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抽样方法有哪些?具体包括什么?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 所得税 税收基本法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一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压力较大背景下,对购进走私进口货物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针对其中展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近日有朋友咨询了一个有关税务的问题,税收征纳双方争讼涉及到的问题超出现有税收法规的调整范畴,部分观点看似无厘头,却彰显我国税法先天不足、立法滞后带来的尴尬困局。在此背景下,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例竞能引发一个更深层次的讨论,不禁令人有拍案叫绝之想,堪称经典,故特做梳理归整以飨读者。 一、案例简介 我国北方S省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初起陆续从南方G省乙公司采购一批进口货物,并销售给同省其他企业。不久前,G省某市国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到甲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其给予协查帮助,至此,甲公司方才获悉其从乙公司购进的货物,系乙公司采取不法手段从境外走私入关,并且乙公司伪造了海关单据、关税和增值税凭证等手续,涉嫌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国家税收近千万元。乙公司已将大部分货物销售到全国各地,现被查封。其中甲公司累计从乙公司购进货物价值(不含增值税)80余万元,增值税近1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供销合同,并有银行电汇单据等凭证证明其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同时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进行了抵扣,销售给同省其他企业时对成本进行了结转。甲公司配合完成协查后,G省某市国家税务机关将情况通报给甲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随后甲公司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其将该批货物已经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转出并上缴,同时其销售该批货物的销售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争议主要焦点 围绕税务机关的上述意见,甲公司与税务机关双方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税务机关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的,甲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 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据此对甲公司进行处理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甲公司认为:首先,乙公司取得的发票是从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的真实发票,其进口环节伪造凭证单据的行为并不影响其销售环节凭证单据的合法有效性,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就每个环节增值部分价值采用发票扣税法间接计算方式征税,相关税务、公安机关已经对乙公司予以查封并做进一步的处理,作为购买乙公司货物的下游企业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向其追索流失的国家税收;其次,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的货物是通过走私行为非法获得的,但并不意味着其发票同样是以非法手段获得,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范的仅限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发票基于真实交易故不应当视为虚开,也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三、折射出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综合双方所述,总结问题在于: 焦点一,非法走私进口货物销售给下游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继续向下游企业追索偷逃的税金?根据我国现有税法,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意见将纳税主体外延扩大化,超越了税法构成要素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每个环节具有不同的纳税主体,不能因上个环节纳税主体的非法行为而无限追索至下个环节的纳税主体。 焦点二,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走私进口货物的非法是否意味着其提供发票的非法?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混淆了行为非法和票据非法的界限。乙公司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得领购增值税的情形,因而按照正常渠道领购的发票就属于合法行为,至于其将合法行为取得的发票开具了销售非法取得的货物,并不能就此认定因货物的非法而导致发票的非法,进而影响到发票的合法性,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合法的。 导致这个案例的产生,我们认为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以票管税,是否切实可行?就以案例所涉及增值税虚开发票的问题来讲,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分别以 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 等文件予以解释规范,由此可见我国经济社会对于发票的依存度是何等之高,在全球可算首届一指。其实,我国并非一直如此倚重发票,造成今天状况的原因,不可小看以票管税的会计核算及查账征收方式的推动。1994年以前,我国增值税曾采用过 实耗法 和 购进法 两种扣税方法。基于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复杂性和缺乏科学性,其后实行了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销货企业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价款和税款,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计算量,并使进行税金的抵扣更为科学准确。同样,鉴于事物本身的两面性,这也带来我国税收管理上一个至今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 虚假发票泛滥。尽管国家税务主管机关针对增值税专门制订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工程,对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征管中仍不断涌现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上不妨效仿大禹治水,提倡疏导与堵塞结合。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加强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提高纳税遵从度,当全社会的纳税人都依法纳税时,会最终减少企业会计核算以及税收管理对发票的依存度;另一方面,加大虚假发票的综合治理和惩处力度,随着 金税工程 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有了遏制和好转,同时还要看到普通发票制假售假的泛滥蔓延,因此打击虚假发票应当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 其二,税收基本法缺失,上位法不健全导致下位法顾此失彼。长久以来,我国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立法,主要解决了改革开放对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授权立法的形式固然可以解决燃眉之需,同时积累有益经验,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和条件,但导致的立法多针对具体经济业务行为,缺乏系统性,难以在高度上进行统一。同时由于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色彩浓厚,部门自立规章现象普遍,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文件 、 解释 、 通知 层出不穷,朝令夕改,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弊端十分明显。从而导致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管理的程序法不尽完善,对一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阐述不清。因此完善立法,尽快制订税收母法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大事。由税收母法对税收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进行规范,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法体系中担负起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从而引导解决未明确问题的适用原则。 四、没有结论的一点疑问 文章行将结束,此外尚有一个问题有待于澄清,现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参与和思考: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货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于市场价格?由于这个问题没有办法从案例中直接获得答案,我们姑且假设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货物明显低于同种类型号同质量产品的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推断其交易存在瑕疵,进而怀疑甲公司有可能获悉乙公司货物来源不明、不得税前做成本列支呢? 【】 责任编辑:老A 浅谈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完善建议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本届政府施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4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减税、放宽企业注册登记限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等方面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一大波创业优惠政策即将来袭,小伙伴们,你们准备好了吗?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由原定执行到今年底改为长期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限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 一址多照 、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创业担保贷款上限调至10万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10万元或不足10万元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采取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低保对象自主创业可扣减就业成本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会议还决定,集中清理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为创业创新减负清障。明确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除法律规定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强化监管,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便利广大群众。(摘编自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奖给办税员 所得税如何处理
【论文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自主创新 税收政策 【论文摘要】 现有税收政策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较重、税收返还优惠手续复杂、税收优惠过度集中于所得税等问题,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措施、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度、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指出: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在搭建创新平台上,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能力现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2 2006年5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 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国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支出、科研基建费、其他科研事业费)达到1 688.5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支出构成的4.2%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资本市场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推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体现在:1.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③2.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4.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不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对攻克和掌握核心技术更是缺乏紧迫感。 技术创新需要占用的资金时间长、投入多、风险大。因此,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研发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企业在获得利益之后,又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向高新产业转移,不但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 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 获得利润 投资增加 税收增加 税收优惠放大 创新放大 科技投入放大 税收收入放大 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渐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倾斜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再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4.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有关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有关税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依然较重 这与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我国 生产型 增值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资在技术引进、设备升级、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方面的费用多。这些都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应缴比率调查结果显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3.83%,科研技术服务增值税税负为11.58%,同期重点监控企业的整体税负仅为2.55%④,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高。尽管我国在东北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只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部分行业,没有惠及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税收返还等优惠手续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三)税收优惠过于集中的所得税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谓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同时,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谁来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怎样界定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税收优惠惠及企业的面较窄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学校输送人才、社会各界投入资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财税[2007]120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7]121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优惠,所得税中只涉及到创投企业,其他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都缺少优惠关怀。其他税种中税收优惠也不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的薪酬及股权分配尚无激励措施。 四、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税转型之际,应进行部分改革,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将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推广费、技术转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比照交通运输费、农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标准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让增值税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这样,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激励措施 1.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实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必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得税应着重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这样不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能通过某一项目、某种主打产品拉动整个企业的成长。2.允许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增加提取比例,这比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一项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花费高额的培训费用,将这些费用摊入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合理的。4.在税前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5.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型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标准,对科研成果奖励所得给予减免,对与研究开发挂钩的分成收入有所优惠。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建立一个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享受优惠、利用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 (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经济环境 企业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运用手段调节配置资源。 先征后返 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科技部门要及时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传递到国地税,税务要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应返还金额,财政据此返还税款。对返还税款的用途,税务部门要提醒企业分别核算,作为下次返还税款的条件。应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税务部门可专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退税通道,并在指标上予以优先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2] 刘军.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6(06). [3] 金双华.高新技术产业与财税政策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经济评论,2003(3). [4]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 责任编辑:老A 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