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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增值税税负率是什么意思?税率和税负率有什么区别?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一共有四类加计扣除项目,让这“四大金刚”各展所长,企业发展将会如虎添翼。“四大金刚”之一:研发费用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4、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5、自2023年1月1日起,除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四大金刚”之二:基础研发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驼宰匀豢蒲Щ鹩糜诨⊙芯康闹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四大金刚”之三:购置设备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四大金刚”之四:残疾人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更多推荐: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个税哪种方式更划算?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鲜∷拔窬止赜谕恋卦鲋邓扒逅闵瓯ㄓ泄厥孪畹墓�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1月20日 更多推荐: 与年终奖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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