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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怎么计量

    摘要:知识经济就是人才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全球性人才争夺战是一场回避不了的残酷竞争。本文讨论了全球性的人才短缺危机和西方国家的人才掠夺政策,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知识经济 人才掠夺 对策 1 引言 经济繁荣靠科技,科技发展靠人才。人才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单位,得才而兴,失才而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2 全球性的人才短缺危机 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载体的高素质、高智力的优秀人才尤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质上,知识经济就是人才经济。在新世纪到来之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面对人才短缺的严重危机。 美国信息技术协会的资料表明,目前全世界软件技术人才的缺口已达40多万,其中美国缺少19万人。据美国劳动部估计,1998-2005年,美国每年需要9.5 万名电脑专家、系统分析师和程序编制员。这些职位的空缺已经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欧洲信息技术观察组织预测,今后五年内,欧洲需要增加50万到200万名IT人才。 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在人才培养上的 造血 功能不强,同时又不得不承受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因此,发展中国家人才短缺的危机更为严重。 在我国,不少重点高校由于缺乏新一代优秀学术带头人,许多传统优势学科正在失去昔日的风采。一些有抱负、有责任心的领导者由于学科梯队后继乏人而忧心忡忡。作为人才摇篮的高等学校尚且如此,企业界的人才荒更不待言。 我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资金投入自然要向西部倾斜。有资源、有资金,西部大开发能否成功,关键还在人才。当那些习惯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囿于传统思维方式的人热衷于跑资金、跑项目时,另一些反应灵敏的领导者却已开始筹划如何延揽人才,可谓计高一筹。 知识经济既然是人才经济,人才短缺就必然成为与知识经济共生的永恒话题。在知识经济时代,谁能够解决人才危机这一难题,谁就能牢牢控制制高点,从而稳操胜券。 3 西方的人才掠夺愈演愈烈 3.1 托福── 一桩不耕耘、只收获的买卖 美国对全世界尖子人才的掠夺由来已久。美国人在经济上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善于抢夺人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人最得意的 战利品 是它抢来了一大批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这笔十分宝贵的 财富 很快在美国本土上开花结果,转化为现实财富。 对全世界的非英语国家,美国人设置了一个被人称为 教育成果收割器 的 托福 考试。只要你能考出连美国青年也望尘莫及的成绩,美国人就给你提供一笔 奖学金 ,让你到美国去留学。 一个尖子人才的成长十分不易,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需要20年的漫长岁月。在这期间,各国政府投入了巨额的教育经费。家长们更是省吃俭用,不惜血本。只要孩子能成才,把几十年的家庭积累全花掉也在所不惜。美国人无需考虑你 前期培养 的艰辛,只是巧妙地设置一个 托福 考试(而且须考生自己付学费,自己交考试费),再加上一笔助学金,就把全世界的尖子人才连同凝结在他身上的巨大教育投入一起收购走了。 据美国外国留学生协会统计,1998年,在美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有40多万人,这些最具创造力的青年有相当一部分会在美国落地生根,成为美国的财富。难怪有人说, 托福 是美国人经营的一桩最合算的买卖[2]。 3.2 政府──人才争夺战的急先锋 飞速发展的信息革命加剧了全球性的人才短缺危机,全球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西方各国政府扮演了急先锋的角色。 美国首先在移民政策上做文章。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将特殊人才移民(H1-B)名额从原来的6.5万人提高到11.5万人。1999年6月初,当年的11.5万H1-B指标已被用完。美国许多高科技公司纷纷要求政府增加H1-B名额。鉴于此,来自德克萨斯州的联邦参议员格拉姆计划向美国国会提出 经济增长新劳工法案 ,提议将H1-B名额从11.5万人增加到20万人。如果格拉姆的法案通过,就意味着美国每年将从世界各地掠夺20万高科技人才[3]。而有资格申请H1-B的人员,一般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98年,中国毕业研究生为4.7万人,即使其中有2万人从事高科技研究和开发,也仅为美国每年所能引进人才的十分之一,且不说其中不少人行将被 二次收割 。 日本也不甘落后,迅即在世界各地展开 抢人 作业部署。日本科技厅的报告称,为了提升高科技竞争实力,在21世纪初,日本的外籍研究员将达到30%。 新加坡提出要采取 最大限度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 的政策。对于企业引进的国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政府财政将给予补贴[4]。 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近年来都大大放宽了技术人才移民的政策[5]。 3.3 跨国公司──把 抢人 的触角伸向每一个角落 寡头企业的抢人作业正象它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一刻也没有停止过。随着全球性人才短缺危机的加剧,寡头企业对人才的争夺也日趋白热化。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许多企业 感情 、 事业 、 工资 、 福利 、 股权 多管齐下,可谓用心良苦[6]。 跨国公司深感仅靠人力资源部门聘用人才力度已远远不够,对于顶尖人才的引进,多由企业巨头亲自操作。如对于微软看中的大学毕业生,通常由比尔 盖茨亲自打电话商谈。 一些跨国公司还别出心裁地设立了人才挽留办公室,专门从事稳定人才的工作。有些公司甚至在其雇员跳槽半年之后仍会打电话询问他们 离开公司的真正原因 或对 新工作的感觉 ,竭力争取跳槽的人再回来工作。 跨国公司通过在遍布世界各地的分公司中推行 本土化战略 ,而把 抢人 的触角伸向每一个角落。如朗讯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通过其在中国的分公司或研究机构,公开地大规模地汲取中国的科技精英[7]。1999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的45名硕士研究生,几乎全部被外企挖走。 4 我国由于人才流失蒙受的巨大损失 对于中国尖子学生的流向,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 的学生去美国; 二流的学生去外企; 三流的学生下岗学外语。 1997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人数为457人,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3%;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人数为357人,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4.5%。1998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人数为302人,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3.6%;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人数为379人,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4%。我国许多著名高校,每年都有大批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8]。近年来,高校理工科青年教师自费出国留学的也有增无已。还有一些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工作环境、条件不理想,联系到较为理想的单位却被原单位卡住不放,办不了调动手续,最后只好通过技术移民的方式一走了之。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30多万人出国留学,目前回到中国来的尚不足10万人,有20多万尖子人才由于种种原因滞留未归。而通过各种渠道移民出去的人数可能会更多,且技术移民能够回国的更是微乎其微。 王选院士赴美考察归来后说: 美国硅谷集中了一大批中国工程师,人们说,硅谷的公司中没有美国人并不稀奇,而没有中国人的高科技公司则是罕见的。 据统计,华人约占美国硅谷科技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而且多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在新成立的硅谷高科技公司中,华人所占的比例则高达三分之二。 硅谷的技术骨干,不少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北大和清华校办企业里工作的青年感受最深,他们与去到硅谷的同学,昨日是校友,今日却成了竞争对手,分别代表着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利益。 大批拔尖人才流向国外和外企的直接后果,是国内中青年拔尖人才极度匮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科技队伍的整体质量。我们自身的培养能力十分有限,造就的拔尖人才本就不足,根本无法承受被掠夺、大量流失的重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沈士团院士指出:这一问题 如果不能引起整个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的现代化将受到极大影响。今天,是我们的人才 预警系统 向全中国发出严重的紧急警报的时候了! 5 积极应对国际竞争 5.1 努力为尖子人才创造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全球人才争夺战的战鼓隆隆,我们回避不了这场残酷的竞争。随着加入WTO 日期的日益迫近,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经济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处于一个开放型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中国,不可能靠构筑国际人才流动壁垒、限制人才外流来遏制我们的人才流失。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国际竞争,努力为尖子人才创造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让那些在国内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尖子人才也能得到与在国外或外企工作一样的优厚待遇。这才是吸引和保护人才的根本途径[9]。在激烈的竞争中,我们的民族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让那些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先富起来。 教育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和中科院 百人计划 等的实施,为我国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开了先河,突破了传统的人才价值观。近一段时间,报纸及互联网上的 特聘广告大战 此起彼伏,热闹非凡, 重金求贤 已成时尚。许多高校借 长江计划 的东风,推出自己的特聘岗位和吸引人才的各种措施,一批外籍学者应聘上岗,不少华人学者也开始纷纷回流,改善了我国的高层人才结构。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推出的这些吸引人才的计划,大都是数以百计、千计,与美国数以万计、数十万计的计划不可比拟。而且过于强调 择优录用,宁缺勿滥 ,令许多饱学之士自叹不如,望而却步。 5.2 唤起企业抢夺人才的热情 在我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基本上是政府行为,企业界的积极性并没有真正调动起来。面临着愈演愈烈的全球人才争夺战,政府当然应率先冲锋陷阵,任最后刺刀见红,在战场上撕杀,还要靠企业。 美国的人才引进,主要靠企业参与。而且引进的高科技人才中,80%以上在企业工作。政府可以给你发绿卡,但不能指令企业雇用你,更不能强迫企业给你高待遇。高薪揽才,那是企业家的事。如1999年1月,微软在北京设立 中国研究院 ,一次挖走我国几十位拔尖人才,完全是企业行为。 我们最迫切需要的是能够领导我们的民族工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的企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正如清华大学余寿文副校长所说,我们需要一大批能够拿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人才,同时更需要一大批能够成功运用现有科技成果,促进传统产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创业型人才。世界的工程技术人才,是我国籍以抵御西方国家新的 炮舰政策 ,支撑起我们的民族工业的脊梁。 令人振奋的是,不少企业已经开始行动,有的企业在媒体上打出广告,以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年薪招聘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要办世界的大学,就要给名教授世界水平的薪水;要办成能够跻身世界前列的跨国公司,就要让名企业家和顶尖工程技术人才拿世界的工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 5.3 撤除樊篱,让人才自由流动 据调查,我们的科技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50%左右,有些单位甚至不足30%。许多人被一个档案袋长期套牢,陷于 欲干不成,欲罢不忍,欲走不能 的无奈境地。在一些人心思走的单位里,有些领导者面对人才外流的压力,考虑的不是如何理顺人心,如何为科技人员创造干事创业的环境和条件,而是想方设法制订 管、卡、压 的措施或办法。其实,时至今日, 管、卡、压 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了。且不说私企和外企用人,根本不要档案,不少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若原单不放档案,也开始采取 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 的变通办法。在一个全球化的人力资本市场正在逐步形成的新形势下,我国彻底改革现行的人事制度已成燃眉之急。撤人才 部门所有 、 单位所有 的樊篱,让人才在流动的过程中不断增值,自主选择其安身立命的岗位,心情舒畅地施展聪明才智,是避免人才向国外流失的有效举措[10]。 6 结束语 知识经济使人才成为最为宝贵的稀缺资源。《未来财富》一书的作者迈耶断言,杰出人才很快会像股票一样公开上市,一批匡世奇才被 包装 后会炒出天价。一切负责的领导者都应当百倍珍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才资源,靠 事业 、 情感 、 待遇 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努力做到人得其所,才尽其用,这才是打赢人才争夺战的最佳对策。 【】 责任编辑:老A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项目案例分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发布 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发布 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4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财税〔2015〕45号),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 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4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明确了相关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发展 今年不再全面评估和检查 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始终坚 持依法征税,认真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今年 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国务院: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试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泥巴姐 未提完折旧的电脑报废,要办理专项申报吗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九条中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修改为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 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之前增加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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