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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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国税部门缴纳税款数额大小为标准,近日,省国税局对外发布2013年度我省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 记者从名单上看到,2013年,全省纳税百强企业在国税共缴纳税款1297.6亿元,以0.05 的企业户数贡献了28.3%的税收。百强企业纳税规模较上年提高8.8%,入围门槛突破3亿元,达到30632万元,较上年提高2492万元。纳税超5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2户,较上年增加9户。 从行业看,汽车、金融、医药、通用设备制造和房地产五行业龙头老大的纳税规模均突破历史,相关入榜企业纳税额分别突破60亿元、30亿元、10亿元、9亿元和5亿元。由于汽车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汽车制造和房地产行业20强企业纳税规模提升超过20%,纳税合计分别达到183.4亿元和40.2亿元。 从地域看,2013年苏南、苏中、苏北上榜企业户数分别为66户、15户和19户,苏南地区上榜企业税收占比达到79.3%,上榜企业最多的南京和苏州分别有26户和24户。从上榜企业也可看出各地产业优势与特点,南京和泰州的石化,连云港(601008,股吧)和泰州的医药,宿迁的白酒制造,南京、盐城和扬州的汽车制造,徐州的煤炭和机械制造,已形成了鲜明的区域发展特色与产业集聚特征。【】 责任编辑:Alice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厦门:“12万”申报人数再增23.68%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 非政府组织 、 第三部门 、 公益性组织 、 非企业单位 、 独立部门 、 公民社会 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 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 非营利 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 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4]勒东升.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EB/OL].责任编辑:小奇 价格的运用学问:日化巨头宝洁的系列策略
年终奖是年底的一大期盼,年终奖发多少,老板说了算,年终奖到手能有多少,您心里可得有杆秤呀!我们俗称的年终奖,在税法上指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税法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1.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为了做好部分优惠政策的衔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方法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个例子:李先生每月工资8000元,2020年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元,无其他收入。如果李先生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单独计算纳税。60000元按月换算后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方法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举个例子:张先生每月工资6500元,允许扣除的专项扣除费用1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费用2000元。2020年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30000元,无其他收入。如果张先生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其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00*12+30000)-5000*12-1000*12-2000*12=12000元,其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360元。小贴士: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按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举个例子:王先生为非居民个人,2020年12月取得来源于境内的一次性奖金10万元。根据规定,该奖金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按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即按月换算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16666.67(元),适用税率为20%,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6,666.67×20%-1410)×6=11540(元)温馨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年度汇算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并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4—38行填报相关情况。以上就是与年终奖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可查看以下政策涉及的文件哦: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部分条文已废止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更多推荐: 【收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小提醒来啦!一文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