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当前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浅析
税务会计如果站在纳税人角度,称为 纳税会计 ,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称为 税收会计 。由此税务会计包括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两部分。二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中一门专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通常是财务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规定,其目标为服务于宏观经济。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财政部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 一、美国税务会计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最早实行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三分 的国家,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体现了对税务会计实务的要求,并构成了税务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同时,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与联邦制相适应,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二、美国税收制度的进步性 (1)在税收征管方面法制体系健全,法制化程度也相当高,对于征纳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任何一方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2)美国税收的管理方式相对现代化,大量先进科技手段普遍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大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的同时,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并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3)相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来说,美国的税务审计和稽查要刚性许多,美国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都被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并都是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最典型的一点就是,美国税法对于审计出的偷逃税的处罚非常严重,使其具有几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偷逃税。(4)税收机构设置非�?蒲�,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由三级构成,第一级是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税务总局,第二级是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大区税务局,第三级是在大区税务局下设税务分局,辖基层分局。 三、发展我国税会计的途径 1.确立税务会计理论基础。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税收为出发点,采取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的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业务,具有强制性,并且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改进,处理纳税业务的具体方法也会随之而变化,税务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此,税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2.明确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为其进行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提供涉及税收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税务会计其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人义务。税务会计要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和调整计算,同时,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纳税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并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2)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又要按会计法规作会计处理,还要在财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税务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并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务。 (3)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务筹划。税务会计同财务会计一样,也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但税务会计同时要服从、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总目标。因此,税务会计应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事先进行税负的测算并做出税负最轻的决策,事后进行税负分析等。 3.我国税务会计基本假设。税务会计基本假设一般包括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货币时间价值、修正权责发生制。 (1)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主体是税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税务会计主体假设决定了:第一,税务会计是一个立足于某个特定企业和单位的微观主体,而不是立足于全社会的宏观经济主体;第二,税务会计建立在某一主体之中,它所涉及处理或报告的只属于该主体的税务信息;第三,原则上税务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三者统一,但有些情况可以不一致。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会计主体一定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税务会计主体。 (2)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定期间,以便及时计算、缴纳税款,记账、编制及提供税务会计报告。我国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也可将会计年度划分为月、季,但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尤其是所得税会计。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3)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嗡爸徽攵阅骋惶囟伤捌诩淅锼⑸娜渴孪畹木唤峁�,而不是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4)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时间价值。在税务会计中,这一假设主要是基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涉税事项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税务会计具有融资功能,政府为确保财政收入或为实现其宏观调控目标,在税收立法中明确规定各个税种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税前扣除原则、纳税申报期限等,纳税人利用税务会计尽可能实现延迟纳税,这也是税务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5)修正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为基础,称为修正权责发生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时,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资产的租金收入,税法从版税的目的出发,要求将租金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不允许在租赁期间内分摊。 税务会计要想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财务会计一样,它也应该有其理论结构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税制尚不健全,税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税法对税务会计的规范不够系统化、完整化,因此,理论界应该加强对税务会计理论结构的研究,以促进税务会计的学科建设。【】 责任编辑:zoe 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主要有两个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该两个文件对房屋、建筑物改扩建中的折旧计算和发票引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以下五方面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例】某房屋价值1000万元,已计提并扣除折旧800万元,净值200万元。企业推倒重置在原地投资2000万元新建了一幢生产车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房屋原有净值2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此项补偿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前必须发生的支出,则该生产车间的计税成本应该是2000+200=2200(万元)。 二是提升功能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 如果企业由于土地紧张,发生了在原有一层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又扩建一层储藏车间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也就是说,新扩建的一层储藏车间,由于提升了功能,增加了面积,扩建发生的支出,应并入原有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20年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例】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经计提了12年折旧,计提折旧6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费3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此时要求房屋花费300万元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而前面已经计提了12年的折旧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三是已提足折旧房屋的改扩建支出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由此可见,已经提够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再计提折旧,并且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收上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是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我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1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1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 5 12 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12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1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 5 12 3)。如果至2012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1年折旧1万元(10-180 5 12 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五、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改扩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区别。 改扩建支出主要是推倒重置、增加功能、扩大面积。而大修理支出是由于固定资产不能正常运行,发生支出是为了原有功能的维持,如果不发生,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也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责任编辑:zoe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