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一百九十六页详情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海南省地税决定在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重点检查前,提醒纳税人进行税收自查自纠。自查期间包括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 据了解,凡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即日起均应进行税收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自行整改。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今年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和个人;3.国营农�。�4.地方商业银行;5.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业;6.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7.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 自查期间包括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去年已按要求参加自查自纠的,今年可只报2013年度自查情况。纳税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自觉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纳税人应按要求对前两年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并于4月30日之前送达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自查需补缴税款的可将自查表报到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征收部门将从地税征管系统的自查�?槁既氩⒔赡扇肟猓荒伤叭俗圆榉⑾钟卸嘟伤翱畹�,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当即退还;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以及税收政策不明晰等问题可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或拨打海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海南省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按要求自查改正,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对不按本通告进行自查改正的,税务稽查机构将依法立案检查,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责任编辑:Alice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瞎�:本月起“包邮”寄发票
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接触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清楚了吗?接下来网校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一起看看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必备的基本功,没有这项技能简直是对财务工作无从下手。,涵盖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 相关标签: 关于2021
某制药企业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年度内曾按合同约定回收一批超过保质期的已售药品,与一些过期的库存药品一起进行了销毁。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了解到此情况,认为在增值税方面企业未对销毁存货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而所得税方面也未按规定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审批即自行扣除,因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予处罚。 增值税 根据《》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对照该规定分析可知,虽然该制药企业销毁过期存货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销毁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条例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可否认是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因而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价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经营损失,而像药品、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而从原理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却没有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虽然所销毁存货可能有已售和未售等不同情况,但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只要对已售存货按规范程序办理退货手续,则所销毁存货价值中就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存在应视同销售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于制药、食品、饮料等企业来说具有经常性,数量金额也可能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增值税额。因此,从原理上看,这种情况在增值税方面应该归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少量、小额的退货销毁损失,增值税方面也可视为正常损失,不必作进项税转出,如规定一定比例的合理损耗率等,也就是说,销毁数量或金额没有超过规定比率的,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部分要作进行税额转出,建议相关企业就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取得一致认识,降低税务风险。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精神,企业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以及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种类型。其中,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而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对比可见,上述情况应归属于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更为准确。按规定,对永久性实质损害,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直接进行销毁处理,违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为便于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审批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特别是制药、食品、饮料等易于发生退货及产品过期等财产损失的企业,更好收集注意相关环节的处理。一般说来,企业发生永久及实质性损害申请税前扣除所需提供资料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规范会计核算,并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资料,如原销货与退货的有关合同、协议、出入库单、货物生产批号等原始资料;注意取得完整的销毁存货盘点表,销毁记录,该资料应能切实反映出销毁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数量多、价值大的情况下,最好能同时提供照片或影像资料;如果销毁数额、价值较小且具有经常性,应有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如数额较大、影响较大,也非经常性,应有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资料;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审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如按内部管理权限有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记录之类的文件,或者就报废、销毁退货进行专项申请审批形成的文件;要及时取得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如有必要,可以在发生较大规模的存货销毁时,预先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现场监督、取证,以便后期出具相关鉴证证明资料。 责任编辑:冠 当前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