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征收!
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启用及部分系统停机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按照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将于2023年4月27日上线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为确保相关功能顺利上线,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停机,停机期间将进行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系统停机时间(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停机,2023年4月25日8:00后恢复运行。特别提醒,停机期间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2023年4月24日17:00前登录纳税人端开票软件,提前开具发票。(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停机,2023年4月25日8:00后恢复运行。停机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勾选和发票用途确认业务。(三)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将于2023年4月22日20:00停机,2023年4月25日18:00后恢复运行。停机期间,将不能开展发票查验业务。二、启用功能介绍(一)新增税务数字账户功能。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其中纳税人比较常用的功能为发票勾选确认,与综服平台的勾选功能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纳税人的操作习惯,无需纳税人额外学习。如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收到“尊敬的纳税人:…请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票业务…”相关消息提示,请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非受票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二)新增征纳互动功能。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时,如对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征纳互动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文字、图片、屏幕共享等方式获取办税帮助。如您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界面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关注“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专题辅导,也可通过在线咨询、税企交流群、办税服务厅、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附件: 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操作指引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3年4月21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诹缱铀拔窬炙拔袷终嘶Ш驼髂苫ザδ芷粲�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一适用对象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二政策内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二)认定标准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四相关文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五相关问题(一)享受缓缴政策是否会影响待遇享受?答: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二)缓缴期间是否仍需申报职工医保费?答: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三)缓缴期间企业职工发生变化是否需要补缴?答: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的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四)缓缴期间企业注销参保登记是否需要补缴?答: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五)政策规定,缓缴自7月开始实施,如果企业未缴纳6月职工医保费,7月份缴纳当月费款以及补交上月费款时是否可以一并享受缓缴?答: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预缴、补缴等缓缴所属期以外的费款不在本次缓缴范围内。因此,企业7月补缴的6月费款不可以享受缓缴,但7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缓缴。具体规定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更多推荐: 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一文看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