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摘要:电子商务是指在因特网上运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进行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而物流是指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即运精、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其自身的信息化、网络化、快捷高效化特点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它在中国的发展的实际情况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那样好,其中物流能力的滞后是一个重大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对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对于物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发生的变化也认识不足,认为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然可以经由传统的经销渠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物流能力的滞后对其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要解决这个 瓶颈 ,就必须首先认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传统物流业及其管理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从物流业的地位、物流组织模式、物流的各作业、管理环节的角度,试论物流业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 一、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商。 _电子商务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革命。它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原有的一些行业、企业将逐渐压缩乃至消亡,将扩大和新增一些行业、企业。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业等。在实业中,物流企业会逐渐强化,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里必须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既要把虚拟商店的货物送到用户手中,还要从生产企业及时进货人库。物流公司既是生产企业的仓库,又是用户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企业成了代表所有生产企业及供应商对用户的唯一最集中、最广泛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业成为社会生产链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杉缱由涛癜盐锪饕堤嵘搅饲八从械母叨�,为其提供了空前发展的机遇。 二、物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鉴于目前第三方物流在实践中的成功发展,有人预言它将是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业方面最大的变化。第三方物流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极大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存在跨区域物流。电子商务的跨时域性与跨区域性,要求其物流活动也具有跨区域或国际化特征。电子商务按其交易对象可分为BZC和 BZB。在BZC形式下,如A国的消费者在B国的网上商店用国际通用的信用卡购买了商品,若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对于小件商品(如图书),可以通过邮购;对于大件商品,则是速递公司完成交货。目前,这些流通费用一般均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零散用户而言流通费用显然过高。如在各国成立境外分公司和配送中心,利用第三方物流,由用户所在国配送中心将货物送到用户手里,可大大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速度。在BZB形式下,大宗物品的跨国运输是极为繁琐的,如果有第三方物流公司能提供一票到底、门到门的服务,则可大大简化交易,减少货物周转环节,降低物流费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重组也需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业的地位将大大提高,而未来物流企业的形式就是以现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为雏形,第三方物流将发展成为将来整个社会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 第三方 。 三、电子商务对物流采购和配送环节的影响 1、采购。传统的采购极其复杂。采购员要完成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检验产品、下订单、接取发货通知单和货物发票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工作。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采购过程会变得简单、顺畅。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大的公司己在专用网络上使用EDI,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劳务、印刷和邮寄费用。通常,公司可由此节约5一10%的采购成本。因特网与之相比可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与专用增值网相比,大公司能从因特网的更低传输成本中获得更多收益。因特网也为中小型企业打开了一扇大门。通过因特网采购,可以接触到更大范围的供应厂商,因而也就产生了更为激烈的竞争,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采购成本。 2、配送。(l)配送业地位强化。配送在其发展初期,主要是以促销手段的职能来发挥作用,地位并不高,发展也不太快。而在电子商务时代,BZC 的物流支持需要靠配送来提供;BZB的物流业务也会逐渐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其供货方式也是配送制。没有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也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的命运与配送业联在了一起。同时,电子商务使制造业与零售业实现 零库存 ,实际上是把库存转移给了配送中心,因此配送中心成为整个社会的仓库。由此可见配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了。(2)配送中心成为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汇集中心。原来,物流、商流和信息流是 三流分立 的,而信息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把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事配送业务离不开 三流 ,其中信息流最为重要。实际上,商流和物流都是在信息流的指令下运作的。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商流和物流的高质量与高效率。 四、电子商务对物流管理的影响 1、物流网络信息化。物流的网络信息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当今世界玩temat等全球网络资源的可用性及网络技术的普及为物流的网络信息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这里的网络信息化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另外与下游顾客之间的联系也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第二是组织的网络,即Intranet。比如,台湾的电脑业在90年代创造出了 全球运筹式产销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点是按照客户定单组织生产,生产采取分散形式,即将全世界的电脑资源都利用起来,采取外包的形式将一台电脑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芯片外包给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去生产,然后通过全球的物流网络将这些零部件、元器件和芯片发往同一个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组装,由该物流配送中心将组装的电脑迅速发给订户。这一过程需要有高效的物流网络支持。 2、物流运输组织形式的变化。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运输的原理并没有改变,但运输组织形式受其影响,却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 (l)运输分为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物流网络由物流结点和运输线路共同组成,结点决定着线路。传统经济模式下,各个仓库位置分 . 49.武仅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创汉阵年6月散,物流的集中程度比较低,这使得运输也很分散,象铁路这种运量较大较集中的运愉方式,为集中运量,不得不采取编组而非直达方式(只有煤炭等几种大宗货物才可以采用直达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库存集中起来,而库存集中必然导致运输集中。随着城市综合物流中心的建成,公路货站、铁路货站、铁路编组站被集约在一起,物流中心的物流量达到足够大,可以实现大规模的城市之间的铁路直达运输,运输也就被划分成一次运输与二次运翰。一次运物是指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运输,二次运翰是指物流中心辐射范围内的运输。一次运翰主要应运用铁路运输,因为运输费率低,直达方式又使速度大大提高了。二次运输用来完成配送任务,它由当地运输组织(即运翰组织人员、运物范围,服务对象都在当地区域范围内) 来完成。 (2)多式联运大发展在电于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将得到大发展。第一,电子商务技术,尤其是公切叨at使企业联盟更加容易实现。而运愉企业之间通过联盟.可扩大多式联运经营。第二,多式联运方式为托运人提供了一票到底、门到门的服务方式,因为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简化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与其说是一种运愉方式,不如说是一种组织方式或服务方式。它很可能成为运愉所提供的首选服务方式。 3、物流管理信息的变化 (1)信息流由闭环变为开环。原来的信息管理以物流企业的运翰、保管、装卸、包装等功能环节为对象,以自身企业的物资流管理为中心,与外界信息交换很少,是一种闭环管理模式。现在和未来的物流企业注重供应链管理,以顾客服务为中心。它通过加强企业间合作,把产品生产、采购、库存、运输配送、产品销售等环节集成起来,将生产企业、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分销商(零售点)网络等经营过程的各方面纳人一个紧密的供应链中。此时,信息就不是只在物流企业内闭环流动,信息的快速流动、交换和共享成为信息管理的新特征。 (2)信息诸�?楣δ艿谋浠�。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使得传统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某些�?榈墓δ芊⑸吮浠�。 ①采购。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采购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可以利用网上产品目录和供应商供货清单生成需求和购货需求文档。 ②运输。运用GIS、GPS和RF等技术,运输更加合理,路线更短,载货更多,而已运输由不可见变为可见。 ③仓库。条码技术的使用可以决速、准确而可靠的采集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成品流通的效率,而且提高了库存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④发货。原先一个公司的各仓库管理系统互不联系,从而造成大量交叉运愉、脱销及积压。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个仓库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发货由公司中央仓库统筹规划,可以消除上述缺点。发货同时发送相关运输文件,收货人可以随时查询发货情况。 【】 责任编辑:老A 论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账面有存货无实物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两种:1、存货已经销售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但是! 这种行为涉嫌偷税,有这些情况的企业最好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查到就后果严重了 !2、存货已经损毁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财税[2009]57号文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际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同时还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1、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其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允许计算扣除;2、提供贷款担保造成非正常损失,无法追回金额比照应收款损失处理;3、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4、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5、非正常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应扣未扣的,应当追索所属年度扣除,但最长追索期为5年。账面有实物但过期了怎么办?公司注销前账面上有实物,但是已经过期了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1、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的处理分下列两种情况:1) 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 正常经营损失 (如果保质期到了没有正常销售)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低价销售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更多推荐: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总局第51号令公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副局长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四)对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六)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罱鸲钤�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应当报税务总局备案。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重大税务案件批准受理起5日内,将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所列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说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文书送达后5日内,稽查局应当将相关文书及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八项资料的复印件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已经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审理但审理委员会修改了稽查局拟处罚意见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稽查局应当组织听证,并重新提请审理。”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告已经立案的稽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已经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文书,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四、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十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布。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2018年6月15日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告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7日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公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副局长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四)对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六)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罱鸲钤�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应当报税务总局备案。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七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应当自重大税务案件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章提请和受理 第九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查补税款计算表、偷税金额及比例计算表; (六)税务文书目录; (七)证据目录; (八)听证材料; (九)相关证据材料。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提请审理的理由,介绍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定性依据及具体明确的拟处理意见,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应符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要求。 查补税款计算表、偷税金额及比例计算表应当准确描述数据的来源及其计算过程,税务文书目录应当列明稽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税务文书,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是否原件、存放处、页(件)数等内容。 —11— 稽查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依照“一事实一底稿”的原则进行归集,与证据目录相对应。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证据所在位置。 第十二条稽查局提出减轻、免于处�:筒挥杓邮罩湍山鸫硪饧�,应具体说明理由和政策依据;被查对象提出主张和证据的,稽查局要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提请审理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且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提请审理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受理,通知稽查局补正材料后再行提交; (三)提请审理案件不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不予受理。 第三章书面审理 第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重大税务案件批准受理起5日内,将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所列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重大税务案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畹氖旨扑阕既沸杂苫榫指涸�。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证据材料或其他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应当直接说明是否同意稽查局的拟处理意见,并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不得仅列明同意其他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可按规定程序请示税务总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并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止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制作《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经补充调查,稽查局拟改变原处理结果的,稽查局应当向被查对象反馈改变情况,并对被查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审理,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单独归集补充取得的案件材料,提交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稽查局应当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补充调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补充调查期限的,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稽查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分送给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继续审理。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稽查局超过规定期限完成补充调查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审理。 第二十二条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说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三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一致认为,或经协调后一致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交稽查局重新调查。 (二)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三)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提请会议审理报告》,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由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议审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应介绍调查单位认定的被查对象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列明被查对象的意见和主张,阐述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最终确定的审理意见。 《提请会议审理报告》应当说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第四章会议审理 第二十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审理会议召开的2日前将时间和地点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提请审理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案件审理人员及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安排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审理委员会经会议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请示税务总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会签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应当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被查对象的意见和主张,以及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最终确定的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稽查局。 第五章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按规定制作相关税务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稽查局应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税务行政决定事项“经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并明确告知被查对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管辖机关为税务总局。 文书送达后5日内,稽查局应当将相关文书及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八项资料的复印件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并归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 第三十二条已经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审理但审理委员会修改了稽查局拟处罚意见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稽查局应当组织听证,并重新提请审理。 第三十三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告已经立案的稽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已经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文书,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税务总局。 第三十五条省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稽查局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案件材料、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稽查局传递相关文书时,应当一并提供相关的电子文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案件材料,一般发送电子文件。确有需要移送纸质文件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移送相关纸质文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不属于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程有关“2日”“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海南省税务局2015年第4号公告发布,海南省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第一次修改,海南省税务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第二次修改,海南省税务局2017年第10号公告第三次修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29号)同时废止。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厦门发文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部分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