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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二、政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ㄗ灾吻�、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霞圃孪鄱畛�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发票管理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吆熳址⑵绷鞒�: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五)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快速了解每月新政,推荐关注课程《2022年每月财税新政解读(12期合集)》,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全年财税新政持续更新,更多推荐: 好消息!两部门发文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2006)、《》和《》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规定, 销售代销货物 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 委托方,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 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 用于销售 。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 用于销售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 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 受货方,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 用于销售 ,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 [3]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221~222. [4] 谢定环.如何区别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及进项转出[J].集团经济研究,2007.5. [5] 沈沐风.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务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06.19.责任编辑:小奇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可行性趋势分析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特此公告。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4月28日更多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 你了解印花税吗?进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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