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销售产品收到现金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具体来说,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二是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三是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具体操作上,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升级,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确认符合规定条件才能够享受,税务机关将对合规性实施事后风险核查。举例来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申报期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2月相关税费时,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部分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小微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中型企业,界面自动到缴款界面,只需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缓缴税款可以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缴纳。?确认不缓缴的,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③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如果选择其他的,需要填写选择不缓缴的具体理由。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22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缓缴的操作流程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相同,确认缓缴的税费按规定延缓6个月,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同样,对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份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的,在办理退税时,多征的滞纳金应当随同税款一并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的税款,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入库并缴纳滞纳金的,也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更多推荐: 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汇算清缴软件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五、汇算清缴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缡《斗种Щ棺阅甓戎樟酥掌�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泥巴姐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残余价值。残余价值一般难以准确估计,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上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换言之,固定资产残值率变得更加自由。下面在新税法下就固定资产残值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差异 固定资产购入时其取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后续计量期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也就是税务上的账面价值。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企业估计的残值率和税法中规定的残值率不相一致。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不同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相同的情况下,虽然每年会计上折旧与税法上可抵扣的金额不同,但在处理固定资产时,这种差异消失,故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二)税法规定残值与会计估计的残值差异 折旧有税盾之称,可以抵税,残值亦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称为残值抵税。当固定资产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情况: (1)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大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出售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和营业外收入。此时所收到的银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资产清理的现金外,还包含残值变现净收入 即营业外收入 ,按税法规定应照章纳税。 (2)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出售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此时实际的净残值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残值收入的差额部分即 营业外支出 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具有抵税的作用。 二、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会计核算问题 由于新旧税法关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时预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致,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在不违背新税法的原则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依据新税法重新确定净残值及折旧年限。下面举例说明在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会计处理。 [例]某煤炭机械制造公司2006年12月购买一件设备,购入价为7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上确定4%的净残值、折旧年限3年,2008年前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5%,折旧年限5年,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法允许净残值为1%,折旧年限为4年。该公司根据新法规定,在2008年将折旧年限调整为4年。 (1)企业的会计处理 计算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个月计提的折旧额: 75-75 4%=72(万元) 72 (12 3)-2(万元) 借:管理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2007年至2009年每年计提折旧2 12=24(万元) (2)纳税申报处理 2007年度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 计算税前每月可扣除的折旧额: 75-75 5%=71.25(万元) 7l 25 (12 5)=1.1875(万元) 200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1875 12=14.25(万元) 2007年度纳税调增:24-14.25=9.75(万元) 2008年度至2011年度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 第一种方式:可以继续沿用2008年以前的旧政策 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纳税调增:24-14.25=9.75(万元) 2010年度至2011年度每年纳税调减:14.25万元。 第二种方式:按照新税法重新计算折旧额 重新计算年度折旧额 75-75 1%=74.25(万元) 74.25 14.25=60(万元) 60 (4-1)=20(万元) 重新计算后,该企业可以在2008年至2010年剩余3年内每年税前扣除折旧20万元。 2008年度至2010年度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 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纳税调增:24-20=4(万元) 2010年度直接纳税调减:20万元。 综上所述,在新税法颁布后,固定资产残值确定变得更加切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用来指导企业的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echo 试论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改革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