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提示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 实际利润总额 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 减免所得税额 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 实际利润总额 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 减免所得税额 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34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提示五: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从业人数 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六:及时报告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微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 责任编辑:米粒儿 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纳税筹划技巧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 机动车企业出现3种情形的将被列入 黑名单 ,会受到4项措施的 惩罚 哦! 3种情形将上 黑名单 《公告》明确,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4项 惩罚 措施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黑名单 90日后可申请撤除 《公告》明确,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企业申请,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 税务机关每年入户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公告》明确,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机动车企业进行入户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企业总数的10%。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实机动车企业是否存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一)根据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查实的; (二)在税收专项整治或者税收专案稽查中查实的; (三)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发现疑点并由机动车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 (四)根据举报查实的; (五)根据其他情况查实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实务网络录播课程 税务局如何稽查业务招待费
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有问必答:工资保密录入 工资表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