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税法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以下简称 公告 ),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合理工资薪金 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泥巴姐 办公租赁房的取暖费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扎实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广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告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将全省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交换至省税务局,省教育厅定期将全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信息交换至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定期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信息交换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人员情况。二、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税务部门依托就业信息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违规享受减免税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及按规定应征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6月1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税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
近年来,国家针对制造业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快来看一看都有哪些税收优惠。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退税时间】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适用条件】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留抵税额概念】1.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五、【计算规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六、【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研发费加计扣除一、【适用对象】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注意:烟草制造业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二、【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季度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一、【适用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二、【优惠内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三、【延缓期限】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适用对象】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二、【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外,制造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更多推荐: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