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怎么做账务处理?
收入听起来很简单:无非是自己工资或者能够收回钱的时候,都叫做收入,说的是没问题,但不同来源的收入,税务处理可是千变万化。例如买手机、家电、首饰时,总是会出现以旧换新或旧品给打折的情况;比如换季清仓,全场8折;比如家具打包购买会比单个购买更划算这些常见的情形对于会计人来说就不太友好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收入的具体规定所有的收入都需要纳税么?有四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更多推荐: 行贿受贿、虚开发票 这些涉税中介“铲事儿”不成反“摊上事儿”
企业每年都会召开年会,那么企业年会相关的财税该如何处理呢?一、年会分两种:福利性年会 工作性年会企业召开的年度工作总结会,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常工作安排,相关的支出(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费用 )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提供召开会议的文件(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费用标准等)、会议纪要、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议费。企业正常的工作会议(如年终工作总结会)发生的会议费、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抵扣。二、年会抽奖的增值税处理:?企业外购抽奖活动礼品在年会上无论是赠与本单位员工,还是赠与本单位以外人员(如客户等),均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亦不能抵扣。 如购进环节已经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用于抽奖活动的礼品为自产产品,在年会上无论是赠与本单位员工,还是赠与本单位以外人员(如客户等),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涉及进项税额无须转出)。?年会上的小礼品有的印有本单位的LOGO,有业务宣传性,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一项营销行为,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存在风险,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被要求做进项转出。注:企业年会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年会发生的员工住宿费,属于福利费性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年会发生的邀请来宾住宿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企业支付给演艺单位和个人的文艺表演费能否抵扣?企业支付给演艺单位和个人的“文艺表演费”,属于生活服务的文化服务,表演单位收取的表演费按照“文化服务”申报增值税。年会一般属内部活动,属于文化娱乐性的集体消费,根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企业支付的“文艺表演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提示:如果举办年会是为了营销宣传,或者组织销售代理商举办经营年会,则可以抵扣进项。?在年会上发放的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现金奖励,或者现场抽中的现金红包,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库存现金?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可参照“偶然所得”项目纳税。?年会抽出旅游大奖,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两大老师解读税务实操,从税政、基础、纳税申报、风险应对、纳税筹划全系列学习!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文章推荐 企业所得税新版预缴申报表填报解析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全面如期实施,避免不同扣缴单位申报期限不一致问题,现就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 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 提前 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三、规范办法 对于采用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四、工作步骤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调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0月份申报情况,对存在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其依依照税法规定规范扣缴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请其向雇员做好宣传解释。 (二)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份申报情况,对已经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其说明12月份扣缴申报将要规范申报期限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向有需要的雇员说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报期内,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敦促和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的规范工作,确保2019年申报期起,全市扣缴义务人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 五、纳税服务 (一)税务机关将与存在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情况的扣缴义务人逐户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工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动规范调整工作顺畅开展,依法保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关此次规范调整工作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鲜∷熬置魅肪煤硕ㄕ魇崭鋈怂盟坝泄匚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