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是什么?与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科发〔2018〕61号各区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7日、6月29日、8月27日、10月10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名称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联系电话: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 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年报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五(二)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资格有效期内企业高度重视,按要求于2018年5月28日前及时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报年报。 六、其他事项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联系所在区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核实修改联系人电话及登录用户名,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企业申报 找回密码 中申请重置密码。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财政厅 地税局发布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享受条件】1.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2.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4.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5.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6.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鄢煌甑墓婢柙С�,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7.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更多推荐: @高新技术企业,这些税收优惠请查收
问: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