均未申报的账外经营问题。账外经营情况具体如下:甲公司2020年5月从供应商A公司购入宠物食品,当月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甲公司未就该份发票进行认证抵扣。2020年6月,甲公司销售该批宠物食品的90%(剩余10%部分至今未售出),取得收入259.9万元(含增值税,下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未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022年8月,甲公司对其隐匿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同时,是否允许其抵扣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应在哪个税款所属期抵扣呢?本例中,甲公司2020年6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于2022年8月确认发票用途,并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该笔进项税额应抵扣数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26万元,而非账外经营已销货物部分进项税额23.4万元(26×90%);二是该笔进项税额的税款所属期为甲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抵扣用途的2022年8月,而非发票的开具时间(2020年6月)。(二)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为避免销货方按规定申报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而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认证抵扣,从而引发相关涉税风险,纳税人“体外循环”所购进货物通常以进货凭证等单据替代本应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例2】承例1,甲公司还有一笔账外经营:2021年10月从供应商B公司购入宠物服装及玩具113万元,未取得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销售该批宠物服装及玩具,取得收入146.9万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未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纳税人发生交易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现行增值税政策并未禁止其重新向供货方取得发票。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并非完全丧失进项税额抵扣的权益。如取得供货方补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取得专用发票后按规定认证抵扣。如甲公司2022年8月从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抵扣用途,可作为2022年8月税款所属期的进项税额抵扣。但如果甲公司无法从销货方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则该批货物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三、未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后续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在隐匿销售收入的当月,如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未按规定申报抵扣,则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时,不得扣除已取得扣税凭证但未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账外经营的进项税额无法追溯至隐匿销售收入的税款所属期抵扣,不能参与隐匿销售当期的增值税税款计算,纳税人可能因此在隐匿收入当期形成欠缴税款。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允许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账外经营的纳税人取得销货方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后,依然可以参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若形成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选择按规定申请留抵税额抵减查补形成的欠税。相比购进货物当月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于当期认证抵扣,被查出隐匿销售收入后认证申报或重新取得扣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会因取得扣税凭证滞后或未及时认证抵扣等原因,形成少缴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例3】承例1、例2,2022年9月8日,甲公司在完成当月增值税申报后,形成期末留抵税额56万元。当日,甲公司申请以留抵税额抵减上述两笔查补形成的欠税,税务机关当天为其填开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为方便讨论,假设上述月份甲公司无其他业务发生。2020年6月所属期形成应纳增值税29.9万元[259.9/(1+13%)×13%],截至2022年9月8日产生滞纳金11.74万元;2021年11月所属期形成应纳增值税16.9万元[146.9/(1+13%)×13%],截至2022年9月8日产生滞纳金2.26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甲公司2022年9月8日以留抵税额56万元抵减欠税时,先抵减2020年6月的欠税29.9万元和滞纳金11.74万元。余下的14.36万元(56-29.9-11.74),用于抵减2021年11月的欠税和滞纳金。因2021年11月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大于可用于抵减的留抵税额,按配比方法计算,可抵减2021年11月欠税12.67万元,滞纳金1.69万元。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2021年11月所属期尚余4.23万元欠税,之后甲公司清缴该笔欠税时,需从其税款滞纳之日起,即2021年12月16日起至缴纳该笔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甲公司可将两笔欠税先行清缴,使其不会再产生新的滞纳金。即2022年9月8日以留抵税额56万元抵减2020年6月的欠税29.9万元和2021年11月的欠税16.9万元,剩余的9.2万元(56-29.9-16.9)用于抵减欠税已产生的滞纳金。抵减后,两笔查补税款余下的滞纳金4.8万元(11.74+2.26-9.2)可待以后期间缴纳。甲公司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0000(红字)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92000(蓝字)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68000(红字)甲公司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报56万元。更多推荐: 税务部门抽查个税,接到电话、短信请务必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