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汽车过路费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做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ㄊ校┣ㄒ粕嫠笆孪畋ǜ姹怼�。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ㄊ校┣ㄒ扑笆照鞴苄畔⑷啡媳怼�,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ㄊ校┣ㄒ葡喙厥孪畎炖碇敢�。更多推荐: 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什么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我国又推出了7项减税措施,切实造福民生、加大减税力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析:这里的优惠仅针对研发仪器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设备,其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允许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析: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质上是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析:注意这里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也包含港澳台地区,且需要委托方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析:这里需要关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析:关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职工个人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解析:2018年5月1日起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25 征收。其他账簿免征。 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解析:具体执行口径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只是将执行范围扩大至全国。 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圆木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以后这么办理 不看会吃亏
给我们带来无数惊喜和变革的2017年就要与我们挥手告别啦。年末既是财务人的也是的日子。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作为小会计的你在实际过程中真的对政策理解准确了吗?要知道政策理解有误,会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而影响企业切实利益。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被你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内容共十则,分上、下两篇整理)案例一:A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案例二:甲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案例解析: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需符合以下两点条件: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三:C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四:D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案例五:某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就是中可能会被财务人忽视的十项税收风险的整理了。是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重要意义的年末总结性工作,为此,正保会计网校推出了,教你如何快速理清全过程,让不再难!更有直播课互动交流,!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圆木木 小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下)
